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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丹麦二手设备进口清关|贸易代理要求【报关报检无烦忧】

2023-09-02 07:13 作者:上海卓鹰钱SIR  | 我要投稿

口丹麦二手设备进口清关|贸易代理要求【报关报检无烦忧】


机电产品的定义:机电产品是指使用机械、电器、电子设备所生产的各类农具机械、电器、电子性能的生产设备和生活用机具。一般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那么什么是二手设备?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申报流程:

(一)进口旧机电产品前应确认具体进口货物的“申报名称”和HS编码,同时对照查阅相关文件,确实进口货物是否为“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中《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属禁止进口产品,海关不受理申报。

(二)如进口货物已列入原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的 ,则应在入境前,在起运地或中转地实施装运前检验,取得装运前证书后方可起运。

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提交《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及《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

(三)旧机电设备到港后,凭装运前检验证书(列入《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向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要求实施到货检验。

(四)未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企业提交《进口旧机电产品声明》向主管海关申报。

(五)进口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的,且属于“出口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国内结转复进口”情形之一的,企业应提交《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声明中的产品信息应与申报资料相符。


进口旧机电海关监管方面:

一.进口旧机电装运前检验:

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是指针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旧机电产品而实施的检验。

装运前检验由海关或者装运前检验机构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旧机电产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装运前检验内容包括: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能源消耗等项目作出初步评价;核查产品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新旧、残损情况是否与合同、发票等贸易文件所列相符;是否包括、夹带禁止进口货物。

二.进口旧机电口岸查验:

进口旧机电产品口岸查验,是指口岸海关为确定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申报的单证及内容是否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真实质量安全情况相符,依法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在入境口岸进行的检查。

查验内容包括:单货、货证是否相符;数量、标签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夹带其他国家禁止进口货物;必要时,结合卫生及动植物检疫要求实施现场核查。

三.进口旧机电目的地检验:

目的地检验是指旧机电产品入境后,由海关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对进口旧机电产品进行一致性核查以及合格评定。

目的地检验内容包括:一致性核查,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含能源效率)等项目检验。

目的地检验方式:海关可选取确认装运前检验机构检验结果、现场检验、核查收用货单位自我声明等方式进行检验。

检验出证:经检验合格的,由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或使用;经检验,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收货人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告知收货人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进口旧机电口岸查验内容都有哪些?

(一)申报制冷剂为非氯氟烃物质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属实;

(二)是否夹带其它国家禁止进口货物;

(三)必要时,结合卫生及动植物检疫要求实施现场核查。


进口旧机电目的地检验内容都有哪些?

一致性核查:

1.核查产品外观及包装;

2.核查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

3.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实际用途实施抽查。

安全项目检验:

1.检查产品表面缺陷、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

2.检查产品在静止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

3.检验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以及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卫生、环境保护(含能源效率)项目检验:

1.检查产品卫生状况;

2.检测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噪声、粉尘含量、辐射以及排放物是否符合标准;

3.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我国能源效率有关限定标准。



进口旧机电其他注意事项

1.禁止将《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产品申报进口或伪报为目录外的产品进口。

2.我国已明令禁止进口固体废物,防止将废机电作为旧机电申报进口。

3.防止将旧机电产品申报为新机电产品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时,品名须标明“旧”或“二手”,标记唛码及备注须注明“旧机电产品”。

4.防止将应申领许可证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伪报为无须许可证的一般旧机电产品进口;防止旧机电产品无证到货。

5.防止未经海关检验合格并允许使用,擅自将设备开箱解封、调试使用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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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如何开展进境水果预检

一、产地检查

包括果园检查、包装加工厂检查、检疫处理设施(包括冷处理、热处理、熏蒸处理等)检查及实验培养。具体检查内容包括:

01、体系检查

核查相关资质证书、官方监管记录;查看管理手册;查看管理运行记录。预检项目及重点指标见附录A。

02、现场检查

实地验证果园、包装加工厂、检疫处理设施管理是否满足议定书要求,预检项目及重点指标见附录A。

03、实验培养

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害生物不能当场鉴定的,需按照议定书要求,进行实验室鉴定或实验培养后鉴定。预检期间不能得到培养鉴定结果的,由出口方专家提供鉴定结果。

二、产品检查

01、储存检查

检查水果存放场地防疫、隔离存放、包装标识、苫盖物、铺垫物情况。

02、货物抽样

输出国与我国有相关议定书的,按议定书检疫要求进行抽样。

输出国与我国议定书中无规定的,每批货物按照表1所示比例或按2%比例进行随机抽样,抽样应具有代表性。

03、样品检查

包括包装检查、果实检查、实验室鉴定等项目。预检项目及重点指标见附录A。

三、结果评定与处置

01、产地检查

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评定为合格;对不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评定为不合格,不再进行产品检查。

02、产品检查

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检疫结果定为合格,根据需要,双方联合签发预检植物检疫证书(参见附录B);对 不符合议定书要求的检疫结果定为不合格,不予签发预检植物检疫证书。

03、其他

预检过程中,若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及时向海关总署报告。

四、预检总结

01、结果反馈

在预检工作结束后,预检人员应及时总结,及时向海关总署相关业务司进行汇报,反馈预检结果,需要整改的,提出整改建议;无法整改的,在预检报告中详细阐明原因。

02、预检报告

预检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向海关总署汇报预检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格式提交预检报告,并随附工作日志和检查记录表。

清关知识每日学:


RCEP如何实现关税减让

RCEP成员之间适用“双边两两出价”的关税减让模式:

“统一减让”

即同一产品对其他缔约方适用相同的降税安排,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8国使用一张关税减让承诺表,RCEP项下原产于不同缔约方的同一产品,在上述缔约方进口时适用相同税率。

“国别减让”

即对其他缔约方适用不同的降税安排,如我国分别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两两达成货物贸易关税承诺,共有5张关税承诺表,原产于不同国家的同一产品,在进口时适用不同的RCEP协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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