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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金

2023-06-24 10:02 作者:法律小憩  | 我要投稿

本金,是民间借贷案件中最重要的一个概念。本金是什么?有何作用?法院是如何认定本金的?本文来讲讲。

 

一、本金是什么

 

本金,一般指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原始借款,是计算借款利息的基数。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尚无专门定义。

 

二、认定本金有何作用

 

1、确定出借人实际借出的款项,进而确定借款人应还的款项。

 

2、作为计算利息的基数。

 

二、法院如何认定本金

 

1、借出本金的认定:以实际借出的金额认定为借出本金。

 

(1)收取砍头息的,以除去砍头息部分的借出金额认定为借出本金。

 

举例:甲向乙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1%,每月还款100元,第一个月的利息在借款时支付,因此乙实际只向甲转账9900元作为借款。

什么是“砍头息”?在上述案例中,乙在提供借款时扣除的第一个月的100元利息就是砍头息。按法律规定,利息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除,那么法院一般将乙实际转账的9900元认定为本案借出的本金。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 号)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2)借款人收到借款后又转账还款的,以借款人最终收到的借款认定为借出本金。

 

举例:甲向乙借款10000元,因甲此前还拖欠乙5000元货款(或存在其他纠纷、经济往来),乙先将10000元转账给甲,甲又立即把5000元转账还乙。

在上述案例中,如若无法举证说明甲曾经拖欠乙5000元的货款,且甲转账5000元给乙是付还该笔货款,甲又拒绝承认上述事实,那么法院一般将甲最终收到的5000元认定为本案借出的本金。

 

(3)以证据能够证明的实际借出金额认定为借出本金。

 

举例:甲向乙借款10000元,双方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当日乙向甲转账10000元作为借款,合同签署后,乙转账时发现存款只有5000元,于是向甲转账5000元,余下5000元以现金形式交给甲。

在上述案例中,如若乙无法提供证据(如5000元的现金收据、或甲承认收到10000元借款的其他证据)证明甲实际收到了10000元的借款,而甲又拒绝承认上述事实,那么法院一般将乙能够证明的甲实际收到的5000元转账认定为本案借出的本金。

 

2、复利时本金的认定:以重新签订的书面凭证确定的金额认定为新的本金,但超出法律保护的利息部分应当除外。

 

举例:甲向乙借款10000元,签下借条,约定借款本金10000元、年利率20%(年利息2000元)、一年后连本带利付还12000元。甲成功借得10000元,一年后因经济困难无法向乙付还12000元,于是与乙协商,重新签下借条,约定借款本金12000元、年利率20%(年利息2400元)、一年后连本带利付还14400元。

复利,俗称“利滚利”。甲第二次签下借条时实际上没有再拿到乙的一分钱,而是把第一次借款欠下的本息12000元作为第二次借款的本金,以此来计算后续的利息,这种方式就叫做复利。

在上述案例中,第二次签下借条时双方约定将12000元作为本金的做法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取决于利率的约定是否超过法律保护的上限。

如果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为年20%,则第一次借款约定的2000元利息能够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那么法院会将12000元认定为第二次借款的本金。

如果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为年15%,则第一次借款约定的2000元利息仅有1500元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法院会将11500元认定为第二次借款的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 号)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法律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 《民法典》(2021年实施)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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