武汉市轨道交通车站命名规则(草案)及起草说明
关于《武汉市轨道交通车站命名规则》(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武汉市轨道交通车站命名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必要性
(一)形成社会共识的需要。截止2023年,我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共11条460.58公里(不包括有轨电车及空轨),车站总数291座,日均客运量360万人次,在公共交通客运量的占比超过65%。车站站名是宝贵的城市公共资源,潜藏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声誉等多方面的价值。随着轨道交通线网规模的日益增加和其在公共交通地位的提升,社会各界对站名的关注度也不断上升。政府部门、车站所在片区的各类组织机构、市民、专家等从不同的站位和角度对车站命名有一些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因此,需要制定规则,明确命名原则、方法和程序,以弥合不同意见,形成社会共识。
(二)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需要。车站名的使用贯穿于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站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能更改。更名事关重大,成本高、时间长,协作单位多,程序复杂。更名不仅涉及站内外标志标识和列车内语音播报的更改,还涉及与其相匹配的列车各种自动控制系统、特别是信号系统的调整。信号系统调整技术要求高,直接关系运营安全。据向地铁集团了解,当前,一座车站更名的直接经济成本约在三百万元。因此,需要制定规则,进一步明确站名使用管理的规范性、稳定性。
(三)提升我市窗口形象的需要。城市轨道交通是现代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便民惠民的重大民生工程,是展示城市形象的重要窗口。车站不仅具有交通功能,好的站名可以更好地彰显城市的历史人文、风景名胜、经济发展和时代变迁。当前,我市有13条轨道交通线路(不包括有轨电车及空轨)正在规划建设中,还有大量的车站待命名。制定命名规则,有利于规范提升未来车站的命名水平,可以更好地展现我市城市风貌。
(四)落实相关法规、规章的需要。国家于2022年修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对轨道交通车站等交通设施的名称,做了进一步明确和限制;上海、广州、深圳等市也都制定出台了轨道交通车站命名规则。制定规则,是借鉴先进城市理念、落实国家相关法规的及时举措。
二、制定《规则》的主要依据
本《规则》主要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53号)及《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并参考了《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广州市地铁车站命名规则》《深圳市轨道交通线路及站点命名规则》。
三、起草过程
2022年10月,市政府办公厅组织专题会议要求市地铁集团在市交通运输等部门指导下,初步编制轨道交通车站命名规则,报市政府研究。2023年2月,根据对国内城市的调研情况,结合武汉市近年来工作实际,市地铁集团代拟了《武汉市轨道交通车站命名规则(草拟稿)》,并于今年3月征求了市交通、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又于4月中旬向全市15个区(管委会)征求了意见。6月,经报市政府专题会研究,进一步明确市交通运输局为武汉市轨道交通车站命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车站命名规则的制定及发布工作。6月以来,武汉市交通局多次组织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武汉市轨道交通车站命名规则》(草案)。
四、武汉市轨道交通车站命名规则(草案)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轨道交通车站命名工作,适应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需要,根据国家、省、市地名管理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明确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列入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线路车站的命名工作。 (不包括区自行建设的有轨电车、空轨等轻型轨道交通线路车站的命名工作。)
二、明确命名的具体规范、基本原则和方法
第三条 轨道交通车站命名应符合地理方位,并简明易记、方便使用。车站名称由通名和专名两部分组成,通名为“站”,体现交通功能;专名以派生法命名,应体现地理方位指示性,并尽可能反映车站所在片区的历史人文和经济发展特征。(明确命名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 轨道交通车站专名一般按以下因素派生:
(一)片区地名。采用片区地名时,宜采用轨道交通车站所在区域、街道、乡(镇)、村等具备较高知名度的历史地名或惯用地名。
(二)周边标志性公共场所(机构)名称。采用标志性公共场所(机构)命名时,宜采用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地标性的交通枢纽、名胜古迹、文体场馆等。
(三)道路名称。采用道路名称命名时,宜采用与轨道交通线路相垂直的道路名称,主城区内不宜采用与多条轨道交通线路相交的长主干道名称。
第五条 当站点涉及多个片区地名或周边同时存在片区地名和重要标志性公共场所(机构)的,应综合考虑地理、历史、人文、知名度等因素命名。(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明确车站命名的具体操作标准)
第六条 换乘站应使用同一名称,并以先期开通的站名为准。
第七条 轨道交通车站以火车站、汽车站等以“站”字结尾的交通枢纽派生命名的,可省略通名。(第六条、第七条对换乘站、交通枢纽站等特殊车站的命名做了规定)
第八条 轨道交通车站命名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省、市地名管理法规的相关禁止性规定;
(二)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及其他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名称;
(三)一般不得使用住宅楼盘、企业及商业性场所(机构)的名称。
三、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是本市轨道交通车站命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具体承担命名方案编制及申报工作。市民政部门应加强指导,并将相关地名信息资源共享给市交通运输部门,方便轨道交通车站命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轨道交通车站命名工作。各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轨道交通车站命名工作,协助解决各方分歧。 (第九条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四、明确命名的程序和期限
第十条 轨道交通车站命名应充分研究论证,遵循下列程序:
(一)初拟站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初拟站名方案,不得晚于轨道交通线路竣工验收前15个月;
(二)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通过媒体、网站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个月;
(三)专家论证。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适时组织专家论证;
(四)拟定站名及申报。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综合考虑社会公众意见和专家论证情况拟定站名方案,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报,申报时间不得晚于轨道交通线路竣工验收前12个月;
(五)组织听证。市交通运输部门组织相关区政府、市相关部门、社会公众代表、专家等进行听证论证;听证论证时间不得晚于轨道交通线路竣工验收前9个月;
(六)批准及实施。站名方案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准,由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在轨道交通线路竣工验收前6个月具体实施。(第十条明确了轨道交通车站命名工作程序及期限,突出了可操作性。)
五、明确命名的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车站命名后,其使用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十二条 车站更名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厉行节约的谨慎原则。因车站命名所依据的片区地名、标志性公共场所(机构)名称、道路名称等发生重大变化确需更名的,市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研究更名方案,邀请市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参与,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实施。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车站名的英文翻译按照《武汉市公共场所标识英文译写指南》执行,由市外事部门组织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到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车站命名后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得更改;第十二条规定了特殊情况下车站更名应遵循的程序;第十三条明确了英文翻译的规范。)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3年XX月XX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2023年8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武汉市交通运输局公共交通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联系人:李睿 电话027-68820297 邮箱:417730312@qq.com
武汉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