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探矿权价值评估的方法
矿产资源是一种存在于地表以下的消耗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目前,人类可以利用的矿产资源越来越少,迫使人们关注能源的合理开发和合理利用问题。矿业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解决能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了制度保障。《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业权分为采矿权和探矿权,矿业权人可以转让矿业权。探矿权价值评估的方法主要取决于探矿阶段,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1、单位面积价值评判法(单位面积倍数法)
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的基本原理是根据市场交易或其他统计资料确定每平方公里探矿权价值,再乘以探矿权面积即可得出待评估探矿权价值。这是一种间接方法,通常适用于空白区勘查或普查(原勘查前阶段),或勘查程度很低、地质信息很少的探矿权价值评估。
2、勘查成本效用法
勘查成本效用法是由重置成本法发展而来的。重置成本法是国际上普遍使用的资产评估方法之一。勘查成本效用法指采用效用系数修正地质勘查重置成本,估算探矿权价值的方法。一般适用于已开展基础、简单普查工作,或者找矿前景仍不明朗的探矿权价值评估。

3、地质要素评序法
地质要素评序法是加拿大地质学家基尔伯恩(L.kiburn)提出来的。该方法对勘查阶段探矿权价值的实质的理解是正确的,即探矿权价值取决于探矿权区内蕴藏矿产的经济潜力。该方法主要是根据贡献原则间接估算探矿权价值的方法,它是在勘查成本效用法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调整的依据是评估探矿权找矿潜力和矿产资源开发前景。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工作程度较高的普查阶段,但不适用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大中型矿床的预查或普查阶段的价值评估。
4、折现现金流量法
对于折现剩余现金流量费用而言,主要指的是以折现剩余现金流量范围基础,将每年与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具有的合理报酬在净现金流量现值内进行扣除,然后结合具体情况选择合理的折现率,从而得到最终的矿业权价值。一般适用于详查工作阶段以上的探矿权价值评估、赋存稳定的沉积型大中型矿床普查探矿权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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