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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田教授民法典物权编1条1讲

2023-06-10 19:32 作者:异质结电池  | 我要投稿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效力及于所有人,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均属于义务人。物权具有追及效力、优先效力和排他效力。

优先效力:担保物权优先于普通债权 (例外法定优先权)

例外: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优先约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

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物权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物权的基本效力:支配效力和绝对效力

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物权法三大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1.物权设立于有形财产

2.物权客体的特性:(1)现实性(2)特定性 清晰边界(3)独立性

3.不动产的范围及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意义(1)物权变动依据 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动产交付为准(2)物权公示方法 不动产登记作为公示动产交付占有公示(3)物权设立种类 他物权用益物权设立在不动产上 ,担保物权不动产设立在抵押权(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上,动产设立在质权(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上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一) 抵押与质押的标的不同抵押的标的传统上是不动产(现代立法,也包括部分动产),而质押的标的是动产与权利。(二)对于抵押与质押中,标的是否转移占有不同。在抵押法律关系中,抵押的标的是不转移占有的,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抵押权人的权利在于有权干预未经其同意的债务人对抵押物的处分,并有权追索该标的,以及优先受偿权。而质押中,作为标的的动产与权利是要进行转移占有的。在质押合同设立后,债务人要将标的交付债权人占有。动产要交付占有,而权利也要交付权利证书,如:专利权证、商标权证等代表权利,并能使占有人根据此证享有利益的权利证书,才能起到担保的效果。除以上两种主要区别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区别,在此不赘述。

物权法定原则

含义:物权清单和具体物权内容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得约定创设。

理由:1.基本经济、政治制度的保障

2.便于物权公示,保护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成本

3.违反效果:行为无效,如符合债权设立条件的,债权成立。

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1.物权公示的意义:给概念性的物权穿上物质的外衣。

(1)透明物权关系,宣示物权归属状况,以维护财产关系的稳定和安全。

2)便于交易和维护交易安全

3)国家利益保护

4)使物权获得对抗效力

物权的对抗力,指物权人以其享有的物权否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或正当利益主张的效力. 物权的对抗效力来源于物权的公示。

物权效力:绝对效力(抵御不法妨害),对抗效力(物权人否认第三人权利或者正当利益主张的效力)

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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