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知识点小案例(融资租赁合同实际承租人的地位,以及合同解除,违约金过...

1.(1)有权解除合同。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的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欠付租金达到3期,符合解除权的适用情形。
(2)有权主张违约金。因为根据《民法典》第566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解除的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应当由违约方证明违约金过高,从而请求法院适当减少违约金。
3.不应当追加为共同被告,但可以追加为第三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13条第2款的规定,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未对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