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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法定简易程序20230521

2023-05-21 14:53 作者:宋昶靓宋垚磊  | 我要投稿

75(多选题)甲乡乙村村民张某向乡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乙村年度财务信息,乡政府答复:“我单位仅负责监督村委财务公开工作,并没有备案(保存)你村年度财务信息。”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该答复并责令乡政府重新处理。判决生效后,乡政府向张某重新答复为:“我单位并未保存您申请的乙村年度财务信息,建议您向村委申请公开。”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所以,A选项正确。 (2)行政诉讼的法定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包括:①第一审案件;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③满足以下三种情形其中之一:第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第二,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第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考生很容易发现,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属于法定简易的情形之一,所以,B选项笼统地评价本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表述过于绝对,进而错误。 (3)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所以,C选项正确。这里之所以不是加盖邮局印戳之日起,而是签收之日起,是因为政府信息公开不存在诉讼制度中的“受理”环节,收到申请之日就是行政机关判断信息是否应当公开之日,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一般为收到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不可能行政机关连当事人要求提供什么信息都没看到,就开始计算行政机关的处理期限吧? (4)两次答复表面看来内容大致相仿,但是,第一次答复违法,第二次答复合法,原因在于第二次答复不仅说明了乡政府没有保存原告申请的乙村年度财务信息,还向原告指引了获取渠道“建议您向村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5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可见,在信息公开中,行政机关不应一拒了之,否则很容易给人“踢皮球”的感觉,除了拒绝公开还应向当事人提供“指路服务”,第二次的答复比第一次的答复在拒绝理由上有了实质性的进步,第二次答复是合法的,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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