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左宁刑诉主观题考点突破#考点11:羁押必要性审查
weibo.com/u/3153511812 作者:左宁刑诉
#2022左宁刑诉主观题考点突破#考点11: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二、启动方式:(《高检规则》第574条)
1.依职权: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2.依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3.依建议: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三、负责部门:(捕诉)
负责捕诉的部门依法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审查起诉阶段,负责捕诉的部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收到有关材料或者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意见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高检规则》第575条)
[复习注意]
1.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负责部门是捕诉部门,不再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2.羁押必要性审查体现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监督,即“检察院,两把剑,插了公安插法院。”但监督权的属性多数情况下属于“建议权”,因此,检察院认为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的,只能提出释放或者变更的建议。但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由检察院负责和掌控,因此检察院认为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的,可以直接作出释放或者变更的决定。
四、审查内容: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2.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3.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4.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
5.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6.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高检规则》第577条第1款)。
五、审查形式:
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查。(《高检规则》第577条第2款)
[复习注意]审查的形式分为公开审查和不公开审查两种,一般来说,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查。
六、应当建议: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高检规则》第579条)
[复习注意]口诀:清白,轻微,超期,取监。

题目:
小苹果、小荔枝、小樱桃因故意伤害小酥肉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 机关依法将小荔枝逮捕并羁押于某县看守所。小荔枝在被逮捕期间,身染严重疾病,生活 不能自理,向某县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某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经过审查发 现,小荔枝符合被取保候审的条件,于是决定对小荔枝取保候审。
[问题]某县检察院对小荔枝进行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某县检察院对小荔枝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两处违法。
首先,根据《高检规则》第575条第1款规定:“负责捕诉的部门依法对侦查和审判 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 法院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可见,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由检察院 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本案中,由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进行是错误的。
其次,根据《高检规则》第575条第1款规定,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 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本案 中,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小荔枝不需要被继续羁押,应当向某县公安机关提出将小荔 枝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建议,而不是直接决定对小荔枝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