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润燃气提醒您:燃气安全无小事,共用阀门勿乱动
2月27日深夜,南方某市网民@“不同生活点滴事”发帖倾诉苦恼:其所居住的高层楼,一户邻居S女士时常关闭楼内的燃气公用阀门,导致这条主管道支配的17户居民家中断断续续地被停供燃气,无法正常烹饪、洗浴。
其实,这位网友和邻居们只体会到了被停供燃气困扰,却没有意识到一个更为严重的危险:这种随意启闭燃气公用阀门(总阀)的行为,很容易造成燃气泄漏引发的人员中毒、火灾,甚至爆炸事故的发生!
当S女士突然关闭燃气总阀的时候,所能造成的损害,最多只是让17户邻居们无法正常用气烹饪、洗浴、取暖(壁挂炉),或者让正在操作蒸煮的灶上食材报废浪费,或者洗浴的时候浑身洗涤液无法清理而有些尴尬……但是,如果邻居们正在使用燃气,突然被中断供气,居民们疏于看守而没有及时察觉、没有及时关闭灶前阀门和灶具阀门,当S女士再次开启总阀恢复燃气供应的时候,就必然会有燃气向家中急剧泄漏。这些泄漏的燃气会造成人员中毒现象。尤其危险的是,当燃气积累的浓度达到一定数值的时候,若遇电冰箱启动、开启照明灯、有人吸烟、金属碰撞……等热源的时候,就可能会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由于燃气具有气体的发散性能,这种危险不仅仅威胁着这17户居民:随着燃气向附近邻居家中、走廊楼梯空间的扩散,这些区域也就全部囊括在危险范围之内。一旦造成事故的发生,行为人等相关责任人,则可能构成严重事故的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与民事法律责任。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在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并在第四十九条明确了对于违反此条款的燃气用户及单位和个人,“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S女士的行为具有一贯性,并且屡教不改,已经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因此,即便没有发生严重事故,由于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也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或想象竞合犯。
本案例同时也体现出安装使用燃气“自闭阀”的重要性:去年,按照全国统一要求,各市将灶前阀门改成“灶前阀门与自闭阀门连体”式的两项功能的阀门。这个新增加的自闭阀门,在软管脱落、灶具熄火等现象发生,以及管道内的燃气超压或欠压等异常情况下,可以自动锁闭气源,起到安全保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