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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圈正义》 摘录三

2021-11-10 13:15 作者:minnnew  | 我要投稿

从“刀把子”到“双刃剑”

                ——刑法使命的变化:

要转变“刀把子”刑法观,首先要纠正的就是国家权力至善的观念。刑杀之权是一种由国家垄断的暴力。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往往导致绝对腐败。无论哪种政治体制下的国家权力,都不可能没有瑕疵,都有滥用的可能。

如果刑罚权不受法律约束,极度膨胀如利维坦,虽然某些重犯可被处极刑,满足人们刹那的快意,但从此却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良善公民也有可能遭受刑罚,无端罹祸。

在所有的国家权力中,刑罚最为可怕,它直接针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和自由,甚至生命,如果这种权力腐化滥用,后果不堪设想。

其次要纠正的是工具主义的刑法观。这种观点认为,包括刑罚在内的一切社会目标的工具,并不具有独立的价值,如认为“法律是国家的工具”“法律是发展经济的工具”等,不一而足。

任何事物一旦成为工具,就必须为使用者服务,当工具可以满足使用者的目的时,工具可以获得各种美赞,而当工具妨碍了使用者实现目的,自然也就会弃之如敝履。

法律工具主义是权力至善的必然体现。

已有的事,后必再有;已行的事,后必再行。日光之下,并无新事。

刑法要追求公平和正义,而不能唯权力马首是瞻。

刑法不仅要惩罚犯罪,还必须有效地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也就是说,尽管刑法规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罚,但它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

在法治社会,刑法不再是“刀把子”,而是“双刃剑”:一刃针对犯罪,一刃针对国家权力。

国家在采取任何行动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者,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被害人的报复。现在刑法同样不只反对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它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力,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

1997年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既要惩罚犯罪,又要限制惩罚犯罪的权力。

            ——一个未解之谜:

往往是那些善良的愿望,把人类带入了人间地狱。

法治的妥协:

勇敢当然是一种美好的品质,但勇敢并不意味着毫不妥协。

有的时候,妥协往往是一种更为勇敢的举动,只要这种妥协并没有放弃自己内心深处最神圣的原则。

法治的基本要义在于用公开的规则去约束权力,让民众能够有合理的预期,免于惶惶未知的恐惧。

对未来的合理预期是所有生物存活的基本条件。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更是需要合理预期,法律必须保障人们免于恐惧的权利。

一个伟大的民族从来都应以开放的心态去汲取一切人们的智慧成就。

法治是人类政治智慧的一大标志,也是走向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

法治必须约束权力,保障自由。

当权力有其固定的边界时,民众才能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免于恐惧的自由。

抑知申、韩之学以刻核为宗旨,恃威相劫,实专制之尤。泰西(法治)之学,以保护治安为宗旨,人人有自由之便利,仍人人不得稍越法律之范围。

法家虽然也强调制定规则,但在规则之外仍有大量不为民众知悉的例外秘术。

如若命运之手将我们推向特殊的时刻,愿我们能有我们期待中那般勇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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