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男女通奸惩处概论
说来惭愧,作为一个历史爱好者,对于古代男女通奸这方面,我潜意识里一直把【男的当场打死,女的直接浸猪笼】当成古代律法惩处这类案件的手段。 然而今天心血来潮翻了一下《大明律》,发现实际并非如此。 我一直以为的霹雳手段原来只是偏远地区宗族内部动用的私刑,而不是朝廷官方的惩处方式。 那么,古代官方的惩处方式是怎么样的呢,我给大家也展开了解一下: 【犯奸】 【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 【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产入官】 【强奸者,妇女不坐】 【若媒合容止通奸者,各减犯人罪一等,私和奸事者减二等】 【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若奸妇有孕罪坐本妇】 从大明律里看,他们把通奸分为两类,一种是【和奸】,一种是【刁奸】 先说【和奸】,就是一男一女,你有情,我有意,你情我愿地通奸。 这一类的男女同罪,被抓住了各打八十大板了事,如果女的有丈夫,那就各打九十大板。 从这里看,其实就我们大部分人印象里的出入很大,通奸在古代官家律法里的罪责,其实并没有我们想的那么严重。 接下来就是【刁奸】,纂注里说,“和”为男女相愿,“刁”谓引至别所,按我的理解,这个【刁奸】是不是类似于在外面开房?这个就很有意思,因为【刁奸】按大明律是要男女各杖一百的,合着在家通奸受的处罚比在外面开房或者野战会轻一些,这是什么原理呢?我没有搞懂。 我们再讲讲男女通奸的善后处理,按大明律中说,如果男女通奸以后有了孩子,孩子按照法律是要归奸夫收养的,而对于奸妇,苦主丈夫是有权对她进行嫁娶买卖的,相当于把奸妇卖给其他人做老婆,然后收钱止损,当然如果你觉得能原谅她,那也可以。 不过大明律细致就细致在这里,如果苦主丈夫把奸妇卖给奸夫当老婆,那就是犯法的,苦主丈夫要和奸夫各杖八十,也就是说,要彻底断了通奸男女再一起的可能。 然后奸妇也回被赶回娘家,她的财产全部充公(古代女性嫁妆是她自己的私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个人推测理论上应该说的是这个财产) 之后还有减轻处罚的条文,就是如果有类似王婆这种居中调和牵线的,那通奸的两人是可以减罪的,可能逻辑是,如果没有这个中间人,那俩人很大概率也不会发生通奸,所以能减轻处罚。 另外就是捉奸捉双,告别人通奸,也是要讲证据的,不是说俩人在一起呆着就算,要正好抓到俩人颠鸾倒凤,那才算,嗯,这就很严谨。 最后还有关于【强奸】的,虽然对古代一直有女性被侵犯了以后自杀以全名节的印象,但从大明律上看,官方层面并没有说被强奸的女性要怎么怎么样,一句【强奸者妇女不坐】就说明了一切,当然也有可能是我理解错误,这里的妇女是指强奸者的家眷不被连坐的意思? 古代对于强奸者的惩处也很重,成功了的直接绞刑,没成功的也要杖一百流放三千里,难怪常威被撞破以后要杀了戚家满门。 大明律里还有一个条文,感觉被延用到了今天,【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意思是和十二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哪怕是你情我愿的,也按强奸算,说明那时候的法律就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的心智不健全这件事,并设置了保护。 这些律法条文确实让人有种大开眼界的感觉,甚至现在的法律也还能照见旧时律法的丝缕痕迹,而且从我个人情绪来说,感觉有些条文反而比我们现在更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