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报考新规约束及条件

国家执业药师需要负责药品管理,包括采购、储存、销售和报废等方面。他们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进货来源进行审查,并对储存环境进行监控和检测。在销售过程中,执业药师需要对顾客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并根据顾客需求推荐合适的药品。此外,在执业药师取证备考过程中,需要合理规划备考复习等相关学习。详情参考:执业药师考前备考入口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报考条件简析
1、执业药师主要工作范围
Ⓐ、在门诊或者是医院的药房工作的执业药师,需要配合专业的医师完成药物的调配。执业药师需要审核医师的处方,当处方内容不符合实际的药物调配的时候,还需要及时的联系医生。执业药师可以根据处方的内容进行正确的调配,并且要指导用药。
Ⓑ、在药店工作,此时执业药师的工作内容复杂多样化,不仅仅要负责药物的销售,还要负责药物的监管、药物的调配等。
Ⓒ、在药厂、医药公司或者是药企工作的执业药师,主要是负责药品的生产流通、药品的经营销售以及药品的质量管理。执业药师已经被纳入了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当中,这一点也充分说明了拥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才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是高端技术人才。在专业的医药公司工作人员都必须要有专业的资格证书才可以任职,否则会撤销其任职资格。

2、执业药师岗位职责
Ⓐ、执业药师负责审核和监督处方配置,提供用药咨询和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监测、药物疗效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管理和使用的法律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或决定有建议、制止和拒绝执行的责任,并向上级报告。
Ⓒ、执业药师负责执业范围内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参与制定和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和本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理。
Ⓓ、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对药品质量负责,以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3、根据《药师制度规定》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注意: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网络远程教育等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时间不计算在内。
4、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条件
根据《考试办法》第四条,符合《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等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与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等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5、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中专学历应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招生计划内的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包括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6、药学类与中药学类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要求药学类与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7、相关专业的界定标准
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的界定,在《制度规定》《考试办法》实施过渡期内,参照《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执行。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与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详见《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附后)。
8、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要求
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9、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方式
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12月31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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