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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局关于“含有人工智能生成的材料的成果”注册版权的最新政策声明

2023-03-30 11:43 作者:-ThomasWayne-  | 我要投稿

这可能是全球第一部直接针对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版权问题发布的法律文件,我对其进行了翻译、总结和初步讨论(位于文末),供大家参考研究。

这份文件于2023年3月16日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发布即生效

37 CFR, 202

版权注册指南:含有人工智能生成的材料的成果

翻译:JoshuaGu, Nankai University

1. 背景

美国版权局是负责管理版权登记制度的联邦机构,并就版权及相关事宜向国会、其他机构和联邦司法机构提供建议。由于版权局自1870年成立以来一直负责监督版权登记,它在区分可版权作品和不可版权作品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和专业知识。虽然法律已经规定了可版权性的最低要求,但版权局认为,为了评估 版权的存在、所有权或持续时间”,有必要提供额外的信息。由于该局每年收到大约50万份注册申请,它看到了版权登记注册活动的新趋势,以及可能需要修改或扩大在未来的申请中需要披露的新信息。

最近的一个技术发展是使用复杂的人工智能(AI)技术产生材料。这些技术基于大量已存在的人类创作的作品进行训练”,并利用这些训练得出的推论来产生新的内容。AI系统一般根据用户的给出的文字指令(被称为提示,prompt运行,由此产生的输出可能是文字、图片或音频这些输出由人工智能的算法设计和训练它的材料(material)决定这些通常被描述为“生成性人工智能”的技术引起了以下问题:由AI产生的材料是否受版权保护,由人类的创作材料AI产生的材料共同组成的作品是否可以注册版权,以及寻求注册的申请人应向版权局提供哪些信息。

这些已经不再是假设性的问题,因为版权局已经在接收和审查声称对人工智能生成的材料拥有版权的注册申请。例如,在2018年,该局收到了一份视觉作品的申请。该申请被驳回,因为根据申请人在申请中的陈述,审查员认为该作品不包含人类作者。经过一系列的行政上诉,版权局的审查委员会作出了最终裁定,确认该作品不能注册,因为它没有反映出任何人类的创造性贡献”。

最近,版权局又审查了一项包含人类创作的元素与人工智能生成的图像的作品的注册。2023年2月,版权局得出结论认为,由人类创作的文本与AI软件Midjourney生成的图像组成的图形小说可以构成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但单个图像本身不能受到版权保护。

版权局还收到了一些其他申请,这些申请将“人工智能软件”列为作品的作者或共同作者,或在申请的说明部分说明了作品是由人工智能制作的或在是在人工智能的协助下制作的。还有一些申请人没有披露作品包含人工智能生成的材料,但在作品的标题或致谢部分提到了人工智能的名称.

基于这些发展变化,本局认为,需要对含有人工生成内容的作品的注册提供公开指导。本政策声明介绍了本局如何将版权法的人类作者要求应用于此类作品的注册申请,并为申请人提供指导。

2. 有关“人类作者”的要求

本局认为,版权只能保护人类创造力的产物,这是公认的。最根本的是,《宪法》和《版权法》中使用的“作者”一词,不包括非人类版权局的注册政策和条例已经反映了关于这个问题的法律和司法倾向

在关于作者身份的主要案件中,最高法院在解释国会为作者提供对其作品的专有权的宪法权力时,使用了排除非人类的语言。在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诉Sarony案中,一名被指控未经授权复制照片的被告辩称,国会将版权保护扩大到照片是违宪的,因为照片不是文字,也不是作者的作品”,而是由相机创造的。法院不同意,认为:毫无疑问,宪法的版权条款允许照片受版权保护,只要它们反映了作者的原始知识概念。法院将作者定义为任何东西都要归功于他”的原创者制作者完成科学或文化作品的人。法院多次提到了这一的“作者”,著作人是一类“人”,而版权是“一个人对自己的天赋或智力成果的(表达的)专有权利”。

联邦上诉法院在解释《版权法》的文本时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该法只为“作者的作品”提供版权保护。第九巡回法院认为,一本包含“由非人类精神体撰写的”文字的书只有在基于“人类的选择和安排的启示”的情况下才有资格受到版权保护。在另一个案件中,它提到一只猴子不能对它用相机拍摄的照片注册版权,因为《版权法》提到了作者的“子女、遗孀、孙子、鳏夫”,这些术语都意味着作者是人类,而必定不包含动物。

根据这些案例和其他案例,版权局现有的注册指南长期以来一直要求作品必须是人类作者的产物。在版权局1973年版的《版权局惯例汇编》中,其警告称,它不会注册那些不属于人类的材料。1984年版的《汇编》第二版再次提到“作者”一词意味着,一件作品要想获得版权,就必须由人类来完成。在当前版本的《汇编》中,该局仍然指出,要想成为“作者的作品”,作品必须由人创作。版权局不会注册由机器或纯粹的机械程序制作的作品,这些机器或程序随机或自动运行,没有人类作者的任何创造性投入或干预

3. 版权局对人类作者要求的应用

作为监督版权登记制度的机构,版权局在评估提交登记的作品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这些作品包含由人类作者产生的材料、不可版权的材料、纯粹由技术产生的或在技术协助下产生的材料。版权局将首先询问“该‘作品’在基本上是人类的成果,而计算机或其他设备只是一种辅助工具”,或者“作品中的传统作者要素(文学、艺术或音乐表达或选择、安排等要素)是否在实际上是由人而不是由机器构思和执行的”在包含人工智能材料的作品中,版权局将考虑人工智能的贡献是“机械复制”的结果,还是作者“自己原创的精神概念”只是借助人工智能赋予其可见的形式。答案将取决于具体情况,特别是人工智能工具是如何运作的,以及它是如何被用来创造最终作品的。

如果一个作品的传统作者要素是由机器制作的,那么该作品就缺乏人类作者资格,版权局将不予注册。当人工智能软件只是接受人类的提示(prompt),并产生复杂的书面、视觉或音乐作品作为回应时,“传统的作者要素”就是由AI技术而不是人类用户决定和执行的。根据该局对目前可用的生成性人工智能技术的理解,用户对这些系统如何解释提示和生成材料并不行使最终的创造性控制。例如,如果用户指示文本生成技术“以威廉-莎士比亚的风格写一首关于版权法的诗”,她可以期待系统生成可识别为诗的文本,这些文本将围绕着版权主题,并与莎士比亚的写作风格相似。但是,是AI技术将决定押韵的模式、每行的单词以及文本的结构。当人工智能技术决定其输出的表达元素时,生成的材料不是人类作者的产品。

然而,在其他情况下,包含人工智能生成的材料的作品也将包含足够的人类作者因素,以支持版权要求。例如,人类可以选择或安排人工智能生成的材料,使得其创造性足以使“所产生的作品作为一个整体构成原创性作品”。在这些情况下,版权将只保护作品中人类创作的部分,这些部分是“独立的”,不影响人工智能生成的材料本身的版权地位。

上述政策并不意味着技术工具不能成为创作过程的一部分。长期以来,作者一直使用工具来创作他们的作品,或重新塑造、改造或改编他们的作品例如,使用Photoshop编辑图像的视觉艺术家仍然是修改后图像的作者,音乐艺术家在创作录音时可以使用吉他踏板等效果每一种情况下重要的是人对作品表达的创造性控制程度,是这些在实际形成传统的作者资格要素。

4. 对版权申请者的指导

根据版权局的上述政策,申请人有责任披露在提交注册的作品中包含人工生成的内容,并简要解释人类作者对作品的贡献。正如《版权法》所设想的,这种披露是版权局认为的与作品的准备或识别,或版权的存在、所有权或持续时间有关的信息”。

4.1 如何提交含有AI作品的申请

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创作作品的个人可以为“他们自己对该作品的贡献”要求版权保护。他们必须使用标准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指明作者,且在“作者创作”一栏中提供简要说明,描述人类的贡献。例如,申请人将人工智能生成的文本纳入一个更大的文本作品中,应该对该文本作品中由人类创作的部分提出权利要求。申请人在作品中创造性地安排人类和非人类生成的内容,应该注明:“选择、协调和安排是由作者创作的”并分别描述人类创作的内容和由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申请人不应仅仅因为在创作作品时使用了某项人工智能技术而将该技术或提供该技术的公司列为作者或共同作者。

由人工智能生成的超过最低限度的内容(more than de minimis)应明确排除在申请之外。这可以“其他”栏目下的“权利要求的限制”部分中进行,属于“排除材料”的范畴。申请人应简要描述AI生成的内容,例如输入“由人工智能生成的……”。申请人还可以在标准申请的“致版权局的说明”栏目中提供其他信息。

如果申请人不确定如何填写申请,可以简单地提供一个一般性声明,说明作品包含了人工智能生成的材料。版权局在审查权利要求时将与申请人联系并决定如何进行下去。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人工智能工具不会引起关于人类作者身份的问题。

4.2 如何改正先前提交的或待定的申请

已经为含有人工智能生成的材料的作品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检查提供给该局的信息是否充分披露了该材料。如果没有,他们应该采取措施纠正他们的信息,以便使注册保持有效。

对于版权局目前正在审理的申请,申请人应与版权局的公共信息办公室联系,报告他们的申请遗漏了作品包含人工智能生成的材料这一事实。如有必要,审查员将与申请人通信,以获得有关作品中包含的人类作者性质的额外信息。

对于已经处理过并产生了注册的申请,申请人应该通过提交补充注册来纠正公共记录。补充注册是一种特殊的注册类型,可用于“纠正版权注册中的错误或扩大注册中的信息”。在补充注册中,申请人应在“作者的创作”一栏中描述由人类作者贡献的原始材料,在“排除的材料/其他”一栏中声明由人工智能生成的材料,并完成在“添加的新材料/其他”中。只要有足够的人类作者,版权局将颁发新的补充注册证书,并在其中写上免责声明,说明由AI产生的材料。

如果申请人为人工智能生成的材料进行注册后没有更新公共记录,就有可能失去注册的结果。另外,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人在知情的情况下向版权局提供了不准确的信息,而准确的信息会导致注册被拒绝,那么法院可以根据《版权法》第411(b)条,在侵权诉讼中不考虑注册的结果。

5. 结论

本政策声明阐述了该局对含有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材料的作品的注册方法。本局将继续监测涉及人工智能和版权的新的事实和法律发展,并可能在未来发布与注册或这种技术所涉及的其他版权问题有关的额外指导。

[FR Doc. 2023-05321 filed: 3/15/2023 8:45 am;public Date: 3/16/2023]

翻译日期:2023年3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s://public-inspection.federalregister.gov/2023-05321.pdf

简要的总结

该政策声明的要点如下:

1. 强调版权的主体仍然只能是人类,作品应该包含人类的创造性要素。

2. 如果人工智能只是接受人类的提示生成某种成果,这种成果被认为是完全由AI产生的,因为根据目前的技术情况,版权局认为人类对如何“解释提示”和“生成材料”不能进行“最终的创造性控制”。

3. 如果人类选择和安排人工智能生成的材料,构成一个整体的作品,使“所产生的作品作为一个整体具有独创性”,则作品可以注册版权。但是,版权只保护作品中人类创作的,有独创性的部分(素材或编排)。比如,把自己写的文字和AI生成的绘画合在一起构成漫画。那么,漫画可以注册为作品,版权将保护漫画中的文字和漫画的编排。

4. 在美国,版权需经过申请批准取得。在申请与人工智能因素有关的作品版权时,申请人必须注明“哪些材料是AI生成的”,“哪些材料是人类生成的”,如果选择、协调和安排是由人类创作的,那也需要注明,即注明“人类对作品的贡献”。如果申请时填写的不准,而诉讼时审查发现了,那么在侵权诉讼时将不考虑注册的结果。

简要的评论

笔者在先前撰写了一篇关于构建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版权保护的文章,已经投稿,尚未发表。结合该政策建议,修改后的结论如下:

1. 版权的主体只能是人类,作品应该包含人类的独创性要素,这毋庸置疑。

2. 提示(prompt)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决定因素。如果人类不能控制提示的后果,那么生成的东西还是相当于被AI控制了,当然不具有人类的独创性。但笔者认为,如果人类通过独创性的方式写了提示,“并且”能够确定地意识到这种提示和生成结果的关系,是人类在引导机器的生成过程。那么,生成的成果自然可以受到现有版权法的保护。此时,AI如同画师手中的画笔,摄影师手中的相机。比如,对AI输入一段具有独创性,可以构成文字作品的段落。则生成的画可以完整受到版权保护。美国认为,目前人类还做不到这一点。也暗示了如果将来人类能做到,那么可能有别的方案。

3. 认为在其他情况下,涉及AI的成果不能受到版权保护,但应该给予部分财产权(采用邻接权保护模式为宜),以促进知识和文化传播,充分利用AI的能力。

4. 笔者的文章没有想到“由人类的作品和人工智能生成的材料”相结合而成的作品。对于这部分内容,笔者对美国版权局的分析和做法完全赞同。现有版权法本身就保护“有独创性的组合、编排”,因此,对于一部混合人类和AI生成的材料的作品,只要其组合是由独创性的,整个作品就可以注册版权,版权将保护这种“组合和编排”,以及其中人类的部分。

5. 对于获得版权的那一类作品,需要事前审查。对于获得邻接权的作品,可以进行事后审查,(如果权利人提起侵权诉讼时),审查作品是否存在最低程度的价值而不是生成就是用来恶意诉讼,制造版权丛林(反公地悲剧)。

如果需要引用上述观点,暂时可以使用:Jiaxi Gu. (2023). Challenge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o the Copyright System: Be Prepared for the Coming Future. Working Paper for Imagine Cup in NKU. 或在致谢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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