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感性直观的纯形式(纯直观),作为能让人类将现象的杂多得以直观的可能性前提

2019-09-24 22:08 作者:心田安详  | 我要投稿

一种知识借以和对象发生直接关系、并且一切思维作为手段以之位目的的,还是直观。直观只是在对象被给予我们时才发生,对人类来说,这又只是对象以某种方式刺激内心才是可能的。通过我们被对象所刺激的方式来获得表象的这种能力(接受能力),就叫作感性。借助于感性,对象被给予我们,且只有感性才给我们提供出直观;但这些直观通过知性而被思维,而从知性产生出概念。一切思维必须与直观、因而对人类来说与感性发生关系,因为以别的方式不可能有任何对象给予我们。

当我们被一个对象所刺激时,它在表象能力上所产生的结果就是感觉

经过感觉与对象相关的直观就叫作经验性的直观。

一个经验性的直观的的未被规定的对象叫作现象

在现象中,康德把那与感觉相应的东西称之为现象的质料,而把那种使得现象的杂多能在某种关系中得以整理(被直观)的东西称之为现象的形式

由于那只有在其中感觉才能得到整理、才能被置于某种形式中的东西本身不可能又是感觉,所以,虽然一切现象的质料只是后天被给予的,但其形式却必须是全都在内心中先天地为这些现象准备好的,因此可以将它与一切感觉分离开来加以考察。

康德把一切在其中找不到任何属于感觉的东西的表象称之为纯粹的(在先验的理解中)。因此,一般感性直观纯粹形式将会先天地在内心中被找到,在这种纯粹形式中,现象的一切杂多通过某种关系而得到直观。

感性的这种纯形式本身也叫作纯直观。假如我从一个物体的表象里把知性所想到的东西如实体、力、可分性等等除开,同时又把属于感觉的东西如不可入性、硬度、颜色等等除开,那么我从这个经验性的直观中还余留下来的无法去掉的某种东西,即广延形状。这些东西属于纯粹直观,它是即算没有某种现实的感官对象或感觉对象,也先天地作为一个单纯的感性形式存在于内心中的。

康德将这门有关感性的一切先天原则的科学,称之为先验感性论。与之相对的,是包含纯粹思维的诸原则、称之为先验逻辑的部分,这门科学叫先验逻辑论

在先验感性论中,我们要排除知性在此凭它的概念所想到的一切来孤立感性,以便只留下经验性的直观。其次,我们从这直观中再把一切属于感觉(经验带给我们的)的东西分开,以便只留下纯直观和现象的单纯形式,这就是感性所能先天地提供出来的唯一的东西了。这一研究的筛查会发现,作为先天知识的原则,有两种感性直观的纯形式,即空间和时间。

 

第一节 感性直观的纯形式之空间

1.空间概念的形而上学阐明

借助于外感官,我们把对象表象为在我们之外、并全都在空间之中的。在空间中,对象的性状、大小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是确定的或是可以被确定的。

内感官则是内心借以直观自身或它的内部状态的,它虽然并不提供对灵魂本身作为一个课题的任何直观,但这毕竟是一个确定的形式,只有在这形式下对灵魂的内部状态的直观才有可能,以至于一切属于内部规定的东西都在时间的关系之中被表象出来。【怎么理解内感官】时间不能在外部被直观到,正如空间也不能被直观为我们之内的东西一样。

康德在此要阐明空间的概念。在这之前,他先规定了阐明的意义。所谓阐明(expositio),就是将一个概念里所属的东西作出清晰地(哪怕并不详尽的)介绍;而当这种阐明包含那把概念作为先天给予的来描述的时候,它就是形而上学的。

1)            空间不是什么从外部经验中抽引出来的经验性的概念。因为要是某些感觉与外在于我的某物发生关系,并且要使我能够把它们表象为相互外在、相互并列,因而不只是各不相同,而且是在不同的地点,这就必须已经有空间表象作基础了。因此空间表象不能从外部现象的关系中由经验借来,相反,这种外部经验本身只有通过上述表象才是可能的。

2)            空间是一个作为一切外部直观之基础的必然的先天表象。对于空间不存在,我们永远不能形成一个表象,虽然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在空间中找不到任何对象。因此,空间被看作是现象的可能性条件,而不是一个附属于现象的规定,而且它是一个先天的表象,必然成为外部现象的基础。

3)            空间绝不是关于一般事物的关系的推论的概念,或如人们所说,普通的概念,而是一个纯直观。我们只能表达一个唯一的空间,并且,如果我们谈到许多空间,也只是把它们理解为同一个独一无二的空间的各部分。这些部分并不先行于那唯一的无所不包的空间,它们只是在唯一空间中才能被设想。在空间方面的一切有关空间的概念都是以一个先天直观(而不是经验性的直观)为基础的。

4)            空间被表象为一个无限的给予的量。没有任何概念本身能够被设想为仿佛把无限数量的表象都包含于其中的。然而,空间就是这样被设想的(因为空间的所有无限的部分都是同时存在的)。所以,空间的原始表象是先天直观,而不是概念。

2.空间概念的先验阐明

先验的阐明就是将一个概念解释为一条原则,从这条原则能够看出其他先天综合知识的可能性。为了这一目的,就要求:1)这一类知识确实是从这个给定的概念推导出来的,2)这些知识只有以这个概念的给定的解释方式为前提才是可能的。几何学就是综合地却又是先天地规定空间属性的一门科学。空间的表象必须在本源上就是直观,这种直观先天地、即先于对一个对象的一切知觉而在我们心里,因而必须是纯粹的而不是经验性的直观。这样一个先行于客体本身、并能于自身中先天地规定客体概念的外部直观如何能够寓于内心之中呢?显然只有当这表象仅仅作为主体受客体刺激并由此获得对客体的直接表象即直观的形式性状,因而仅仅作为外感官的一般形式,而在主体中占有自己的位置时,才得以可能。只有以上的解释,才能使作为一种先天综合知识的几何学的可能性成为可理解的。

由上述概念得出的结论

a)      空间所表象的绝不是自在之物的属性,或是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的属性,也就是说,绝不会是依附于对象本身的那些属性的规定性。

b)      空间无非只是外感官的一切现象的形式,亦即唯一使我们的外直观成为可能的主观感性条件。

这样,我们就只有从人的立场才能谈到空间、广延的存在物等等。如果我们脱离了唯一能使我们只要有可能为对象所刺激就能获得外部直观的那个主观条件,那么空间表象就失去了任何意义。这就是说,我们得以接受对象刺激我们的感官产生空间表象的前提是我们内心至少要有这个先验的空间。康德认为,空间包括一切可能向我们外在地显现出来的事物,但不包括一切自在之物本身,不论这些自在之物本身是否能被直观到,也不论被何种主观来直观。“一切事物都相互并存于空间里”这个命题,只有在这些事物被看作我们感性直观的对象这个限制下才会有有效。康德将经验论和唯理论的调和在这里就可以看出来了。上述阐明说明了就一切能从外部作为对象呈现给我们的东西而言的空间的实在性(即客观有效性),但同时也说明了就那些凭借理性来考虑它们自在的本身、即不顾及我们感性之性状的事物而言的空间的观念性。所以我们主张空间(就一切可能的外部经验而言)的经验性的实在性,虽然同时又主张空间的先验的观念性,也就是只要我们抽掉一切经验的可能性这个条件(即不承认空间的经验性的实在性),并把空间假定为某种给自在之物本身提供基础的东西,空间就什么也不是了。

除了空间之外,就没有任何主观的、与某种外在东西相关而能称得上是先天客观的表象了。因为我们不能从其他这些表象中,如同从空间的直观中那样,引出先天综合命题。例如通过颜色、声音、温度的感觉而视、听、触的主观性状,但由于这些只不过是感觉而不是直观,它们本身并不使人认识、至少是先天地认识任何客体。空间作为外部客体的条件,必然属于现象或直观本身。味道和颜色根本不是唯一能使对象成为我们感官的客体的必要条件。它们只是作为对特殊器官偶然附加上的影响而与现象结合起来的。所以它们也不是什么先天地的表象,而是建立在感觉上,而好味道甚至是建立在作为感觉的影响的(愉快的和不愉快的)情感上的。空间却只涉及到直观的纯形式,因而不包含有任何感觉(没有丝毫经验性的东西)。只有通过空间,事物成为我们的外部对象才是可能的。

一般来说杂空间中被直观到的任何东西都不是自在的事物,而且空间也不是事物也许会自在地自身固有的形式,毋宁说,我们完全不知道自在的对象,而凡是我们称之为外部对象的,无非是我们感性的单纯表象而已,其形式是空间,但其真实的相关物,亦即自在之物却丝毫也没有借此得到认识,也不可能借此被认识,但它也从来不在经验中被探讨。

 

第二节 感性直观的纯形式之时间

1.时间概念的形而上学阐明

1) 时间不是从经验中抽引出来的经验性的概念。如果不是有时间表象先天地作为基础,同时相继甚至都不会进入到知觉中来。只有在时间的前提之下我们才能想象一些东西存在于同一个时间中(同时),或处于不同的时间内(相继)。

2) 时间是为一切直观奠定基础的一个必然的表象。我们不能在一般现象中取消时间本身、尽管我们完全可以从时间中去掉现象。所以时间是先天被给予的。

3) 在这一先天必然性的基础上,还建立起了时间关系的那些无可置疑的原理、或一般时间公理的可能性。时间只有一维,不同的时间不是同时的,而是前后相继的。这些原理不可能从经验中引出来,因为经验既不会提供严格的普遍性,也不会提供无可置疑的确定性。

4) 时间不是什么推论性的、或如人们所说的普遍性的概念,而是感性直观的纯形式。

5) 时间的无限性只不过意味着,时间的一切确定的大小只有通过对一个唯一的、作为基础的时间进行限制才有可能。因此,时间这一本源的表象必须作为无限制的而被给予出来。

时间概念的先验阐明

变化的概念以及和它一起的运动(作为位置的变化)的概念只有通过时间表象并在时间表象之中才是可能的;而假如这个表象不是先天的(内)直观的话,那么任何概念、不论它是什么概念,都不能使一个变化的可能性、即把矛盾对立着的谓词结合在同一个客体中的可能性,成为可理解的。只有在时间里,两个矛盾对立的规定才会在一个事物中被发现,即前后相继地被发现。

2.从这些概念得出的结论

a)      时间不是独立存在的东西,也不是附属于物的客观规定,因而不是抽掉物的直观的一切主观条件仍然还会留存下来的东西

b)      时间不过是内部感官的形式,即我们自己的直观活动和我们内部状态的形式。时间不可能是外部现象的任何规定;它既不属于形状,又不属于位置等等。相反,它规定者我们内部状态中诸表象的关系。因为这种内部直观没有任何性状,我们就试图通过类比来补足这一缺陷,用一条延伸至无限的线来表象时间序列。由此也表明,时间本身的表象是直观,因为时间的一切关系都能够在一个外部直观上面表达出来。

c)      时间是所有一般现象的先天形式条件。空间是一切外部直观的纯形式,它作为先天条件只是限制在外部现象。相反,一切表象,不管它们是否有外物作为对象,毕竟本身是内心的规定,属于内部状态,而这个内部状态却隶属在内直观的形式条件之下,因而隶属在时间之下

时间只就现象而言才有客观有效性,䧵现象是我们已经当作我们感官的对象的事物;但如果我们抽掉我们直观的感性,因而抽掉我们所特有的那种表象方式,而谈论一般的物,则时间就不再是客观的了。因此时间知识我们人类的直观的一个主观条件(这直观永远是感性的,即限于我们为对象所刺激的范围内),它超出主观就其自在来说则什么也不是。

我们的主张表明了时间的经验性的实在性,即对每次可能给予我们感官的一切对象而言的客观有效性。而由于我们的直观永远都是感性的,所以在经验中决不可能有不是隶属于时间条件之下的对象给予我们。

3.解说

康德承认时间的经验性的实在性、但否认关于时间的绝对的和先验的实在性的理论。康德所讲的时间一定是伴随着主体经验才产生的,时间作为主体先天形式参与到经验中去,并体现出自身。但是很多人把时间看作一种与主体无关的绝对客体,康德对此进行了反驳。反对意见认为,变化都是现实的;既然变化只在时间中才可能,那么时间就是现实的。康德当然承认时间是某种现实的东西,也就是内直观的现实的形式。因此它在内部经验中有主观实在性,就是说我现实地有关于时间和我在时间中的诸规定的表象。因而时间并不能作为客体被看作现实的,而是作为我自己把自己表象为客体的方式而被看作现实的。但假如我自己或另外一个存在者没有这种感性条件而能直观到我的话,那么正是我现在表象为变化的这同一些规定就会提供出某种知识,在其中时间表象、因而连同变化的表象都根本不会出现。时间是我们内直观的形式。如果我们从时间中把我们感性的特殊条件拿掉,那么连时间概念也我笑傲回来,时间并不依赖于对象本身,而只依赖于直观它的那个主体。那些反对者并不指望能无可置疑地证明空间的绝对的实在性,因为他们遭到观念论(Idealismus)的反对,观念论认为外部对象的现实性不能有人格化严格的证明:相反,我们内感官对象(我自身和我的状态)的现实性则是直接通过意识而澄明的。他们不曾想到,这两者作为表象的现实性是不容反驳的,但双方却仍然只属于现象,现象任何时候都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从自在的客体来看,另方面是着眼于该对象的直观形式,这个形式必须不是在自在的对象本身中、而是在对象向之显现的主体中寻求,但仍要现实地和必然地归之于该对象的现象。

因此,时间和空间是可以从中先天地汲取各种综合知识的两个知识来源。空间和时间是一切感性直观的两个合在一起的纯形式,它们由此而使先天综合命题成为可能。但这两个先天来源正因此也规定了自己的界限,就是说,它们只是指向那些被视为现象的对象,而不表现自在之物本身。

主张空间和时间的绝对实在性的人,不论他们把这种实在性看作是自存性的还是仅仅依存性的,都必然要与经验本身的原则不相一致。因为,如果他们采取自存性的看法,那么他们必然要假定两种永恒无限而独立持存的杜撰之物。如果采取第二种观点,把空间和时间看作从经验中抽象出来的诸现象之关系(并列或相继关系),那么他们必然会否认数学的先天定理对于现实事物有其效力,会否认数学的确定性。因为,事实情况中这种确定性根本不是后天发生的,而空间和时间的这些先天概念据他们看来只是想象力的产物,其来源必须现实地到后天经验中寻求。而一旦将时间和空间看为康德所说的先验感性的直观形式,以上的困难就解决了。

先验感性论所能包含的要素不能多于空间和时间这两个要素。因为所有其他属于感性的概念,甚至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的运动的概念,都是以某种经验性的东西为前提的。所以先验感性论甚至不能把变化的概念归入自己的先天素材之中:因为变化的不是时间本身,而是某种在时间中的东西。所以为此就要求对任何某个存有、以及对它的诸规定的前后相继性的直觉,因而要求有经验。

 

 

感性直观的纯形式(纯直观),作为能让人类将现象的杂多得以直观的可能性前提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