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申报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五)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软件企业认定所需材料
(一) 软件企业评估申请书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 企业拥有有效的软件产品证书、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或受 理通知书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系统集成类软件企业需提供《计算机信息 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 受理日上年度《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情况表》,上年度12月份经社保部门签章的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企业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受理日上一月份对应材料) ;
(五) 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 月份)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软件产品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报告中须明确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为国税发[2008]116号文,并提供完整的研发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六)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ISO9000系列或CMM/CMMI等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或者提供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保证产 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上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清单及企业上年度签订的六份金额 最大的合同复印件(不足六份,全部提交)和与之对应的发票复印件。
关于软件企业优惠政策讲解
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免三减半)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从获利年度,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利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规定逐年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的年度。如果获利年度中间有亏损的应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