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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2023-03-28 20:26 作者:财务431向qian冲  | 我要投稿

1. 增值税

1.1. 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1.1.1. 增值税发票的种类

1.1.1.1. 增值税发票种类包括:(1)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2)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5)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6)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1.1.2.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1.2.1. 一般纳税人

1.1.2.1.1. 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2)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3)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4)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③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5)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1.2.2. 小规模纳税人

1.1.2.2.1. 自开票(选择之一)

1.1.2.2.1.1. 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1.2.2.2. 代开票(选择之二)

1.1.2.2.2.1. 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未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1.3.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

1.1.3.1. 代开发票范围

1.1.3.1.1.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1.3.2. 代开发票种类

1.1.3.2.1. 税务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部门通过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1.1.3.3. 代开发票的盖章

1.1.3.3.1.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1.1.4. 增值税发票开具特殊规定

1.1.4.1. 建筑服务

1.1.4.1.1.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1.1.4.2. 销售不动产

1.1.4.2.1.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1.4.3. 金融服务

1.1.4.3.1. (1)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3)为自然人提供的保险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1.4.4. 生活服务

1.1.4.4.1. (1)旅游服务选择差额计税的,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规定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4.5. 交通运输服务

1.1.4.5.1. 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1.1.4.6.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1.4.6.1. 自2020年1月1日起,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以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税务局制定; (3)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1.1.4.7. 出租不动产

1.1.4.7.1. 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1.1.5. 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管理

1.1.5.1. (1)符合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人异常凭证范围: ①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经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⑤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1.5.2.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①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②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1.1.5.3.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人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①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进项;已抵的须转出(除另有规定外)。 ②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异常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对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③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④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根据税务机关核实结果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上述第①、②、③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⑤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1.1.6. 机动车发票

1.1.6.1. 自2021年7月1日起,《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正式施行。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机动车发票均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在线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可以离线开具机动车发票。 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分为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三种类型。

1.1.7.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1.7.1.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1.1.8. 增值税电子发票

1.1.8.1. 自2020年12月21日起,我国逐步推进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

1.1.8.2. 监制与签章

1.1.8.2.1. 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1.1.8.3. 发票领用量

1.1.8.3.1. 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1.1.8.4. 开具时的选择

1.1.8.4.1.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1.1.8.5. 红字电子专票的开具

1.1.8.5.1. 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已抵扣的,买方提出开红票申请,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未抵扣的,卖方提出开红票申请,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增值税—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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