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民法问答:阴阳合同】
问题:

B选项:避税并非逃税,我认为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范。如果说违恶意串通的话损害的是国家利益,非“他人”合法权益,可以算是恶意串通吗?

解答:
一、问题本身
该问题的内容指向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在实务中就是阴阳合同问题,其中对外的合同(俗称“阳合同”)并不是订立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骗取贷款等为目的;对内的合同(俗称“阴合同”)则是订立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阴阳合同的效力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有所规定。题中,B选项所指向的是阳合同,阳合同作为双方虚伪表示,是无效合同。至于阴合同,《税收征收管理法》将此种行为定性为偷税。又由于《刑法修正案(七)已经用“逃避缴纳税款罪”取代了原来的“偷税罪”,因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逃税行为。关于该行为的效力,要根据其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进行判断。《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实现特定的税收管理秩序的维护为规范目的,不以否认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为规范目的,违反此类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要承受行政法乃至刑法上的不利后果,但民事法律行为并非绝对无效,结合(2019)最高法民申3533号再审民事裁定书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体系定位
虚伪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民法》(第八版)(上册)P136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第八版)(上册)P140
三、学习方法
学习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之时,必须准确地判断该民事法律行为具体涉及哪种类型。而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进行合理地分析,根据九民纪要所分类型或者教材进行确定,不要出现“我觉得”。
四、问题点评
在学习的过程中,如果存在问题,一定要自己首先去核实,比如避税和逃税的区别,如何判断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仅靠自己的直觉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