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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刑诉-13-起诉

2019-07-12 18:31 作者:蔚蓝的⑤  | 我要投稿


起诉

13-起诉

  • 刑事起诉制度

    • 起诉方式

      • 现代各国的刑事公诉制度

        • 刑事公诉独占主义

        • 刑事公诉兼自诉制度

      • 我国刑事诉讼

        • 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 起诉原则

      • 起诉法定主义

        • 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 如: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起诉便宜主义

        • 自由裁量

      • 我国的起诉原则

        • 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

  • 审查起诉的程序

    • 主体

      • 检察院

    • 内容

      • 定罪量刑及证据

      • 是否遗漏犯罪嫌疑人

      • 是否属于不当追究

      •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 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 侦查活动合法性

      • 涉案款物的处理

      • ……

    • 管辖(起诉与审判管辖级别对应)

      • 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 监察机关的留置向强制措施的变更

      • 对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 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10-14天)

        •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 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新增)

    • 必经步骤

      •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新增)

      • 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新增)

    •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起诉

      • 告知和听取意见

        •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制度,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 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 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 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 检察院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新增)

      •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 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 未成年人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适用速裁程序)

        •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在签署具结书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都对认罪认罚没有异议且愿意签署具结书的,应当签署具结书

          • =          三方同意,应签署具结书

        • 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但未成年本人同意认罪认罚的,不需要签署具结书

          • 虽然未签署具结书,同样可以对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处理

    • 侦查监督

      • 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 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

          • 认为可能存在《刑诉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 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 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

    • 特殊情形

      • 发现新罪

        • 对已经退回侦察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

          • 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察机关立案侦查

          • 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 需要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进行复验、复查的

        • 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

        • 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

          • 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

      • 核准追诉程序

        • 追诉期间不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 期限

      • 一个月,可延长15日

      •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 ,可以延长至15日(新增)

  • 审查起诉的结果(提起公诉、程序倒流和不起诉)

    • 提起公诉

      • 提起公诉的条件

        • ①犯罪事实清楚

        • ②证据确实充分

        • ③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 起诉材料的移送

        • 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

          •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新增)

    • 程序倒流和不起诉

      •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和刑诉第16条规定的情形(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 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检查院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 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 程序倒流

      • 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

        •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 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 不起诉

    • 不起诉的区别

      • 适用对象

        • 法定不起诉

          •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刑诉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

            • 没有犯罪事实

              • 如: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

            • 《刑诉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经特赦令赦免的

              • 告诉才处理的

                • 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其它免于刑事责任的

                • 认罪认罚从宽中特殊情况下的不追究

        • 酌定不起诉

          •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 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

        • 证据不足不起诉

          • 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 有无裁量权

        • 法定不起诉

        • 酌定不起诉

        • 证据不足不起诉

      • 能否再起诉

        • 法定不起诉

          • 不能

        • 酌定不起诉

          • 不能

            • 不能出尔反尔

        • 证据不足不起诉

      • 被害人可否申诉

        • 法定不起诉

          • 可以

        • 酌定不起诉

          • 可以

        • 证据不足不起诉

          • 可以

      • 被不起诉人可否申诉

        • 法定不起诉

          • 不可以

        • 酌定不起诉

          • 可以

        • 证据不足不起诉

          • 不可以

      • 注意

        • 上述三类不起诉针对的是行为人,不是行为人的某一个行为

          • 一个人有多罪,只要有一罪能起诉,就全部起诉

    • 不起诉决定的程序

      • 特定案件的审批程序

        •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 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非常重大敏感,需要慎重对待

        • 省级以下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 防止检察院滥用权力

      • 宣布与生效

        • 公开宣布

        • 立即生效

      • 送达

        • 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

        • 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

        • 公安机关

        • 监察机关

      • 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 被不起诉人

          • 酌定不起诉可向原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 被害人

          • 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然后向法院起诉

          • 直接起诉

        • 公安机关

          • 向原决定机关复议,向上一级复核

            • 同不批捕的救济程序一样

        • 监察机关

          • 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

      • 对被不起诉任何涉案财物的处理

        • 对人

          • 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 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 ,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解除

          •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新增)

            •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检察院

        • 对物

          • 需要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书面通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处理,向法院申请启动没收程序

            • 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 特殊情况下撤销案件、不起诉

        •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新增)

          • 根据上述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极其孳息作出处理

          • 注意:不能使用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 检察院撤回、追加、补充、变更起诉

    • 撤回起诉(程序倒流、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 情形

        • 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 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 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 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 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 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 程序

        •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30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

          • 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新的证据,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 追加、补充起诉

      • 情形

        • 检察院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

      • 程序

        • 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向法院提出

    • 变更起诉

      • 情形

        • 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

      • 程序

        • 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向法院提出

  • 补充侦查与补充调查

    • 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补充调查

      • 原因

        •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

      • 主体与方式、次数与期限

        • 公安侦查的案件

          • 可以退回公安机关

          • 可以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 没有次数限制

          • 必须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一个月,可延长15天)

        • 检察院自侦的案件

          • 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 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可以要求侦查部门予以协助

          • 退回2次

          • 一次一个月

        • 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监察机关不是侦查机关,行使调查权)

          •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

            • 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 退回2次

          • 一次一个月

      • 后果

        • 第一次退回退回补充侦查后,可以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处理

        • 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应当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处理

      • 期限的计算

        • 重新计算

      • 特殊情况

        • 检察院对审查起诉时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由检察院的公诉部门报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直接决定逮捕

        •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 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

        •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中止

        •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直接连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

          •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

          •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网络犯罪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有犯罪被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 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 原因

        • 检察院向法院申请补充侦查的理由

          •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 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          = 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形

      • 主体与方式

        • 只能由检察院补充侦查

          • 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 次数与期限

        • 2次

        • 一次一个月

      • 后果

        •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法院可以决定按检察院撤诉处理

      • 期限的计算

        • 重新计算

      • 特殊情况

        •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被告人还有犯罪被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 特殊情形

      • 改变审查起诉管辖后的退回补充侦查

        • 如何退回

          • 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 退回的次数

          • 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

ヾ(◍°∇°◍)ノ゙Fig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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