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 导论 5~7 (笔记)
意志包含(甲)纯无规定性或自我在自身中纯反思的要素。在这种反思中,所有出于本性、需要、欲望和冲动而直接存在的限制,或者不论通过什么方式而成为现成的和被规定的内容都消除了。这就是绝对抽象或普遍性的那无界限的无限性,对它自身的纯思维。
何为自我?就是把自我从一切有限制的有界限的规定性抽象出来,使之具有一种无限制的无限性。
自由意志的第一规定性是纯粹自我,但纯粹自我并非唯一规定性,如果意志的自我规定仅在于此,或观念把这一方面本身看作自由而予以坚持,那么这就是否定的自由或理智所了解的自由。否定的自由只能通过破坏本身来实现自己的定在,但破坏后一定会建立起新的秩序。
意志这个要素所含有的是:我能摆脱一切东西,放弃一切目的,从一切东西中抽象出来。唯有人才能抛弃一切,甚至包括他的生命在内,因为人能自杀。动物则不然,动物始终只是消极的,置身于异己的规定中,并且只使自己习惯于这种规定而已。人是对他自身的纯思维,只有在思维中人才有这种力量给自己以普遍性,即消除一切特殊性和规定性。
意志的第二个环节就是特殊化,扬弃抽象自我,把自己设定成有特殊内容的自我。
(乙)同时,自我就是过渡,即从无差别的无规定性过渡到区分、规定和设定一个规定性作为一种内容和对象。现在进一步谈,这种内容或者是自然所给予,或者是从精神的概念中产生出来的。通过把它自身设定为一个特定的东西,自我进入到一般的定在。这就是自我有限性或特殊化的绝对环节。
这第二个环节是作为跟第一个环节相对立的东西而显现的。对它应该在它的一般性质中来理解。它属于自由,但不构成自由全体。在这个环节中,自我从无差别的无规定性过渡到区分,过渡到设定一个规定性来作为一种内容和对象。我不光希求而已,而且希求某事物。
意志所希求的特殊物,就是一种限制,因为意志要成为意志就得一般地限制自己。
理智的思维往往把抽象的自我看做是高级的东西,而把被限制的东西当作这种无规定性的单纯的否定,但这种无规定性本身仅仅是对即有限性的否定。自我就是这种孤独性、绝对的否定。这样说来,没有规定性的意志,像仅仅停留在规定性中的东西一样,都是片面的。
(丙)意志是这两个环节的统一,是经过在自身中反思而返回到普遍性的特殊性——即单一性。
第一个环节抽象意义上的纯粹的自我。
第二个环节我必然把我设定成一个特殊的东西。
第三从特殊物返回自身。
自我对自己的各种规定性是漠不关心的,因为自我知道规定性的东西是理想性的东西,单纯的可能性。这是自我的自我规定,自我虽然特殊化但特殊化是自我设定的。这就是意志的自由。正如重量构成物质的实体性那样,自由构成意志的概念或实体性。
真正的自我既不是抽象的无规定性的,也不是单纯的规定性,而是二者的统一。
这里只指出下列一点。当我们说意志是普遍的,意志规定自己,这时已经表明,意志被假定为主体或基质。不过意志在自我规定之先,在这种规定被扬弃和理想化之先,意志什么都不是。意志只有通过这种自我中介的活动和返回到自身才成为意志。
补充(自由的具体概念) 我们所称真正的意志包含着上述两个环节。自我本身首先是纯活动(把自我从一切规定性中抽象出来),是守在自己身边的普遍物。但是这个普遍物规定着自己(自我希求某种东西而使自己特殊化),在这种情况下,它不再守在自己身边,而把自己设定为他物,从而丧失其为普遍物。至于第三个环节就在于,自我在它的限制中即在他物中,守在自己本身那里;自我在规定自己的同时仍然守在自己身边,而且它并不停止坚持其为普遍物(自我的规定性从属于自我,而非自我从属于规定性)。所以,这第三个环节是自由的具体概念,至于前面两个环节始终是抽象的并且是片面的。但是,这种自由在我们感觉的形式中,例如在友谊和爱中已经有了,我们在自己内部不是片面的,而极愿意在对他物的关系中限制自己,并且在这种限制中明知道自己本身。在这一规定性中人不应当感到自己是被规定的,相反地,由于他把它物作为它物来观察,他才具有自尊感。所以自由既不存在于无规定性中,也不存在于规定性中,自由同时是它们两者。把自己完全局限于一定事物的意志是固执者的意志,他不具有这种意志时,就感到不自由了。但是意志是不受某种局限的东西的约束的,它必然要越此前进,因为意志的本性不是这种片面性或约束性;至于自由是希求某种被规定的东西,但却在这样一种规定性中:既守在自己身边而又重新返回到普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