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帝国1917年九章约法
一、钦遵德宗景皇帝谕旨,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定为“大清帝国”,善法列国君主立宪政体。
二、皇室经费,仍照所定每年四百万元数目,按年拨用,不得丝毫增加。
三、懔遵本朝祖制,亲贵不得干预政事。
四、实行融化满汉畛域,所有以前满蒙官缺,已经裁撤者,概不复设。至通婚易俗等事,并着所司条议具奏。
五、自宣统九年五月本日以前,凡与东、西洋各国正式签订条约及已付债款合同,一律继续有效。
六、民国所行印花税一项,应即废止,以纾民困。其余苛细杂损,并著各省督抚查明,奏请分别裁撤。
七、民国刑律不适国情,应即废除,暂以“宣统初年颁定现行刑律”为准。
八、禁除党派恶习,其从前政治罪犯,概予赦免,倘有自弃于民而扰乱治安者,朕不敢赦。
九、凡我臣民,无论已否剪发,应遵照宣统三年九月谕旨,悉听其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