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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丈夫约妻子一起自杀,帮助妻子自缢后违约逃跑被判刑

2023-05-11 13:54 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丈夫约妻子一起自杀,帮助妻子自缢后违约逃跑被判刑

基本案情

鞠某与高某系夫妻关系。鞠某与高某因生活债务问题萌生自杀念头,两人商议好共同自杀。

2021年2月2日20时许,鞠某与高某在龙口市桥洞附近高压电线铁塔下一空地上,鞠某帮助高某将自杀用的绳子系到铁塔横梁,并将高某扶到绳子下方,后高某上吊自杀,鞠某见高某自杀后突然感到害怕,遂放弃自杀念头,离开了现场。经龙口市XX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高某系缢死。

法院认为

2021年3月31日,鞠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责。

本案争议点在于:既然是高某自己到绳子处自缢,为何鞠某要受到刑事处罚呢?

法院认为,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安机关的指控成立,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律师观点

本案高某的死亡是鞠某的帮助行为与高某最后将脖子挂上绳子后坠下的行为一起导致的。虽然最后的行为是高某自己实施,鞠某没有实施暴力强迫行为,但鞠某与高某的死亡有着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

首先,《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构成要件: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生命的行为。

主观上,鞠某虽没有直接杀死高某的故意,但却对高某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客观上,鞠某帮助高某将自杀用的绳子系到铁塔横梁,并将高某扶到绳子下方,实施帮助了高某死亡的行为,虽然没有采取直接剥夺性命的暴力行为,但也间接促成了高某的死亡。

其次,法律规定互相具有扶助的义务,这种义务应当包括遇难要救、见死要救的义务。鞠某作为高某的丈夫,与高某相约一起自杀,在帮助高某自缢后自已却反悔,眼看着高某自缢,明明死亡结果会发生,却对高某不管不顾,任其死亡。

社会上有不少人认为,恋人、夫妻或朋友之间已经约好自杀,双方是自愿的行为,其中一人侥幸未死,应该从道德上谴责,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实际情况并不如此。

本案属于未死者帮助他人自杀的案件。因为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帮助他人剥夺其生命,帮助自杀实质是帮助杀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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