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确立的买房者优先权,民商法体系下的优先权
在同一个标的物或者交易项下,有多种权利并存时,需要确定何种权利更加优先,避免不同权利人之间争论不休。类似于道路交通规则中,在特定道路、特定场景、特定主体下,谁有权优先使用道路。 民商法中优先权规则主要规定在《民法典》《公司法》《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之中,比如:物上共有权人优先受让其他份额共有,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就抵押质押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有权保留卖方优先取回物件,承租者优先购买或者优先承租权利,建设工程施工款项优先受偿,股东优先受让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企业破产程序中共益债、人员工资、国家税收的优先债权受偿等。 4月2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针对当前房地产行业低迷下房屋交付困难的现状,为了保护买房者权益,明确房屋交付请求权、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的优先性。赋予买房者在交付全款下,有权请求开发商优先交付房屋或者退款;交付部分款项的,有权要求优先请求返还价款。该批复属于司法解释文件,具有全国普遍适用法律效力,在防止买房者“钱房两空”上创设优先权利,具有一定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