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行记(三)——责任使命
一月十日。
在前往分局的路上,发生了这天令我最为触动的事。
本次实习和以往执勤不同的是,我们是穿着便装去实习地点的。来到了人生地不熟的深圳,当地某分局的对接民警来车站接我们。就在民警大哥带着我们出车站的一小段路程里,陆续有群众来求助民警:先是一位身患腿疾的阿姨问民警某某火车应该去那个入口,后来又一位老奶奶问民警怎么退换车票,民警大哥都耐心解答并且让辅警同志陪同老奶奶去找到退票窗口。假如我们穿着警服,面对群众的困难,我们很难给予有效的帮助。
不得不说,藏蓝色的警服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穿上的,还需要有与之匹配的能力和责任意识。《人民警察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这是人民警察的义务,更是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的责任使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