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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0320212 刘娟 《“法”“律”“宪”“则”的中英语源对比》6(上)

2021-06-03 17:28 作者:林源你好  | 我要投稿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 2021 )

 

 

   目: “法”“律”“宪”“则”的中英语源对比

                                              

    院:       国际文化与教育学院         

    业:       汉语国际教育专业            

    级:            172                  

作者姓名:          学号: 201730320212 

指导老师:          职称:    教授       

    绩:                                  


 

    

 

摘要... 1

Abstract 1

一、      前言... 2

()    研究现状... 2

1.    law)的研究现状... 2

1    证实公平说... 2

2    质疑公平说... 3

2.    statute)的研究现状... 3

1    为界限、标准... 4

2    为音律、定音器物... 4

3    为判例准则... 4

3.    constitution)的研究现状... 4

1悬法示人... 4

2本义为. 5

4.    rule)的研究现状... 5

1    标示等差... 5

2    依样刻画... 5

3    宰之本字... 5

5.    “law”(法)的研究现状... 5

6.    “statute”(律)的研究现状... 6

7.    “constitution”(宪)的研究现状... 6

8.    “rule”(则)的研究现状... 6

9.    的中英对比研究现状... 6

()    研究对象与方法... 7

 

二、      中文法律相关词的语源... 8

()    法(law)的语源分析... 8

1.    ... 8

2.    ... 9

3.    ... 10

()    律(statute)的语源分析... 11

1.    ... 11

2.    ... 11

()    宪(constitution)的语源分析... 13

1.    ... 13

2.    ... 13

3.    ... 15

()    则(rule)的语源分析... 16

1.    ... 16

2.    ... 17

3.    ... 17

三、      英文法律相关词的语源... 20

(一)     英文law(法)的语源... 20

(二)     英文statute(律)的语源... 21

(三)     英文constitution(宪)的语源... 22

(四)     英文rule(则)的语源... 23

四、      中英语源对比... 24

()    “law”. 24

()    “statute”. 24

()    “constitution”. 25

()    “rule”. 25

()    中英法的区别... 26

五、      结语... 26

 

... 28

参考文献... 29


 “法”“律”“宪”“则”的中英语源对比

国际文化与教育学院  汉语国际教育专业  刘娟(201730320212)

指导老师: 林源(教授)

摘要:法的起源在中国与英国呈现两种形式,本质“殊途”,中文“法”字指涉公平而英文“law”强调秩序。公平与秩序正是法的两大特点,中英法各取一端。中文“律”的语源是按照标准划分,突出标准的一致性。而英文“statute”强调法令的信服度。中文“宪”的法含义源于悬法示人制度,见法令而避恶。英文“constitution”取自拉丁文constitutionem,取其契约、秩序义。“则”产生于制鼎过程,本义是“依样刻画”。英文“rule”来源于古法语“riule”和挪威语“reule”,取其规则、(宗教)秩序义。中国法突出公平与强制性,英国法强调秩序与民主性。

关键词:法;律;宪;则;语源;中英对比

A contrastive study of Chinese and English sources of "law" ,"statute" ,"constitution" and "rule"

College of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of Chinese

language, Liu Juan(201730320212)

Director:Lin Yuan(professor)

Abstract: The origin of law takes on two forms in China and England. The essence of law is different. The Chinese word "law" refers to fairness, while the English word "law" emphasizes order. Fairness and order are the two characteristics of law. The etymology of Chinese word "statute" is divided according to the standard, highlighting the consistency of the standard. The English "statute" emphasizes the credibility of the law. The legal meaning of "constitution" in Chinese originates from the system of suspending the law to show the person, avoiding evil after seeing the law. The English word "constitution" is derived from the Latin word "constitutionem", which means contract and order . The original meaning of the Chinese word "rule" is "depict according to the sample". The English word "rule" comes from the Old French word "riule" and the Norwegian word "reule", and takes its meaning of rule and (religious) order. Chinese law emphasizes fairness and compulsion, while British law emphasizes order and democracy.

Key Words:law ; statute ; constitution ; etymology ; comparison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一、          前言

近代西学东渐,西方法的概念进入中国,逐渐本土化,国人的法学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当时就有部分学者提出西方的法,我国早已有之,于是这就引起了一场关于法乃至与法律相关字词之间追本溯源的讨论。主要争议围绕我国法、律等字的语源是否为公平,是否与西方法同出一源,本质相同与否展开。

(一)              研究现状

1.       “法”(law)的研究现状

对字词的剖析,要从我国史上第一部字书——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说起。《说文》释法:“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对于《说文》“法”字“平之如水”的定义,现有研究大抵有两种说法——梁启超、张永和、温慧辉等人在说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分析法的语源,认为“法之语源,实训平直”,实为证实公平说;蔡枢衡、朱苏力、胡大展、武树臣等学者认为法平如水这一说法“由后人妄增”,实为质疑公平说。

(1)      证实公平说

梁启超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1904)中提出“法之语源,实训平直。”“法也者,均平中正,固定不变,能为最高之标准,以节度事务者也。”[1]徐忠明的《从“法”看中国司法的兴起及理念》(2005)从司法审判角度和文字训诂角度分析“法”,明确提出“我们可以肯定地说:灋的初意应该是通过诉讼获得的正义的结果。”[2]温慧辉在《“水”与“法”之渊源》(2006)中提出法起源于上古洪水治理,其本质是公平正直,只是后来“水”逐渐由神秘力量演变为统治者维护其统治的社会规范秩序时,其暴力的色彩逐渐凸显出来,而原初含有的“公平”、“正直”之意逐渐被湮没。[3]

也有学者通过分析灋的廌部件来论证法的公平义。《说文》释廌“解,兽也……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许慎将廌定义为具有神判性质的独角兽。武树臣的《中国法的原始基因——以古文字为视野》(2016)提出“图腾说”,考证“廌是发明了‘灋’并世代执掌司法事务的蚩尤部落的图腾。”[4]

(2)      质疑公平说

蔡枢衡的《刑法名称的由来》(1981)从字形分析与字音两个方面分析法的语源。灋由廌、水、去三字组成,水去两个因素表明:水流人离。水不平才流,水平与流去不可同时并存。法古音废,“废,犹放也”,故而“法平如水”为后人妄增。[5]武树臣的《寻找最初的“法”──对古“法”字形成过程的法文化考察》(1997)强调水的原始功能是禁忌与流放,他认为古代“法”字中的“水”其本义是消除犯罪和确保平安,是强制性行为规范的符号。[6]胡大展《“灋”意考辨——兼论“判决”是法的一种起源形式》(2003)对灋的字形结构划分提出了新的看法,他将“灋”字部件拆分为——从水,从廌,从人,从(器),意为廌触逼人抱器进入流水去接受神明(流水)的考验,再按“以沉为罪,以浮为无罪”的通例进行神判。“氵”不是“平之如水”的抽象意义而是以水的实体化身为神判的中介。[7]

刘春和在《关于“廌”》(1980)中对廌的神判性质提出异议,指出这只是皋陶“欲神事助政……欲人畏之不犯,受罪之家,没齿无怨言也”的手段,在刘春和看来,廌并没有神判色彩,也不具备公平性质。

2.       “律”(statute)的研究现状

与“法”相比,学者对“律”的研究争议更大。首先,从已出土的甲骨文记录看来,“律”出现的时间可能早于“法”,蕴含的意义以及沿革的途径也可能更加复杂;其次,《说文》对“律”的分析过于简洁,“均布也。从彳,聿聲。呂戌切。”仅是“均布”二字,便有不同看法。

(1)      “律”为界限、标准

杨树达在《积微居小学述林》(2007)中指出聿、筆为一字,聿原义为笔;律从聿声,实兼受聿字之义也。遗憾的是由于时代限制,杨树达的考释没有涉及商代甲骨文所见“律”字的资料。祝总斌的《“律”字新释》(1990)在杨的研究基础上,提出新的看法:聿与律“本为一字,律乃聿之繁文”,他认为“律”由“聿”的“界限、标准”义发展而来。

(2)      “律”为音律、定音器物

田涛的《国学在法学中的运用——刑、法、律的另类视角》(2006)考证律的最初含义为律吕之律,本义是定音。陈寒非的《“律”义探源》(2013)从“律”字的两个基本构件入手,通过分别分析“聿”和“ㄔ”的语源,得出“律”的本义是“音律”。

(3)      “律”为判例准则

蔡枢衡的《中国刑法史》(1905)提出了新的见解,他认为“律是箻的省笔,箻是𥭐的别体,𥭐是竹名,因亦简名。但非记载法条,而是记载判例”而这些判例就是当时处刑的准则。

3.       “宪”(constitution)的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对“宪”的研究不如“法”“律”透彻,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 “悬法示人”说

钱大群的《“宪”义略考——兼说中国古代无宪政》(1984)立足于文献考释,采用《尚书·尧典》“象以典刑”的说法,从书写的形体角度对‘宪’字作解释,“‘宪’()是由省去‘口’的‘害’字,横写的‘目’()字和‘心’字组成,这是因为古代把犯罪者被处各种刑罚的情景画出来叫人看,让人知道作恶的‘害’处……对‘宪’的定义是‘悬法示人日宪’,即向人公布法律称为宪。”[8]

(2) “宪”本义为“敏”

汪太贤在《汉语宪法意义考正》(2012)中对宪的解释具有突破性的意义,他指出“宪”的本义与“法”无关,其本义是“敏”,即为对伤害、祸害、禁忌、妨害、不利等,目能明见,心能明知,达到避恶的作用。

4.       “则”(rule)的研究现状

“则”的字形并非如《说文》所记载“从贝从刀”,而是“从鼎从刀”,这是在则字的金文原形发现后,学者之间达成的共识。对“则”字语源的分析,观点的主要矛盾聚焦在“等画物”的理解上。

(1)      标示等差

马建民的《论“利”、“初”、“则”的本义及许慎<刀部>诸字的处理》(2008)从字形角度分析,认为则的本义为标示等差,这种理解符合人们的认知规律:“用形象的事物来表达抽象概念”。田胜利的《先秦诗歌中被遮蔽的“则”字含义及相关诗句疏解》(2015)依托先秦诗歌中的“则”字的具体用例,得出“则”有划分物体使之均等,也就是等差的含义。

(2)      依样刻画

朱英贵的《一败涂地,有物有则——释“败”与“则”》(2018)从青铜器铸造过程分析“则”字产生源流,提出“鼎”表示制作的青铜器物的模具,“刀”表示制作模具的工具雕刀,“则”是比照器样来刻画“模”或“范”上的图案或文字的意思。

(3)      宰之本字

朱芳毅在《论<马氏文通>对“则”字的研究》(2007)一文中,提炼出了马建忠对“则”的观点——则的字形从刀从鼎,会按等级规范宰割鼎肉之意。与之类似的是郭沫若在注释《段簋》铭文时指出“则,宰割之宰之本字”。

5.       “law”(法)的研究现状

《英语词源词根词典》定义law的语源为:"ordinance, rule prescribed by authority, regulation; district governed by the same laws; "即管理局制定的条例、规则、规章;受相同法律管辖的地区。《剑桥法律词典》定义law为:"The enforceable body of rules that govern any society. "强调law是一种管理社会的强制性规定。《布莱克法律词典》定义law "The regime that orders human activities and relations through systematic application of the force of politically organized society…"强调law对人的社会活动与社交关系的管理规定。美国法学家富勒则认为law是“使人的行为受规则约束的事业”。

由此可知,无论是《词源词根词典》还是《法律词典》都强调law在社会上的管理约束功能。

6.       “statute”(律)的研究现状

《英语词源词根词典》定义"statute"(律)为:"royal promulgation, (legal) statute"即法令的颁布。《剑桥法律词典》用act of parliament解释statute,即一份规定了法律规则的文件。

7.       “constitution”(宪)的研究现状

《英语词源词根词典》定义constitution"law, regulation, edict; body of rules, customs, or laws"包含法律、规则、法令、规则、习俗等义项。《布莱克法律词典》定义constitution"The fundamental and organic law of a nation that establishes the institutions and apparatus of government…"强调constitution是基本法、根本法。胡锦光、臧宝清在《“宪法”词义探源》中提出constitution来自于拉丁文constitutio,其基本含义是创立、设置、安排,传入英国后,英国用constitution来表示君主立宪这种制度。

8.       “rule”(则)的研究现状

《英语词源词根词典》解释rule为“支配行为的原则或准则,行为必须遵守的公式。”《词典》考证rule起源于旧法语riule 、挪威语reule ,意为“规则,习俗,(宗教)秩序”。源自于原始的拉丁语regula ,直杆、条、尺的意思,形象地说是一种模式。法治、公正和明确的法律对任何个人的权力至高无上这个义项是从1883年开始的。

9.       “法”、“律”、“宪”、“则”的中英对比研究现状

段亚菲的《由“法”字窥见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2011)提出中西方法的社会功能不同,中国法只是统治阶层暴力的手段而西方法是社会进步的杠杆。[9]范子铭的《中外法的起源及其特点之比较》(2014)比较中西法的起源,得出结论:中国的法起源于部落战争,具有血缘性、专制性等特点而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则起源于氏族内部以及平民与贵族之间的斗争,由双方妥协而形成,具有世俗性、契约性、民主性[10]等。

对“法”、“律”、“则”等字的语源,蔡枢衡、武树臣等学者分析得已经十分透彻了。但是学界对“宪”字的分析较少,而且专注于分析宪的楷书形体()而缺少对宪的甲骨文形体的分析。学界对英文law ,constitution ,statute ,rule的语源分析相对中文少很多,更遑论这些字词的中英文语源的对比。少数几篇比较中西法的文章,其中“西方法”往往指的是古希腊、古罗马等国家的法而非英国法,并且英文law与古希腊、古罗马法并非一脉相承。

(二)              研究对象与方法

本文以中英文中与法律相关字词——“法”(law)、“律”(statute)、“宪”(constitution)、“则”(rule)的语源对比分析为中心,旨在探求中英法现象的本质。本文参考先行研究的成果,首先整理两国与法律相关字词的语源由来,在这一基础上,立足文献举证,采取归纳法、例举法、对照研究法等方法,分析“法”、“律”、“宪”、“则”等字的语源,探究其原始意义,解密远古人类法学观念的内在构成,分析中英两国传统法文化现象的内涵差异,以及与当代普世观念中的法的内涵的关系。


二、          中文法律相关词的语源

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关于先秦时期法现象的解读,有赖于对汉字语源的追溯。分析汉字需从文字学的奠基之作——东汉字书《说文解字》入手。《说文》中对法的诠释:“灋,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段注增补“法,今文省”。“灋”是“法”的古体字,这一判断也已为出土的钟鼎文和秦墓竹简所证实。[11]除法之外,中国字书也对“律”、“宪”、“则”等字进行了法律意义上的释义,在《尔雅》“柯、宪、刑、范、辟、律、矩、则,法也”中,四字就曾互为转注,由此可见,四字在法律意义上不乏有共通之处。

(一)              法(law)的语源分析

就目前所发现的甲骨文体系中,并未发现法的甲骨文形体。在两周金文中,“灋”正式出现在《孟鼎》、《恒簋蓋》、《大克鼎》等周代铜器铭文上,通过比较灋在金文中的写法可以得出结论:灋由水、廌、去三部分构成。商代甲骨文中已有水、廌、去三个单字,探求这三字的原始意义对分析灋的本义有决定性意义。

1.      氵

氵,即水,甲骨文中作。《说文》解为“准也。北方之行。象众水并流,中有微阳之气也。”段注增补“说从水之意。张释之曰。廷尉、天下之平也。”水有两重意义。

其一,水的象征意义,执法要平,即公平义。段注释水“释名曰。水、准也。准、平也。天下莫平于水。故匠人建国必水地。”《管子·水地篇》:“水者,万物之准也。”《庄子·天道》:“水静则明烛须眉,平中准,大匠取法焉。”水天然具有“水面平准”的属性,在先秦时期已有平准之义。“大匠”用“水”测平,《周礼·考工记》有相关记载:“匠人建国,水地以县。”郑玄注:“于四角立植而县以水,望其高下;高下既定,乃为位而平地。”孙诒让正义:“水地以县者,将建国,必先以水平地,以为测量之本。”无不表明先秦古人对水的平准属性已有相应认知,并已经熟练运用于实践中。在商代遗址盘龙城的发掘中发现有的水沟切面呈状的楔形,有结实的夯土,底部几乎呈水平,根本不能流水,故学者推测,泥水匠用水测平。[12]《荀子·成相》:“水至平,端不倾,心术如此象圣人。”古君王备有戒之器以警示自己须执中准平。[13]直到现在仍有“一碗水端平”的说法。

其二,水的实践意义,即水在上古神判活动中的裁决惩罚功能。《周易》记载“或跃在渊,无咎”“用涉大川,吉”“元亨。利涉大川”都涉及水在神判中的裁决功能。《周易·需卦》:“有孚,光亨,贞吉。利涉大川。”大意是劝诫人心怀诚信,光明亨通,守持正固可获吉祥,这样才利于涉越大河巨流。可见水在先秦时期具有检验人性的功能,守持正固可涉大川,反之则为大川所噬。贴合东方古代圣河神判中以沉为罪、以浮为无罪的通例。

2.      廌

廌,又称獬豸、解,俗称独角兽。《说文》释廌“解,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象形,从豸省。”按照许慎的说法,廌是古代传说中的独角兽,是神判中公平正直的化身。段注增补“论衡曰:獬豸者,一角之羊,性识有罪,皋陶治狱,有罪者令羊触之。按古有此神兽,非必皋陶赖之听狱也。”廌字源于部落图腾形状,承载远古神判思想。

关于廌的形象,古籍中历来没有统一的说法,无论是《说文》提到的似牛、《论衡》提出的似羊、《隋书·礼仪志》引邕注的如麟,或是张揖《汉书注》提出的似鹿,廌都是以一种兽的形象出现。廌是蚩尤部落的图腾,据《尚书·吕刑》记载,蚩尤“惟作五虐之刑曰法”,可见蚩尤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缔造者。《史记正义》引《龙鱼图》云:“黄帝摄政,有蚩尤兄弟八十一人,并兽身人语……造立兵仗刀戟大弩,威振天下,诛杀无道,不慈仁……蚩尤没后,天下复扰乱。黄帝遂画蚩尤形象以威天下。天下咸谓蚩尤不死,八方万邦皆为弭服。”这里“蚩尤形象”就是蚩尤部落的图腾,也就是廌。蚩尤部落被黄帝打败后被黄帝部落吸收成为其御下世世代代掌管军事和司法事务的部落,廌也就成了历朝历代司法机构的象征。

廌在司法实践中承载了神判公正的理念。《易经·大壮》:“羝羊触藩,羸其角。”“羝羊触藩,不能退,不能遂,无攸利,艰则吉。”这些筮辞保留了神羊裁判的痕迹。《墨子·明鬼下》专门记载了神羊裁判的案例,“昔者齐庄君之臣……此二子者,讼三年而狱不断……乃使之人共一羊,盟齐之神社……读王里国之辞既已终矣。读中里徼之辞未半也,羊起而触之,折其脚,祧神之而槁之,殪之盟所。”可见,在诉讼官司中,如遇法官难以裁决之局面,往往借助于盟誓与神羊,这些都是神判的方式,也是人们寻求“程序正义”的一条途径。

《淮南子》记载“楚文王好服獬冠,楚国效之。”东汉高诱注“獬豸之冠如今御史冠。”晋张华注《神异经》:“今御史法冠曰獬豸。”可见,自春秋始,古代御史等执法官吏被称为“獬豸”,其佩戴的法冠也称“獬豸冠”。《后汉书·舆服志下》:“法冠,一曰柱后……执法者服之,侍御史、廷尉正监平也。或谓之獬豸冠。獬豸神羊,能别曲直,楚王尝获之,故以为冠。”以廌为冠彰显了古人对监察执法公平正直的愿望。

3.      去

《说文》:“去,人相违也。从大声。”段注:“违、离也。人离故从大。大者、人也。”在上古音系统中,去与凵同为溪母鱼部字。

去这个单字出现的时间较早,其甲骨文形体,包括上下两部分,上一部分“”(大)象人形,下一部分“”(凵)与“”(口)相通,徐中舒《甲骨文字典》:“甲骨文口、凵每可通。”“甲骨文凵当为坎陷之坎本字。”凵为坎的本字,意为坎陷象人跨越坎陷,会违离意。《甲骨文合集》:“”(鼎(貞):王往去朿。)中的就是违离之义。

在金文系统中,“去”的字形变化不大,仅仅是基于书写材料的变更而使得字形线条平直化。基于本义违离,“去”字出现了转义。《哀成弔鼎》:“少去母父。”其中去字应是离开的意思。《中山王舋鼎》:“氏(是)已(以)(寡)人(委)(任)之邦而(去)之游。”这里的“去”就已经发展成祛除的意思了,祛除中山国好游艺之风。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释灋:“所㠯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下字今依韵会补。此说从去之意。法之正人,如之去恶也。”去按祛说,可以将“灋”理解为以一种公正理念要求执法者祛除罪恶。这里的“去”不是离去义,而是祛除,无论是“放在水上,随流漂去”[14]的驱逐或是“逼人抱器进入流水接受神明考验”[15]的审判,都是为了祛除氏族里的罪恶。

由上述分析可知,法(灋)中的“氵”部件既有执法要平的象征意义,也有在神判活动中承担神判者的实践意义,两重含义共同构成“氵”的公平义;“廌”部件在司法实践中承载了神判公正的理念,以廌为冠更彰显了古人对执法公正的愿望;“去”部件提供“祛除”这一义项,与“氵”“廌”共同构成灋( 法)的含义,即以一种公正理念要求执法者祛除氏族里的罪恶。

(二)              律(statute)的语源分析

《说文》:“律,均布也。从彳聿声。”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均律双声。均古音同匀也……律者所以笵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许慎对“律”的解释过于简略,段玉裁在此基础上延伸,强调了“律”的规范性与强制性,揭示了法律之律的本质属性。

探究律字本义,从甲骨文字体入手是一条捷径。目前已知律的甲骨文形体有两例,可以推断“律”由(彳)、(聿)两个部分组成。

1.      彳

《文字析义》考证彳是行的省形。《说文》:“彳,小步也。”“行,人之步趋也。”汉字发展到今天,很多彳偏旁的汉字仍旧留行走、道路的含义,比如“徐,安行也。”“微,隐行也。”(《说文》)在古代测量田地最初是以人的手、足作为丈量依据,于是出现了“步”这个测量单位。《礼·王制》记载“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正义》曰:“古者八寸为尺,周尺八尺为步,则一步六尺四寸。”《史记·秦始皇纪》:“数以六为纪,六尺为步。”《史记索隐》曰:“《管子》《司马法》皆云六尺为步,非独秦制。又王制八尺为步,今以六尺四寸为步,步之尺数亦不同。”周代以八尺为步,秦代以六尺为步,旧制以营造尺五尺为步。可见,“步”字长度统一的含义由来已久。“律”中“彳”是“行”的省形,“行,人之步趋也”。因而,“彳”可以理解为有统一长度规定的“步”,从而引申出诸如标准、规范、准绳等表示长度统一的含义。

2.      聿

在已知的聿的甲骨文字形有四种形态,因为汉字在形成之初字形并不稳定,古文字中混用,并不影响其音、义。“象廌尾”(桂馥《说文解字义证》)只此一例,或不足为证,许是清人受时代思想影响妄为增议。省作,象笔形,无独立的形、音、义,在中只是一个实象。由组合而成的合体象形字表示手持书写工具刻画甲骨器物的意思,引申为区别、界限的含义。(聿)划分、界限的含义在由聿部组成的汉字中有所体现。

画(畫):甲骨文字形从聿从(笔锋状),意为手持笔以刻画,强调刻画义,其金文字形中(象田地形)所取代,突出划分田界义。许慎《说文·聿部》:“。界也。象田四界。聿,所以画之。”《左传·襄公四年》:“芒芒禹迹,画为九州。”画,即划分。杜预注:“画,分也。”《尚书·周书·毕命》:“申画郊圻。”孔颖达疏:“郊圻,谓邑之境界。”《汉语大词典》收录郊圻一词,按邑外谓之郊,圻与畿同。画,划分。重新划分出郊区与城市的分界,“画”在这里强调郊区和城市之间的界限,区分郊区和城市,贴合聿的区别、界限义。

尽(盡):尽是盡的俗字,盡的甲骨文字形,象手持涤器刷子探入器皿底部,触碰到器皿的边界。《说文》:“尽,从皿㶳声。”“㶳,从火聿声。”《小尔雅》:“尽,止也”《玉篇》:“尽,终也。”《荀子·哀公》:“马力尽矣。”马的力气到了临界值,贴合聿的界限义。

昼(晝):甲骨文字形,上部分为(聿),象手执笔刻画的样子,下部分是“(日)”,小篆在“日”旁加饰笔——一些线条,竖线表示太阳的光芒,横线表示对日出到日落的一段时间画个界限,即昼夜之界。《说文》:“昼,日之出入,与夜为界。”“与夜为界”强调在昼夜之间的界限,区分昼夜,这里的界限、区分义便是由聿提供。

(彳)为测量单位“步”,引申为标准规范义;(聿)象手持笔刻画甲骨器物,引申为区别界限义,由组成的“律”在意义上不免受其单字意义的影响,即按照一定的标准规范进行划分。因而,“律”后来被用于音律、法律也有迹可循了。《尔雅·释器》:“律谓之分”郭注解释“律管可以分气。”(划分义)《尔雅·释诂》:“律者,常法也。”(规范准绳义)《尔雅·释言》:“律,铨也。”郭璞注:“法、律皆所以铨量轻重。”邢昺疏称:“谓铨量也。”(标准义)便也不难理解了。《易》曰:“师出以律。”孔颖达正义曰:“‘初六师出以律’者,律,法也……使师出之时,当须以其法制整齐之。”由“律”的规范义引申出军律、法律的意思,由此也可见律在应用于军队中时更强调约束义,强调“律”的规定性与强制性。

综上可知,“律”的甲骨文字形(彳)、(聿)构成,字义也受其影响。合体象形字象手持书写工具刻画甲骨器物状,引申为区别、界限义;(彳)即测量单位“步”,由其固定统一长度的义项,引申(彳)为标准、规范义。因此,可以推断(律)的语源是按照标准划分,突出“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

(三)              宪(constitution)的语源分析

《说文》:“宪(),敏也。从心从目。”段玉裁注:“敏也。敏者、疾也。《谥法》。博闻多能为宪。引申之义为法也。……从心目。心目并用。敏之意也。害省声。”许慎与段玉裁对宪字的解释,是基于对宪的小篆字形的分析。许慎撰《说文》时未有机会得见甲骨文,自然无法从宪的甲骨文字形来追本溯源式地分析宪的本义。宪的甲骨文字形和小篆字形相差较大,小篆字形反映的可能是宪在汉代的常见义而非本义,因而,现在分析宪之一字,首先要从它的甲骨文字形入手。

宪的甲骨文字形为,合体象形,象人持旌节悬法之义。从字形角度看,(宪)由(宀)与(㫃)组成,上一部分是(宀)象屋子侧面正视的样子,本义指房屋,引申为覆盖;下一部分是(㫃),同“”(旗、旌等字的字头),象旗帜上的飘带。

1.      宀

(宀)在甲骨文中独立成字。《字源》引《合集》:“丁卯卜:作宀于兆?勿作宀于兆?”宀作房屋义,引申有覆盖的意思,东汉许慎《说文》首次释“宀”:“交覆深屋也。象形。”杨树达《积微居小学金石论丛》引“何子贞先生《东州草堂文钞》卷八跋《汉潘乾校官碑》云:‘凡从宀之字皆以屋室为义……”自古及今,(宀)本义为房屋引申为覆盖义的争议不大。又段注:“古者屋四注,东西与南北,皆交覆。”引申为空间,东南西北各个方位。

2.      㫃

应是(㫃)的变体,㫃在甲骨文中成单字,本义是旗帜上的飘带。(㫃)在楚系简帛文字中写为(宪)的下一部分都是(㫃)的变形,只是朝左朝右的区别,并不影响字义。㫃后来与其他单字组成汉字后,变形为。以㫃为主要组成部分的汉字大部分受㫃的本义的影响,字义与旗帜相关。例证可见旌、旗、旄、旆等字。(旌)指的是古代用羽毛装饰的旗子,(旗)本义是指画有熊虎的旗帜,《周礼·春官·司常》:“熊虎为旗。”(旄)指的是古代用牦牛尾装饰的旗子,(旆)指的是古代旗末端状如燕尾的垂旒。

(㫃),《说文·㫃部》:“㫃,旌旗之游,㫃蹇之皃。从屮,曲而下,垂㫃相出入也……”(宪)与(㫃)的关系与宪发展出法律义的过程有关。对此,《集韵》记载:“《周礼》悬法示人曰宪法,后人因谓宪为法。”在《周礼·秋官·布宪》中记载“布宪掌宪邦之刑禁。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国,及其都鄙,达于四海。”郑玄注曰:“宪,表也。谓县之也。刑禁者,国之五禁,所以左右刑罚者。司寇正月布刑于天下,正岁又县其书于象魏。布宪于司寇布刑,则以旌节出宣令之。”《周礼·秋官·士师》:“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悬)于门闾。”按照《周礼》的记载,布宪(古官名,掌刑法禁令)手持旌节到四方去宣传,并且悬挂王国的刑法禁令,以使四方诸侯国遵照施行,使刑法禁令传达于天下。贾公彦疏曰:“书而县于闾门者,《尔雅》云:‘巷门谓之闾’。则悬于处处巷闾使知之。”由此可知,布宪手持旌节,悬挂法令于巷闾处,使民知晓,从而达到避恶的目的。所谓旌节,《周礼·地官·掌节》:“货贿用玺节,道路用旌节。”郑玄注曰:“旌节,今使者所拥节是也。”孙诒让正义:“《后汉书·光武纪》李注云:‘节,所以为信也。以竹为之,柄长八尺,以旄牛尾为其毦,三重。’”《周礼·春官·司常》:“全羽为旞,析羽为旌。”“旌节,盖即以竹为橦,又析羽缀橦以为节。”据此,或可理解为旌节,在(宪)中,的旌节义又有引申义为手持旌节的使者。那么,由(宀)和(㫃)组成的合体象形字(宪)的本义是持旌节的官员奉命前往各地传达王的法令。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事实上,《汤刑》不是具体的一部法典,而是殷商法律的统称。《尚书·盘庚中》:“乃有不吉不迪……我乃劓殄灭之。”“颠越不恭……我乃劓殄灭之。”……据已有文献记载,商朝的主要罪名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不有功于民、不从誓言、舍弃啬事等,商朝的罪名多以命令的形式颁布,是上对下的一种指令。这种指令,往往需要指派使者传达至内外服具体地区,使者出行需要证明身份的物器,古代中国农耕文明重视经验和规律,农耕社会中掌握经验的往往是年长之人,年长之人的代表物件无疑是拐杖,于是拐杖渐渐成为了身份地位的象征。后来以竹为柱,是取法于竹的正直意象,辅以羽毛,则是为了美观。于是产生了节的雏形,李注云:‘节,所以为信也。以竹为之,柄长八尺,以旄牛尾为其毦,三重。’节也就是《周礼》中记载的旌节。手持旌节出使他国或者外服的传统源远流长,极有可能从商朝传承到周代。

孔子概括夏商周三代关系“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周承殷制,包括殷商法制、史官制度等周代大都沿袭殷商旧制。按照已有文献记载,在殷墟出土的大量甲骨卜辞中,我们只见到了各种刑罚手段,[16]并未发现公开的成文法。故而殷商法令的传达,可能是口头上的传达,这也就能理解为什么宪的甲骨文字形只体现了持节动作的使者,而不是悬法动作的使者。周承殷制,西周产生成文法或西周成文法发展成熟,如《九刑》《吕刑》,持节的使者不再只是进行口头上法令的传达,而是进一步发展为成文法的送达与悬挂。这一法制上的变化必然体现在文字字形上的改变,“宪”字由演变成

3.      憲

宪的金文字形相较于甲骨文字形,“宀”下增加了一些横线与竖线,按照《周礼》“书而县(悬)于门闾”的说法,横线应是取象于成文法令,结合《尚书·尧典》“象以典刑”的说法,这里的成文法令应不是以文字形式呈现,而是画有犯罪者被处以各种刑罚的情景的图象。据已出土甲骨文语料记载,商周法令大都是禁令与刑罚的记载。“宀”下增加的竖线应是用来悬挂法令的绳子。(目),即眼睛,取象于百姓看法令的行为。有的金文中添加了(心)部件,意指百姓看到因犯罪而被施以刑罚的图象后心生恐惧,由此达到避恶目的。《说文》释“宪”为“敏也。”“敏,疾也。疾,病也。一曰急也。徐曰。病來急,故从矢。矢,急疾也。”《广韵》:“敏,敬也、聪也、达也、增也。”《玉篇》:“疾,患也”《增韵》:“疾,恶也。”由此可见,“敏”的含义丰富,有疾、恶、患、急、达、敬等意义。或可解释“宪”之本义,布宪悬法,百姓见恶,心有畏惧,不敢作恶,以此达到统治者统治领域内百姓不主动作恶的目的。

结合上述分析可知,无论是分析宪的甲骨文字形,或是分析其金文字形,都能得到同一个结论:宪来源于古人悬法示人的制度,宪也因此具有了法的含义。(宀)和构成,(宀)为覆盖物、房屋义,由本义旌节引申为手持旌节的使者,因此(宪)的语源是持旌节的官员奉命前往各地传达王的法令;由一些横线竖线、(目)、(心)组成,横线取象于成文法令,竖线是用来悬挂法令的绳子,(目)即眼睛,取象于百姓看法令的行为,(心)部件,意指百姓看到因犯罪而被施以刑罚的图象后心生恐惧,因此的语源是布宪悬法,百姓见恶,心有畏惧,不敢作恶。这里的法,指的是商王传达的王命,也是周王规定犯罪所要遭受的刑罚。法传达于四方之后,是规范百姓行为的唯一标准,整个国家处于统一的规范法制之下,此时的法令是统一的,对所有人有同一的规范性。

(四)              则(rule)的语源分析

《说文》:“则,等画物也。从刀从贝。”段注增补:“等画物也。等画物者、定其差等而各为介画也……介画之、故从刀。引申之为法则……贝、古之物货也。说从贝之意。物货有贵贱之差。故从刀介画之。”近代学者对“从刀从贝”的说法多有质疑,从则的甲骨文、金文字形来看,则字应是从鼎从刀,小篆字形中鼎讹误成贝,致使许慎及段玉裁等人对则的字形结构以及字义的理解有所偏差。无论从刀从贝还是从鼎从刀的结构,则字的刀旁从甲骨文至今一直存在是毋庸置疑的,但刀字的在则字中的含义仍有待商榷。

1.        刀

《说文》释“刀”:“兵也。象形。”“兵。械也。”刀是独体象形字,象刀器之形,本义指用来切、割、斩、削、砍、刺、铡的工具。刀的甲骨文字形,《字源》考证“刀。本像刀器之形,甲骨文习省去的刃部曲形线条而为刀字的象征符号,为后世文字所本。”

刀本义为工具,后引申为钱币义,即刀币。《汉语大词典》考释“刀币”:“一种我国古代的钱币,形状似刀。通行于春秋战国时期的齐、燕、赵等国。亦作刀布。”刀的钱币义在古籍中多有记载。《荀子·富国》:“厚刀布之敛以夺之财。”《史记·平准书》:龟贝金钱刀布之币兴焉。索隐注曰:刀者,钱也。以其形如刀。《前汉·食货志》:利于刀。注曰:名钱为刀者,以其利于民也。刀成为等价交换物货币之后,具有了衡量标准的色彩。后发展出引申义——中国的纸张计量单位,刀成为计量单位,更突显标准规范义。明沈榜在《宛署杂记·乡试》中有相关记载:“包裹纸十刀。”

刀的货币义以及计量单位义中凸显的标准、规范含义对则的语源分析有启发意义。但是根据已有文献记载,刀的计量单位含义出现得很晚,至少晚于则字出现时代。已出土文献可证实,则字出现不晚于商代。由此可知,则字中的刀旁不可能是计量单位的意义。中国最早的货币是起源于商朝的贝币[17],刀的钱币义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而则字甲骨文字形出现于商代,早于刀的钱币义。

综上,虽然刀的引申义——货币或纸张计量单位,凸显的标准、规范义对研究则字的语源具有一定意义,但是对比刀与则字的产生时代可知,则字中的刀旁应是刀的本义,即用来切、割、斩、削、砍、刺、铡的工具。

2.        贝

《说文》定义“贝”为:“海介虫也……象形。古者货贝而宝龟,周而有泉,至秦废贝行钱。”本义是海贝,后用作货币,于是贝字具有了货币义。货币是等价交换物,是标准物,于是贝字具有标准、规范的含义。

《易·震卦》:“亿丧贝。”注曰:“贝,资货粮用之属也。”《书·盘庚》:“具乃贝玉。”疏曰:“贝者,水虫。古人取其甲以为货,如今之用钱然。”贝的货币义由来已久。

由此可知,许慎分析“则”为从贝从刀,等画物也。应是基于贝、刀的货币义,以及由货币等价物凸显出的标准、规范义。

3.        鼎

造字之初,最先产生的就是象形字。象形字是由图画文字演变而来,许慎《说文解字》记载“象形者,画成其物,随体诘诎,日月是也。”可见,象形字大多由具象之物演化而来,按照人们认知的发展规律,古人用具象的事物来表达抽象的概念是可以推测的。故而,借具象之物(鼎)和(刀)来表示在鼎上刻画是可以理解的。《字源》释“则”之本义贴合这种说法:“西周甲骨文及金文之‘则’)字从刀、从鼎(或从重鼎),是用刀刻画鼎纹之义。”

但是这种说法仍旧有值得商榷之处。商周时期的鼎一开始是用作烹煮食物的食器,《说文》:“三足两耳,和五味之宝器也……《易》卦:巽木于下者为鼎,象析木以炊也。”成语“钟鸣鼎食”也可以看出鼎曾经作为食器的历史,当时制鼎是很困难的,因而鼎只有权贵人家使用,也渐渐地成为了身份和地位的象征。鼎进一步成为王权象征是源于夏禹九鼎的传说。大禹九鼎之说始见于《左传》“昔夏之方有德也,远方图物,贡金九牧,铸鼎象物,百物而为之备,使民知神、奸。故民入川泽山林,不逢不若。螭魅罔两,莫能逢之,用能协于上下以承天休。”此外,周人将刑文法典铸刻在鼎上,即“刑鼎”的出现,这或许就是《字源》中“则”用刀刻画之义的来源。但是值得怀疑的是,鼎上的铭文是鼎在制作时铸刻上去的,而非刻画。再者,“则”的金文中出现,如果本义是用刀刻画鼎纹(或法令),那么一个就可以承担这个义项,何必再加上一个。如此,重鼎或许并非是偶然,另一个之中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重鼎的出现与古代鼎的铸造过程有关。《天工开物》记载“首山之采,肇自轩辕,源流远矣哉……夫金之生也,以土为母,及其成形而效用于世也,母模子肖,亦犹是焉。”冶铸的历史渊源已久,甚至可以追溯到上古黄帝时代。“母模子肖”记载了冶铸的一个关键步骤——铸造鼎、钟、釜等器物之前,将准备铸造的器形先塑出泥模,也就是“塑模”。“凡造万钧钟与铸鼎法同……先埏土作外模,剖破两边形或为两截,以子口串合,翻刻书文于其上。内模缩小分寸,空其中体,精美而就。”“塑模”结束后,第二步就是“翻范”,即在泥模上翻出外范,在泥模或者外范上雕刻文字或者图案,然后制作内范,内范缩小一定的尺寸,内外范之间的距离即浇铸后铜器器壁的厚度。“模既成就干燥……”“塑模翻范”后还需要“烘范”,即将内范和外范组合放进烘窖中烘烧,使之脱水定型。[18]“内模……外模……然后盖上,泥合其缝而受铸焉。”最后一步是“浇注成形”,即将内外模合上后从浇注口注入青铜液体,待液体冷却凝固后,打破内、外范,取出所铸器皿,对其表面进行加工处理,整个铸鼎的过程就结束了。不过由于“范”制作不易,后来不轻易打破“范”,而是设法保留模具继续制作。根据《天工开物》对铸鼎过程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出,鼎是依照着“范”来铸做的。由此,出现重鼎也就有了依据,一为“范”,一为鼎,是省写“范”的

东汉许慎《说文》对“则”的分析,“从刀从贝”的说法有待商榷,许是因为东汉并未发现“则”的甲骨文、金文字形,许慎只能着眼于“则”的小篆字形()的字形分析从而得出“从刀从贝”的结论,这是时代所囿。但是许慎对其字义的分析(“则,等画物也”)是基本符合造字本义的,所谓“等画”,即比照器样刻画“范”与“模”上的文字或者图画。如此,则的本义是“依样刻画”,由动作本身转移到动作对象,“则”由“标准、规范”的义项产生引申义“法则、规则、事物的规律”。《诗·大雅·烝民》:“天生烝民,有物有则。”大意是指上天生下这些人,有着形体有法则。其中“则”就是由此引申而来的法则义。殷周时期,随着制鼎技术的发展,铸刻在鼎上的文字不再局限于几个名字或者地名,开始出现“刑鼎”,即在鼎上铸刻刑法条文。《左传》:“冬晋赵鞅荀寅帅师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着范宣子所为刑书焉。”“郑人铸刑书。”杜预注曰:“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尔雅·释诂上》:“则,法也。”

与“则”一样,“败”字也产生于制鼎过程。“败”的甲骨文字形从鼎从攴,小篆字形由“从鼎从攴”发展为“从贝从攴”。《说文》:“败。毁也。”本义为毁坏。“败”的甲骨文字形有两种构字依据,一为“从鼎从攴”,与则字相同,产生于制鼎过程,意为手持工具制鼎,有瑕疵制鼎“败”了,即为毁坏义。另一为“从贝从攴”,产生于贝币加工过程,意为手持工具加工贝币,“败”了即为毁坏义。两种构字依据虽然取象不同,但都能表述“败”的本义,即毁坏(贵重物品)。两种字形演变过程中,“鼎”与“贝”的字形逐渐相似,以至于在篆文中“从鼎从攴”的结构被“从贝从攴”取代。

综上,由“则”的甲骨文形体可以推知“则”是从鼎从刀的结构,许慎为时代所囿,无缘得见甲骨文,而篆文中“鼎”与“贝”字形相差不大,因此误认为“则”从刀从贝,从而形成了一种新的造字理据——刀、贝是货币,等画物、标准物也,由此表达“则”的标准、规范义。但通过分析“则”的甲骨文字形可以得到这样一个结论——“则”源于古代制鼎冶铸过程,意为“依样刻画”,有统一的标准(即“模”或“范”),这样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有重鼎()的出现了。

纵观中国古代法律相关字词的发展,通过分析“法(灋)”字三个部件“氵”“廌”“去”的含义,可以推测中国古代法字意指以一种公正理念要求执法者祛除罪恶。“律”字意为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划分,后引申为军律,进而引申为法律。与“法”相比,“律”的语义更狭窄,尤其是在商鞅“改法为律”之后,“法”成为中国法律的总称,是泛指性的一个概念;而“律”主要指定罪量刑的刑法典,是具体的条文。“法”公平义明显,“律”更突出法律的强制性与规范性,但这一强制性与规范性又是建立在统一标准之上的,公平义并未消失。“宪”源于殷周悬法示人的制度传统,意为悬挂因罪受罚的图象,以达到避恶的目的,惩罚、规范义更为明显。“则”源于制鼎冶铸过程,意为“依样刻画”,有统一的标准(即“模”或“范”)。由此可见,在古早时期,原始部落氏族社会时期,法律的本质是公平与正直,只是后期随着政权国家的建立,法律逐渐演变成统治者维护其统治的工具,其暴力色彩逐渐凸显,严刑峻法成为古代法律的主特征。


201730320212 刘娟 《“法”“律”“宪”“则”的中英语源对比》6(上)的评论 (共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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