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开盲盒”执法?寻衅滋事到底该不该取消?

有的人呢,一说起法律,就是原则,就是理想,从不说实际判决;
一说案例呢,就是假设谁、假设干了什么,从不提实际案例统计数据;
整个就是一个真空中的球形法官。
法律怎样改,才能绝对不出错案?
法律是现实的,现实不是绝对的,现实是概率性的。
在实际判决中,有几个人是被冤枉的?
在真实生活中,有多少罪犯逍遥法外?
哪一个概率高?
有的人呢,一说起法律,就讽刺「一般」、「其他」、「情节严重」;
一说起法律,就无条件尊崇明文规定,排斥解释空间和人的判断;
明文规定听上去像是法律的精华;
而人的判断像是法律的糟粕。
有一条事实是,犯罪方法千千万万,明文规定无法穷尽。
这一点,即便是大法党,也会承认吧?
那么来分析比较一下:
在有「模糊性」、有「解释空间」、有「人的判断」的条件下,
你有被冤枉的概率,没错。
但你同时也有上诉推翻判决的可能。是,只是可能。
相对地,罪犯没有绝对安全犯罪的可能性,有「口袋罪」兜底呢。
在一切都「明文规定」的条件下,
你没有被冤枉的可能性。
相对地,罪犯也有了绝对安全犯罪的可能性。
越专业的罪犯,越善于安全犯罪。
老实人选哪个好呢?
罪犯选哪个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