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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多扣个税131元,倒赔员工6万元!

2021-06-02 15:57 作者:企知道  | 我要投稿


员工个税遭多扣了131元,公司倒赔近6万,官司一直打到高院,法院判了。

2005年5月11日,黄某入职新宝模杯厂,担任模房组组长。2017年10月11日,黄某发现新宝模杯厂在2016年、2017年在其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上比新宝模杯厂实际在税务部门代为缴交的少,于是以新宝模杯厂单方克扣个税等理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8750元。新宝模杯厂不认同黄某的解除理由,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委未支持黄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请求。

黄某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8750元。一审法院查明,新宝模杯厂存在以个税代缴名义从黄某工资中多扣款项少交税行为,未做出合理解释;新宝模杯厂实施该行为时间较长,属于克扣工资行为;且模杯厂从2017年6月份至黄某离职前,计算黄某工资时降低了其工资收入,黄某被迫向新宝模杯厂提出辞职,解除与其劳动关系。故支持黄某的请求,新宝模杯厂应支付黄某相应经济补偿金。

新宝模杯厂却不服,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新宝模杯厂多扣款项少交税行为,实质上属于未足额发放工资行为,一审认定正确。深圳中院认为,黄某与新宝模杯厂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维持原判。

公司不服二审判决,以新宝模杯厂在代扣环节扣减黄某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多扣情形的理由,并声称,法院审查的应是代扣环节是否依法扣减,只要没有多扣,扣减的就是国家税款,再次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最终,高院裁定:新宝模杯厂从工资中多扣了税款131元未退回,属于未足额发放工资行为,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判定新宝模杯厂应向黄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8750元和律师费4934元。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赔偿近6万元,这起案例中公司吃了大亏。本案其实一直有2个问题:

一是争议焦点在于企业是否“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那么如何理解“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即工资,也称为“薪水”、“薪金”、“薪酬”、“薪资”等,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未及时,意思是未在工资发放日支付。未足额,意思是少支付了劳动报酬。

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是企业扣缴错误。企业日常最主要的申报事项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而代扣代缴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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