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今年(2023年)2月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目前已改为国家金融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 1号,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2020年3月17日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1次委务会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作为金融监管部门,每年都会发布几个文件,不奇怪。
这个《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是何方神圣,多家银行紧张起来了,不仅是内容要求严格,更是执行时间紧迫,今年的7月1日起正式施行,留给某些银行的时间不多了。

我们来看看这个文件有哪些重点内容: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本质就是2007年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的升级版,但这个升级绝不是简单的增加内容,而是大幅度的修改。比如,同样是贷款五级分类办法,这次的分类范围大大增加:
“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所以,新规的名称已经不是贷款分类,而是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这个文件,最重大变化莫过于对风险的认定,引入了“信用减值”的概念,而这个概念又不是从无到有,而是通过2017年财政部的文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来引用,这不仅统一了标准,也规范了不同部门对不良资产的认定依据。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条,因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金融资产估值向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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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不同部门发布文件的层层嵌套也是前所未闻,我们的商业银行相关部门不得不把文件找来逐一研究,看看会计准则都是怎么说的:
第四十条 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六)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有可能是多个事件的共同作用所致,未必是可单独识别的事件所致。)
另一个问题,关于风险分类标准的掌握。
在跟学员交流时,有同学提出,适用脱期法的零售资产,能不能按照担保方式、逾期时间,将超过90天以上的逾期分类为关注等等,还说我们都是这样做的呀,比如,存单质押贷款,房地产抵押贷款,逾期90天以上还没有分类为不良。
本次文件根本没有留下商量的余地:
逾期90天一律纳入次级。虽然此前银保监会也窗口指导要求逾期90天纳入不良,但执行过程中仍然并不是很到位。不考虑担保等因素。
2007年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于以上逾期90天以上但只要担保充足,仍然不能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偿还,所以可以分为正常或关注。此次非常明确,只要逾期90天一律不良。逾期270天一律纳入可疑,360天纳入损失类。

新规的发布实施,对商业银行有哪些影响呢?
新规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不同类型银行的影响,二是对商业银行不同业务的影响,三是对风险评估方法的影响,四是对不良率的影响,五是对资产质量的影响,六是对对拨备和拨备覆盖率的影响,七是对风险管理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