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分享一篇最近写的劳动裁决书

2023-01-31 10:23 作者:Boingo超可爱捏  | 我要投稿


申请人诉称:2021年11月20日申请人应聘到被申请人处,职位为技术员,于2022年2月23日转正后工资4000元,拖欠5320元基本工资,未签订书面合同,未缴纳社保。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15日至2022年6月25日工资5320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8923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补缴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社会保险费损失4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答辩人认为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所涉及的劳务问题不属于本案的仲裁范围,故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且其养老保险也不应予以支持。

反诉申请人诉称:1.请求裁决反诉申请人支付在工作期间产生的各种损失96030元。2.反诉费用由被反诉申请人承担。

反诉被申请人辩称:无。

本委经查: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0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职位为技术员。2022年6月24日,被申请人发出《关于对李某丢失公司测量仪器的通告》,2022年6月25日,申请人不再上班。

又经查: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申请人也未缴纳社保。

本委认为:申被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以确认劳动关系为前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特征是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申请人提交了来自微信名为“丽X财务”的转账,载明“李某11月工资”“12月工资”。申请人还提交了其与张某(河南省丽X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的钉钉聊天,显示其进行补卡申请和付款申请,同时载明李某的部门:测量人员。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对李某丢失公司测量仪器的通告》《处罚通告》《情况说明》,其中都明确显示“我单位员工李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八条:在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视为对申请人员工身份的自认,综上,本委认定申报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5月15日至2022年6月25日工资5320元。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2022年5月15日至2022年6月25日工资,应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的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月,被申请人应当支付2022年5月15日至2022年6月25日工资4000元/月÷21.75×42天=7724元。申请人主张5320元系其处分权的表现,本委对此予以支持。

关于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8923元。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0日入职,2022年6月25日离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自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6月25日合计7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4000元/月*6月=24000元,申请人主张18923元系其处分权的表现,本委对此予以支持。

关于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补缴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社会保险费损失4000元。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缴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损失费,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故本委对该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申请人请求裁决反诉被申请人支付在工作期间产生的各种损失96030元。2022年6月1日,被申请人发出《处罚通告》:2022年5月15日,公司员工李某由于测量作业不认真……现决定对李栋进行罚款50000元,以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罚款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本委对此不予支持。2022年6月24日,被申请人发出《关于对李某丢失公司测量仪器的通告》:我单位员工李某于2022年6月20日,……经公司研究决定,李某丢失的物品,应由李某全价赔偿,赔偿金额:36100元。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申请人因丢失被申请人新购买的测量仪影响生产任务,被申请人可以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故本委对此予以支持。

关于反诉申请人请求反诉费用由被反诉申请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故本委对该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经本委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等法律法规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反诉申请人)河南省丽X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反诉被申请人)李某24243元。

二、申请人(反诉被申请人)李某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申请人(反诉申请人)河南省丽X铁路工程有限公司36100元。

三、驳回申请人(反诉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驳回被申请人(反诉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分享一篇最近写的劳动裁决书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