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虚假合同是什么?湖北乐柏电商举例说明
有朋友问湖北乐柏电商,为什么会有反映说少部分电商公司存在虚假合同?一般小卖家是不是没有呢?我们在黑猫投诉看了下,是有很多朋友反映遇到过这种虚假合同的骗术,今天就根据该问题用真实发生的案例给大家科普下。
2021年12月至14月,某供货商为甲方和供应商,买家为乙方和需方,双方签订了一系列材料销售合同,同意购买化肥。
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是由需方买家在交货地点自行提交的长江港务公司。签署物权交接单后,视为乙方买家质量检验合格。
随后,某供货商和买家在《物权交接单》上签字盖章。买家在加盖公司公章的《物权交接单》上注明:“我公司收到供应商上述货物,验收合格,确认供应商已按合同完全履行本批交付责任。”
目前,买家主张原判决事实尚不清楚,未取得合同标的物化肥的所有权。本案事实为供货商、某供货商、中间商虚构交易,实现融资贷款目的,买家“刷单”制造业绩。某供货商、供货商、陈瑞在原审中始终主张,涉及的物资销售合同是真实的销售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某供货商与买家签订销售合同,某供货商作为卖方按照合同义务交付标的物,买家作为买方签字盖章收到标的物,现买家主张长江港口公司标的物化肥不存在,本案实质上是虚构交易实现融资贷款的目的。
然而,买家并没有主张并提交证据证明某供货商知道交易是虚假的,化肥也不是一开始无法买卖的标的物。因此,即使供货商作为某供货商的上游供应商没有实际供应,买家仍然签字盖章确认标的物,这足以构成某供货商与买家之间销售合同的履行。
根据买家的自述,只说明供货商、买家、中间商之间存在虚构的交易关系。某供货商与买家签订的销售合同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理由,因此原审对销售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当。
中间商是买家转售货物的下游企业。它不是本案销售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主体,也不对某供货商的交付或买家的付款承担保责任。因此,中间商不必参与本案销售合同纠纷的审理。
此外,买家建议将中间商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是否参与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