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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部分方面个人理解

2023-08-10 12:01 作者:ADSFWQ  | 我要投稿

原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 (miit.gov.cn)

参考其他法律:

       ①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事先声明 本人为才疏学浅的本科法学生 无法进行全方面解读 不具备任何权威性 本专栏仅可供参考  具有不专业性和一定的错误 若有权威解释 我会自行删除


一、解释

1.本次备案工作,推断针对主体为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app 

原文:(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APP主办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APP互联网信息服务。


参考于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2.关于何为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首先何为互联网信息服务?参考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和应用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搜索引擎、即时通讯、交互式信息服务、网络直播、网络支付、广告推广、网络存储、网络购物、网络预约、应用软件下载等互联网服务。

   其次如何认定为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参考于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二、个人理解

1.本次备案工作主要目的为提高对日益增多的app的管控,防止诈骗等非法app对公民和企业人身和财产的危害。

2.根据第一部分的解释,推断受最大影响的较为日常使用的app为:

(1)telegram等外网即时通讯app和预计无法通过备案的即时通许app

(2)YouTube等外网视频平台app和预计无法通过备案的视频平台app

(3)粉色小软件等类型的app

(4)Vpn

(5)预计无法通过备案的盗版漫画app

(6)预计无法通过备案的游戏下载平台app

3.关于是否影响steam app和外服手游

  我认为外服手游app及其所需的加速器app不在本次备案主体范围中,不会受到影响;至于steam app,能力有限未能找到相关备案信息,预计会受影响。


三、

本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中的备案工作是合理的,是中国法治建设推进中互联网领域中依法治理网络空间和反诈骗领域的重要工作,请不要被恶意带偏,要有辨识能力,防止有心之人利用。

本人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拥护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支持全面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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