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内入厕起争执,一人脱皮受重伤,一人骨折掉门牙
近日,在河北石家庄,一火锅店内,两人因为上厕所起了争执而大打出手。结果一人被泼了一身火锅汤,被烫脱皮受了重伤,而另一人被打得骨折,门牙还掉了几颗。
据火锅店工作人员称,当日涉事双方都在店内吃火锅,酒后双方上厕所时,两人不小心撞了一下,随后便发生了争执。其中的白衣男子与他同行的朋先动手打的对方,将对方打得骨折,还掉了几颗门牙。对方气不过,急了眼就直接用火锅汤泼了白衣男子。

据火锅店员工称,目测白衣男子烫伤面积在20%~30%左右,伤势较重,可能需要植皮,要做6次手术,没20万可能下不来。
事发当日警方就已经介入调查处理。
有网友说,都是成年人了,还这么冲动。这下好了,吃一顿火锅,上个厕所,两个人都进了医院,一个脱皮,一个骨折掉牙。

都知道冲动是魔鬼,可真遇到事了,又有几人记得这句话呢?两人之中但凡有一人冷静一点,或者在上厕所撞了时主动道个歉,或许就不会发生这种事了。两败俱伤,谁都没讨到便宜。
有网友说,人就是要争一口气,受到欺负时就是要还回去。可这是一口气的事吗?这是咽不下这口气,受不了气,逞匹夫之勇,得一时之气,结果却是落得个元气大伤,损人又害己。
从法律上来看,如果真如火锅店工作人员所讲,是白衣男子及其同伴先动手打的对方,导致对方骨折、门牙被打掉,对方急了眼才向白衣男子泼了火锅汤,那么应该怎么看待双方的行为呢?
在我看来,白衣男子先动的手,并且至对方骨折,在此阶段白衣男子一方涉嫌故意伤害他人,此时如果被打的一方为了自保,向白衣男子一方泼了火锅汤,很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而如果是白衣男子一方打了对方后,已经停止了侵害,被打的一方咽不下这口气,才向白衣男子泼了火锅汤,那么就不属于正当防卫。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防卫行为。如果对方已经停止了侵害,你再去“打回来”,将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了。
从结果上来看,两人受伤都不轻,应该都达到轻伤以上,涉嫌刑事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了。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并且,双方都有过错,相关的治疗费用最终也将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比例。
上个厕所,就能引起这么大的争端,产生这么严重的后果,双方一起进医院,一起蹲监狱,也算是难兄难弟了,希望能长长记性吧。
大家对此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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