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道德经》逐章点评:一章
之前分次推送的全部内容其实就是拙著的绪论部分,只是因为文字比较长,不适合一次推送而分开成片段推送而已。拙著的绪论部分从厘清概念入手,进而梳理出由这些核心概念所形成的老子哲学思维体系,这样解读老子的《道德经》,应该说还是自《道德经》问世以来的第一次,其中自然隐含了把我拙著之前几乎所有的老子解读全部推翻了的意思。
因此在绪论之后,必然还得把《道德经》逐章点评下来了。那么为什么是点评呢?我认为《道德经》并不是一句原文,就可以用一句现代白话文翻译的经典,甚至可以说,没有那一位现代国学大师不在翻译《道德经》上翻车的。举一个例子,比如《道德经》原文有“不尚贤,使民不争”,就这么简单的几个字,你当然可以用现代白话文翻译为“不推崇有才干的人,使人民不争功名利禄”,但是经过翻译者这样一翻译,恰恰就把老子说这句话想要表达的真正想要推崇什么的意思翻译得没有了。其实,老子在《道德经》中时时刻刻总是在表达希望天下得到大治和个人事业获得成功,就是说老子没有一丝一毫反对“贤”和“争”的意思。因此,老子说“不尚贤,使民不争”这句话至少有这样几层意思,一是老子并没有一丝一毫反对推崇有才干的人,使人民不去争功名利禄的意思;二是老子认为没有必要把推崇有才干的人和使人民去争功名利禄的事情当作榜样,那样只会使一个社会变得功利和堕落;三是在老子看来问题的关键可能是,天下那么多的人都在争贤和功名利禄,而成功者却总是寥寥无几呢?由此可以明白,老子说这句话的真正用意是他主张推崇和争取的是贤和功名利禄背后的尊重客观现实和客观必然性。这些只有当你真正理解了老子的核心概念和整个思维体系之后,你才有可能得到的东西,而想用一句对应的现代白话文是不可能把这些意思翻译出来的。一旦明白了老子真正想要表达的意思之后,你再回头去读这些翻译的白话语句,反而总有一种莫名其妙的感觉了。
我在拙著中采用的形式是,先把历来普遍而又有代表性的注解,以“之前一般的注解”形式放在前面,之后再给出我的注解,在每章的最后是点评。此外,还有极少的几章,因为我的注解和点评与目前普遍流行的翻译解读,相差实在太大,为便于读者阅读比较,就把目前普遍流行的翻译附上,但翻译者的名字就不报了。
下面就言归正传。《道德经》一章:
道可道(1),非常道(2);名可名(3),非常名(4)。无,名天地之始(5),有,名万物之母(6)。故常“无”,欲以观其妙(7);常“有”,欲以观其徼(8)。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9)。玄之又玄,众妙之门(10)
【注释】
(1)道可道:之前一般的注解是,第一个“道”是老子哲学的专用名词和中心范畴,指的是宇宙的本原和实质,引申为原理、原则、真理、规律等,它在《老子》一书中频频出现,但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涵义。这其实不够准确。这有先入为主之嫌,虽然就后文看并无不妥,但在老子的表述中,他一开始提出“道”这个概念,其实并没有这么多的含义,也无所谓专用名词和中心范畴,老子只是觉得在天地万物的发展变化之中存在着“可以为天地母”的东西,“吾不知其名,强字之曰道”而已。因此老子提出 “道”这个概念,只是表明了这个概念既有客观存在的一面又有被命名的一面;而在老子看来,这里被命名为什么其实并不重要,而客观的一面则是老子所强调的。接着是对第二个“道”的解读。第二个“道”一般解作动词用,指描述、解说、表述的意思,犹言“说得出”。这其实也是不够确切的。因为,这里还有一个你怎么描述、称说、表达的问题,显然,这里的“道”应该解为语言概念或主观概念之“道”,然后才是可以用这个语言概念或主观概念之“道”来描述、称说、表达那第一个“可以为天地母”的东西,“吾不知其名,强字之曰道”之“道”。因此,“道可道”界定出了有“道”与“可道”的区别,这里有些版本这句表述为“道,可道也”,表述得更为清晰些。
(2)非常道:之前一般的注解是:非,不是;常,恒常、永远。这句说“道”(如果是可以表述的),那么就不是永恒的“道”。这句话以否定句形式说明了作为宇宙万物本原的“道”是不可描述的。“常”,在长沙马王堆出土的汉代帛书《老子》(以下简称帛书本或帛书甲、乙本)作“恒”,以避讳汉文帝刘恒名字,下句“非常名”亦然。那么,现在问题又来了,既然“道”如果是可以表述的,为什么永恒的“道”就不可以表述呢?显然,“非常道”,是对“道可道”的陈述判断。当老子提出“道”这个概念的时候(道),老子认为可以用语言概念或主观概念之“道”来描述、称说、表达的(可道),但是,老子同时认为这种语言概念或主观概念的描述、称说、表达的结果,说到底并不等同于那第一个被描述之“道”,而这第一个被描述之“道”的最重要之处就是其客观存在性,因此这里的“常道”或“恒道”应该解读为我们现在习称的客观之道的含义,除此之外的解读,都难以避免表达上的逻辑矛盾,以及由此而带来的概念不清的问题。由此,通过解读这《道德经》的第一章的第一句,我们就可以明白老子在整部书的开篇,他是要界定“道”这个概念的属性区别;从他的表达中,我们可以看到,他所强调和要探讨的并非由描述或表述而来的“道”的主观概念的属性一面,而是“道”这个概念本身就客观存在的属性一面。有些版本这句表述为“非常(恒)道也”。
综合全句“道,可道也,非常(恒)道也”看,只有把“道可道,非常(恒)道”联起来分析,才有可能把“道”的概念属性搞清楚。第一个“道”是客观存在而又被“强字之曰道”,所以这个“道”既有客观存在的一面,又有被命名为概念的一面(这一面并非重点,所以也无所谓专用名词之必要)。第二个“道”则是主观名词概念,即可以用“道”这个主观名词概念来对第一个客观存在之“道”加以描述、称说、表达,所获得的结果是体现在人的语言概念或思维意识之中的“主观之道”。而“非常(恒)道”则是对前一句的陈述判断,这里的难点是“常”或“恒”怎么解释?如果要使整个句子表述没有逻辑矛盾的话,那么“常”或“恒”只有唯一的解释,就是这两个字是通用关系,意思是“恒常自在”即客观之意。整个句子联起来的意思就是:客观存在之道(道),是可以用语言概念“道”来加以描述、称说、表达的(可道),但描述、称说、表达而得到的体现在语言概念或思维意识之中的结果,这个结果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主观之道”,并非那个被描述、称说、表达的客观存在之道(非常道或非恒道)。这“常(恒)道”可以说是老子提出的第一个核心概念,后面老子将探讨的“道”就是这个概念。
这里重要之点是,老子通过这一句,界定了“道”的概念有主观与客观之别,而从老子的表述看,他所强调和要探讨的就是这个“客观之道”。与历来的解读者不一样,这里确定了“常道”或“恒道”是一个固定名词概念,即我们现在习称的“客观之道”。老子下文所称之“道”均为“客观之道”。与此相应的,下文出现的“常(恒)名”,“常(恒)无”与“常(恒)有”,也是一样的解读。在界定了“道”的概念属性及区别之后,《道德经》接着的就是对客观之“道”的涵义及特点的探讨。
(3)名可名:之前一般的注解是:第二个“名”为动词,称呼、称谓的意思。第一个“名”,一般有两种解读,一指代事物之名,二是指代老子哲学的专用名词,它指对“道”的具体称呼,含有概念的意思,但比概念更高,具有名称与内容相统一的意义。现在问题来了,在前面一句已经对“道”的概念属性区别清楚之后,这里再把第一个“名”,解读为是老子哲学的专用名词,它指对“道”的具体称呼显然已经不妥。如果考虑到在前面一句之后接下来应该要做的就是老子对其所强调的“客观之道”的涵义或特点的论述探讨,与这同一章之后出现“此两者,同出而异名”这一句之中的“出”这个字的时候,这里就不应该再有“名”是指称“道”还是“事物”的问题了,这样说,第一个“名”应是指代事物之“名”。当然其中的第二个“名”的含义也需要重新再作解释了,这第二个“名”应与“可”联解,意思是“可以用名称、概念来描述或称谓客观事物”,因此“可名”应为主观的语言文字概念。这里“名”与“可名”界定出了客观事物与主观描述或称谓的区别。
(4)非常名:之前一般的注解是,如果“名”可以根据实物的内容而加以命名,就不是永恒的“名”。由于“道”是一个无形无象的形而上实存体,因此是无法用一个固定的概念对它进行命名、称呼的,任何名称一旦确定,能指和所指的关系就确定了,而“道”是一个永恒的、不可限定的存在,所以不能用一个具体概念去指称。一句话,由于“名”之前的“常”或“恒”字,就无法确定把“名”理解为“物”还是“道”了,再是把“道”称为“无形无象的形而上实存体”,这种说法令人费解。这一句其实是对前面半句界定所得的结果的陈述判断,即“可名”并非“常名”或“恒名”,用白话表述就是,对客观事物用名称概念加以主观描述的结果,并非客观事物本身(这即是西方哲学中的所谓“二律背反”)。因此,“常名”或“恒名”可以说是老子提出的第二个核心概念,表明老子将探讨的是客观事物本身,而非主观描述或称谓之中的事物(传统表述为“相”)。
就东西方哲学历史发展的背景而言,我国应该就在老子所处前后时期,曾经有过一个学术流派“名家”,而 “名家”所探讨就是所谓的“刑名”或“形名”的问题,其实就是“名”与“实”的关系问题。而老子超越“名家”之处在于,“名”与“实”的关系只是问题的表象,而问题的本质在于把“实”即客观事物搞清楚,当把“实”即客观事物搞清楚了之后,“名”与“实”的关系就不再是问题了。相类似的,在西方哲学中也有这个“名”与“实”的关系问题,即近代西方哲学中的“思”与“有”问题。德国哲学家康德发现了“思”与“有”之间的“二律背反”问题。在康德之后,也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则发现了“思与有”的“二律背反”的普遍性问题。但黑格尔解决这个“二律背反”问题的方法,是让“思”即概念运动起来,最后黑格尔得到了“绝对理念”,使“思与有”的“二律背反”的普遍性问题得到所谓“逻辑与历史的一致”。而我们从老子那里明白其实“思”并不等同于“有”。相比较而言,不客气地说,在这一点上,黑格尔的哲学可能还停留在我国古代“名家”的水平。
(5)无,名天地之始:之前一般注解为:名,动词,命名、称呼。天地之始,天地形成的开端。用“无”来称呼天地形成的开端。这句话说的是天地形成之际的一种状态“无”。这个“无”并非空无一切,而是形容“道”生成宇宙万物过程中混沌一片、无以名状的一种特殊的状态。这样解读是有问题的,由谁来命名、称呼?怎么命名、称呼?显然这句只是主观表述或描述而已。
(6)有,名万物之母:之前一般注解为:有,可以叫做万物的根源。母,根本、根源。有,指天地形成以后,万物竞相生成的状况。古代中国人认为,先有天地的分化,然后才有万物的出现。“有”和“无”,是老子提出的两个重要概念,是对“道”的具体称呼,表明“道”生成宇宙万物的过程,即“道”由无形质向有形质转换的过程。这两个“名”字,也有这样句读的:“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意思相同。与前一句一样,这样解读是有问题的,仍然有一个由谁来命名、称呼、怎么命名、称呼的问题,显然这句仍然只是主观表述或描述而已。
把前面(5)、 (6)两个注解联起来,就可以发现,“无”和“有”是老子提出的两个用来描述、命名、称呼天地万物的主观概念(注意,在老子的表述习惯中,这里的天地与万物是一个对举关系,相当于我们现在习称的客观事物),而不应该再理解成是对“道”的具体称呼。还有老子确实说过“道生之,德蓄之”的话,但这句话没有所谓“道”生成宇宙万物的过程,即“道”由无形质向有形质转换的过程的意思。最后,由此而对这个“无”的解读,即并非空无一切,而是形容“道”生成宇宙万物过程中混沌一片、无以名状的一种特殊的状态。这里的问题是,既然是命名、称呼,那么这里的“无”、“有”至多是人对天地万物的主观描述或称谓而已,而非客观的天地万物自身的存在状况,这只是老子的假设推论而已。
其实,正如老子对“道”的概念的界定一样,老子对“有无”的概念也是加以了界定的,而且以我的理解,老子不但在第二章指出了“有无”概念的客观属性,甚至老子在这句之前有意或无意的省略了一句话,这句话就是“无可无,非常(恒)无;有可有,非常(恒)有”,由此而界定了“有无”概念有“可无”与“可有”的主观文字概念,还有“常(恒)无”与“非常(恒)有”的显示客观事物自身演变的客观概念。所以,这一句完整的表述其实应该是“可无,名天地之始,可有,名万物之母”。
(7)故常“无”,欲以观其妙:之前一般的注解是,所以经常在对“无”的体味中观照“道”的奥妙。问题是如果仍然“有无”理解为“道”,这句这样解读了,那之后的“两者同出”之中的“出”就得解释为“道出于道”了,如此同义反复就没有意思了。所以,这里的“常无”或“恒无”应该是一种客观事物自身的变化状况。紧接着的“常有”或“恒有”则是另一种客观事物自身的变化状况。这两种状况构成客观事物自身变化的基本状况,而“常无”或“恒无”、“常有”或“恒有”就是老子提出的两个客观事物自身变化的核心概念,与主观的“可无”、“可有”概念是完全不同的。
(8) 徼(jiǎo):边界。具体说,就是客观的有的存在状况,同时又是客观的无的因素的积累过程,最后随着客观的无的因素的积累,原来客观之有的存在状况被打破。比如随着水温的不断增加,到了水温100度左右的时候,水的存在状况就被原来没有而随着水温增加的气化状况所打破。这里水温100度左右就是由原来之有的存在状况转化为无的边界。
(9)玄:之前一般注解为老子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表示幽昧深远的意思,老子研究的是“道”,“道”的形而上性质决定了它的神秘幽昧、深不可测。其实这里指的是天地万物变化的微妙。这里到了老子得出结论的时候,而我们还在说 “道”的形而上性质决定了它的神秘幽昧、深不可测,实在很不恰当了。
(10)众妙之门:之前一般注解为一切变化的总门,也就是关于宇宙本原的门径。这里由于之前已经得出了天地万物变化的两种客观必然性,所以这里的“众妙之门” 应该指的是我们观察和分析天地万物变化的途径和方法了。借用黑格尔“历史与逻辑的一致”的话,之前客观事物演变的两种基本状态的“历史”已经清楚了,那么,这里的“众妙之门”应该就是“逻辑”了,而绝不再仅仅指“道”而已了,这已经是老子告诉我们他著作《道德经》的目的了。
点评:
本章为《道德经》全书总纲,更确切的说是《道经》总纲,而《德经》则是《道经》的延申而已。本章提出了对全书而言极为关键的概念以及由这些概念而形成的概念系统,进而再由这些概念系统而形成的思维体系。严格来说,老子在提出这些概念的同时,对这些概念就加以了区别。这些概念包括“道”、“可道”、“常(恒)道”,“名”、“可名”、“常(恒)名”,“无”、“可无”、“常(恒)无”,“有”、“可有”、“常(恒)有”。从老子的论述结论看,他所要论述的重点是“常(恒)道”、“常(恒)名”及“常(恒)无”、“常(恒)有”,亦即我们现在所说的“客观之道”、“客观事物”及其“客观事物(天地万物)的有无演化”,其核心就是“客观之道”即“客观事物(天地万物)自身的有无演化”的客观必然性,也就是我们现在所称的“客观规律”、“客观逻辑”或“自然辩证法”。与客观概念及其形成的系统相比,通过主观的语言概念及其形成的系统来描述或表述客观事物,说到底并不等同于客观事物本身,其只不过是一种虚拟和假设而已。本章开篇通过提出和区别概念,试图要回答和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是“客观之道”?“客观之道”的意义是什么?这相当于回答和解决了后世哲学上的本体论和认识论的问题。“玄之又玄,众妙之门”,这是我们观察和分析一切事物的方法和途径。相应的,《德经》则更多侧重和解决的是实践的部分。
这里,为什么“常(恒)道”、“常(恒)名”、及“常(恒)无”、“常(恒)有”都是老子提出的几个核心概念,就在于老子在这一章行文之中有意或无意的省略了一句话,这句话就是“无可无,非常(恒)无;有可有,非常(恒)有”,正是因为这句话,就可以明白老子不但提出了这几个核心概念,而且也界定清楚了这些概念。这一点是之前2500多年以来几乎所有的老子解读者没有留意和读懂的地方。
总之,历来无数的解读者,在解读作为全书总纲的第一章的时候,一开始就没有把老子清晰的概念和由这些概念所形成的哲学思维体系理出一个头绪来,也真难为他们后面究竟是怎么解读下去的。
行文到此,考虑到文字已经够长了,本来想在绪论部分点到的几位有代表性的大师翻译的《道德经》一章,在下一次就作为一章的补充再推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