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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韩国皂液器代理报关_申报时效【通关知识科普】

2023-06-01 08:08 作者:上海卓鹰钱SIR  | 我要投稿


进口韩国皂液器代理报关_申报时效【通关知识科普】


本文介绍皂液器进口国内收货人资质|进口皂液器报关注意事项|进口皂液器清关单证|进口皂液器报关流程手续|进口皂液器海运清关换单要求



下面我们来简单分析下上海港进口皂液器的大致通关流程:


一般进口皂液器远洋线的靠上海洋山港,近洋线的靠上海外高桥港。目前海运的货物有舱单后可以提前申报清关。


进口皂液器一般需要收货人需要以下资质:

A.进出口经营范围

B.海关注册登记证

C.用电子口岸法人卡签约通关无纸化


进口皂液器申报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A、海运提单

B、INVIOCE

C、装箱单

D、贸易合同

E、申报要素

F、协定产地证(如享受协定税率)

G、其他需要的文件(具体货物具体分析)


进口皂液器海运换单一般所需资料如下:

①海运提单(如电放则电放提单打印)盖章

②电放保函(如提单为电放,有些船公司有固定格式,需要提前落实)

③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提单上的收货人英文名称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上保持一致)

④国外收货人章+国内通知人章(如提单收货人显示为TO ORDER)

⑤其他所需文件


海运进口皂液器清关的一般流程:

落实国外资料——查询是否有舱单——进口申报缴税——查验(如发生)——进口换单——送货——目的地查验(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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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适用范围之保税仓库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

一、定义与代码

保税仓库进出境仓储及转口货物,指从境外进口直接存入保税仓库、保税仓库出境的仓储、转口货物,以及出口监管仓库出境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1233”,简称“保税仓库货物”。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适用于经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进出境和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境货物。包括从保税仓库提取用于外国籍国际航行运输工具的物料。

(二)不适用本监管方式的情况

 1.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进口自用的货架、办公用品、管理用具、运输车辆、搬运、起重和包装设备以及改装用的机器等,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2.从保税仓库提取用于本国籍运输工具或用于维修境内设备的仓储货物,按进口申报,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lO)。

3.保税仓库进境货物销往境内,按货物运出保税仓库的实际用途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

4.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的退仓货物,分各种监管方式。

5.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其监管方式分别为“保税区仓储、转口”(1234)、“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6033)。

 6.保税仓库货物出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转为正式进口的,在仓库主管海关办结出仓报关手续,填制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填写“1200”,进口报关单按实际进口监管方式填报。

7.保税仓库寄售维修零部件申请免税出仓的,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应为“无代价抵偿货物”(“3100”)。

清关知识每日学: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防静电要求整理

一、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4.1.2.1条规定:

当中型散货箱用于运输闪点等于或低于60°C的液体时,或运输易于引起粉尘爆炸的粉末物质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静电放电的危险。

二、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4.1.5.14条规定:

塑料包装不得有产生或积累大量静电的危险,以致放电时可能造成包装件内的爆炸性物质或物品引发、引燃或起动。

三、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4.3.1.13条规定:

如果用散装货箱运输可能造成尘爆或形成易燃蒸发气体(如某些废物)的散装货物,应采取措施,排除点火源,并防止在运输、装卸物质过程中有危险的静电放电。

四、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6.7.2.2.15条规定:

可移动罐柜用于运输符合第3类闪点标准的物质,包括在等于或高于其闪点条件下运输的高温物质时,必须能够作电气接地。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危险的静电放电。

五、《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 使用鉴定》(GB 19454)规定:

用于装运闪点等于或低于60℃,或用于装运易发生粉尘爆炸的粉末时,应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

便携式罐体用于运输符合第3类物质,包括在等于或高于其闪点条件下运输的高温物质时,应当能够作防静电接地。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危险的静电放电。

六、《危险货物大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432)规定:

大包装用于装运闪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或用于装运易发生粉尘爆炸的粉末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七、《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GB 19434)规定:

中型散装容器用于装运闪点等于或低于60 ℃的液体,或用于装运易发生粉尘爆炸的粉末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八、《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1部分:总则》(SN/T 0370.1)规定:

塑料容器不应容易产生或积累足够的静电,以致放电时可能造成包件内的爆炸性物质或物品引爆、引燃或发生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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