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文莱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2021-08-13 16:32 作者:清关OG-Vivian | 我要投稿
养殖水产品,是指人工养殖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养殖水产品目录见附件。
向中国出口养殖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加工企业和独立冷库)和养殖场,应获文莱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方和文方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向中国出口养殖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中方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检疫审批有哪些要求
进口文莱养殖水产品,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随附证书有哪些要求
文莱向中国出口的每一个集装箱的养殖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文官方签发的正本兽医(卫生)证书。并在证书内完整填写养殖、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养殖场、加工厂和独立冷库的名称和注册编号等,不得遗漏上述任何环节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对包装和标识有哪些要求
输华养殖水产品应用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标明商品名、原产国、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内外包装应满足防止外界因素污染的要求。
外包装上应加贴中文标签,内容包括: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人工养殖)、原产国、生产地区(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名称及编号、目的地(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输华的养殖水产品,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文莱输华养殖类水产品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