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史笔记24 共相问题、向理性神学的过度、阿伯拉尔
哲学史笔记24 名称论(唯名论)和实在论、向经院哲学的过度、阿伯拉尔。 教父哲学向理性神学的过度、名称论和实在论的问题。 波菲利(223→334) 波爱修(480→525) 安瑟尔谟(1033→1109) 洛色林(1050→1125) 阿伯拉尔(1079→1142) 1、教父哲学向理性神学的过度: 如果漫画式的来理解这个脉络,那就是说教父哲学时期重神秘主义而轻理性,以神秘主义和新柏拉图主义主义为主要来源,经院哲学则更为重视理性的运用。 主要介绍两个人: (1)安瑟尔谟: 他试图把理性的论证引入神学,来当做论证神学的工具,所以他说“信仰寻求理解”,先信仰,然后理解,先信仰上帝存在,然后证明上帝存在。 所以他给出了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 他的思路是从上帝的概念来推出上帝的存在,即上帝是完美的概念,而一个不存在的东西是不完满的,所以上帝存在。 对比:奥古斯丁的证明则是从放入出发,认为我头脑中上帝的概念是被其他东西放入的,那么它一定是由比我的头脑更为伟大,那么那个伟大的东西就是真理,所以上帝存在。 同时,奥古斯丁的态度也是“先理解,后理解”。 (2)阿伯拉尔: 与安瑟尔谟相反,阿伯拉尔则认为“理解导致信仰”,你要先弄清楚,然后再信仰,只有通过各种疑问考察,才能获得纯正的信仰。其实这种态度更多的是对神学术语、概念的一种再考察,并没有颠覆神学。 2、名称论和实在论的问题 名称论,或者叫唯名论,英文是nominalism,是由nominal变来的,意思是名义上的、名词的、象征上的。 实在论,英文是realism,最常见的形容词是real,意思是现实的、实的。 那么按照这两个词的区别,名称论和实在论的区别应该是对某物的态度不同,名称论认为它只是代号,只是一个名字一样的,用来代表实体的,而实在论认为,它不是名字,而是独立的实体。 而“它”所指的就是“共相”,也就是柏拉图的理念,亚里士多德的第二实体、种属。 对于“共相”的问题由新柏拉图主义主义者提出: 1)共相是独立的,还是仅仅存在于人的思想? (独立?实体?) 2)共相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 3)如果共相是无形的,那么是与个别事物分离的,还是寓于个别事物之中? 我们可以按柏拉图的思路来回答这个问题: 1)共相是独立于人的思想的,即使人们不回忆起共相,共相也依然存在。 2)共相是实体,按照一般的理解,它不能被经验到,所以是无形的。 3)共相是个别事物的依据,是独立于个别事物的,甚至个别事物分有、临摹共相。 按照亚里士多德: 1)种属不超出人的思维。 2)实体是个别的,可以被经验到,是有形的。而共相是无形的。 3)共相是无形的,但共相是从实体中得到的。 按照亚里士多德所说:种属不依存于一个主体,但它可以诉说一个主体,他在认识论中说普遍的知识是潜藏于灵魂之中的。所以但在这本书中,他没有提到说种属是不是只在思维关系中起作用。而“纯形式”这个东西,他更多的是运用了柏拉图“理念”的神学立场,而不是认识论立场。 其实也可以说亚里士多德的形式就是概念的变体,只是他把终点放到了起点,而柏拉图的说服是,所有的选手都是照着终点来描点(这个点没有起和终。) 但是总的,如果是我判断,虽然亚里士多德说实体是个别事物,而个别事物的原因就是形式,那不也是说个别事物也要去趋于形式,只是不说是临摹和分有。所以要么,当时的人没有看到亚里士多德的书,还没传回来,要么,区分了意亚里士多德的神学和认识论,毕竟亚里士多德认为纯形式和概念可能不是一个东西,要么就是这本哲学史有问题。 按照波爱修的说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共相问题上的分歧在于共相是独立存在的实体,还是寓于可感事物中的普遍概念。 到了11世纪,共相问题才成为经院哲学家们的关注对象。其分歧就在于柏拉图的立场或者亚里士多德的立场,即共相是不是实体的问题。 因为这个问题涉及到三位一体的问题,如果说是实在论的立场,那么这个别的三位当然可以是一个作为普遍的实体上帝的化身;但如果相反,那就是说上帝不存在,三位各论各的,上帝只是一个符号。 三位一体:上帝只有一体,但在位格上又分成圣父、圣子和圣灵;三者虽有特定位份,却完全同属一个本体,同为一个独一真神,而不是三个神,但又非只有一位。  所以当然是实在论占主导。 这里主要介绍一下阿伯拉尔的调和(一种温和的名称论)而对这个问题的回答: 1)共相只在于人的思维中,但它作为普遍概念是有其指代内容的,并不只是一个声音,就是说这种指代关系是一定成立的,对他来说是不能随便更改的,就像你不能更改你的概念体系,把黄色和黑色调一个位置,思考一个黑的黄色。你不能把你的马的概念强行的改成黄色,共相的指代不是无聊的多此一举。 这里的理解要和唯名论(就极端的名称论而言)的洛色林对比,洛色林认为只有个别的事物才是真实存在的,而共相不是,所有的共相都只是声音、震动,如“黑色”这个共相并不能单独的存在,只是对黑色东西的一个记号,就是说他不承认有一种指代关系,他认为如果你说黑色,那他就是一个缺失的符号,或者无聊的多此一举。 比如如果我去找他买东西, 我:要xx口香糖, 他:什么是口香糖?我这里没有口香糖, 我看到了指给他, 我:那个,那个就是口香糖 他:这个不是口香糖,这个是(他晃一晃手),口香糖?我没见过口香糖,我只吃过它,没吃过口香糖。 我:那大家不都这么叫吗?怎么?你不知道? 他:那我还可以叫他“嚼着真好吃又休闲娱乐糖”呢! 个人认为,这种分歧就是在指代关系,或者说能不能“共同表现”,即同类个别的事物能不能被叫做共同表现出共相。如果承认能,那不就是说共相先于个别事物,如果不能,那不就是说个别事物真的都是分开的个别事物。所以洛色林认为的可能是从共相到个别事物的指代,它是承认的,但是个别事物到共相的共同表现它是不承认的,所以共相是假的,可以随意改的。 而阿伯拉尔在这里的折中就是说:能表现出共相,但是这个共相是被人的思维把握的,是一种合集指代关系。即说能共同表现,又不让个别事物成一盘散沙。但是这样似乎又在说,三位的共同表现——也就是上帝要在人的思维中把握,所以这个问题的争执更多是一种对于三位一体学说的维持。(?) 2)他首先说:一般,有形体指的是可以被感觉到,无形体指的是普遍对象的指示对象。然后他说,因为共相所指代的是事物的本性(普遍),就“事物的本性”这个东西存在而言,共相是有形的,因为没有任何一个存在的东西是无形的。但就共相的含义而言,它是无形的。 3)共相作为一种普遍的本性寓于感性对象之中,但是作为概念却只能与感性对象分离。理解和感觉是分离的,感觉的对象不是理解的对象。 4)阿伯拉尔还补充了一个问题,共相仅仅只是对可感知事物的命名,还是也指代其他事物。即如果可感事物没有了,共相还有什么意义? 即使可感事物消失了,共相仍然具有概念的意义,如当所有的玫瑰花都消失了,玫瑰花这个概念也已经进入了我的心灵,它不光能指代个别事物,也能指伯里斯迁特别归之于神的心灵的那个共同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