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美国历史时,注意到商业原则叫“购者自慎”。也就是说买东西要自己小心不要被骗,不然鸡零狗碎的小钱,法院是不会管的。出于节约私发资源的角度,还是有道理的。
还有个更加不可思议的法律条款,叫做“正当持票人”原则。实质让我想到了“善意第三人”。看似不合理,实际是个人为社会让步。不然容易市场混乱。但是,当时的漏洞还是很大的,不知情第三人也没限制。
看了种种,骗子真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