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问题之人格混同
2023-08-22 11:35 作者:nvlijinger | 我要投稿
案例:老李作为股东开办了一家理财公司,2016年该公司向老王借款1600万元,后到期未能偿还,遂诉至法院。庭审时理财公司无钱偿还,案件进入死胡同。据了解,老李的配偶开办了一家建筑公司,目前正常经营,两个公司的资金、财产、业务都由老李一人掌管,人员交叉任职,共用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 案件焦点:理财公司和老、建筑公司能否构成人格混同?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15号的裁判要点为: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本案中关联公司的人员、财务等方面构成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关联建筑公司、理财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