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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上因教育别家熊孩子引发的“互殴”与“正当防卫”之争

2023-05-10 11:17 作者:奇妙律旅  | 我要投稿

关于正当防卫与其他几个防卫相关的法律概念,此前谈过几次。有人呼吁对正当防卫的立法进行修订,避免“法律保护恶人”现象发生。     我想说,这并非立法层面的问题,而应探究法律实施和执行层面的尺度把握问题。     当两方发生人身互相伤害时,总是存在动手的先后。法律并不会机械地规定,先动手一方一定负有全部法律责任,后动手的人就一定处于正当防卫而免责,也不会事无巨细地规定事件发生的起始原因。      法律条文是从千奇百怪的互相伤害具体事件中高度概括出正当防卫的规则,规则是抽象化的,需要执法者将之灵活应用于具体个案之中,追求理想化的公平和正义。      灵活适用而非机械套用,两人都动手的情形一律各打五十大板就是机械套用。何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近颁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放宽了正当防卫认定标准。在此,再把过去相关分析贴在这里,大家再讨论讨论。      正当防卫,在《刑法》上有明确规定,其是指行为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以前我们讲真正意义上的“互殴”,是两个人发生争执或者互相推搡,结果发生了互相打架斗殴的情形。在没有发生轻伤以上的情形下,公安机关一般做调解处理,调解不了的,双方都可能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反之,如果构成了轻伤或重伤甚至死亡,公安机关必须以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了。     对于正当防卫,《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双方争执的情况下,一方先动手打人,另一方努力避免仍不能阻止进行还击的,可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比如一种情况,甲乙争吵,甲打了乙一拳,乙忍了,甲还要上来打,乙忍无可忍进行还击,乙可能就构成正当防卫。一定程度上扩大适用了正当防卫的认定。大家可以将这个标准套用到上述高铁动手的情形,踢人管教熊孩子的女孩到底构不构成“互殴”或者“正当防卫”?     顺便说下,两个人互相斗殴还不构成聚众斗殴,如果双方都是两人三人以上就构成聚众斗殴,即使没有造成很严重的伤害,也会落入到《刑法》“聚众斗殴罪”中进行考量。     正当防卫还要与“防卫过当”、“假想防卫”、“事后防卫”等相区别,后面几种情形都需要承担责任。     防卫过当,刑法明确规定,属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如果A先对B赤手空拳实施攻击,B构成了正当防卫,但采取的防卫手段是拿着菜刀,则明显超过必要,把A打残了,A和B都要承担故意伤害的法律责任。只不过,在量刑上适当考虑B处于正当防卫的情节,适当减轻处罚。     假想防卫和事后防卫,不属于真正意义的正当防卫。比如A在B眼前开玩笑挥舞了拳头,B假想以为A要打他,进行了“还击”把B打伤了,则B承担故意伤害的责任。     事后防卫,是指侵害行为已经终止了,被害人仍采取攻击手段把原先加害人打伤。比如A把B打伤了,B当时没有还手,但过后越想越气回过头来把A打伤,则A和B都一样的故意伤害主观动机,没有正当防卫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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