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借条上签名加上自己名字,属于债务加入,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被告张某系陈某明妻子,被告陈某系陈某明儿子。2015年11月27日,陈某明向债权人沈某民借款100000元,约定于2017年11月26日归还,按月利率2%计息,由原告提供保证担保。
因陈某明未还款,原告未履行保证义务,沈某民向本院起诉,要求陈某明还本付息,要求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本院(2018)浙0110民初某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由陈某明还本付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本院(2018)浙0110执某6号立案执行,陈某明、倪某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原告被采取拘留措施后,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沈某民代偿,支付款项108000元,与沈某民的债务清偿完毕,本院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同日,陈某明与被告张某共同以向原告出具借条的形式,确认欠原告的代偿款为借款,承诺于2020年11月19日前支付给原告。但陈某明、张某未向原告支付款项。陈某明于2020年4月9日因病死亡,4月10日被公安机关注销户籍。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上判。

【原告诉称】: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张某归还原告代偿款108000元;2.判决被告张某对原告的108000元垫付款自2018年10月20日起按市场贷款利率(LPR)的四倍,即年息15.4%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日止,至2020年11月19日止的利息为3326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某承担;4.判决被告陈某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其继承父亲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
二被告未提供证据。
庭审中,被告张某自认,与陈某明向原告出具借条时,双方口头约定一年内不计利息,超过一年的,按银行利息计付;与陈某明共有坐落于杭州市某区农村房屋二间二层,另有借用他人名义审批,由陈某明与其共同出资建造二间余二层房屋于陈某明生前以6800000元价格抵偿给他人。原告明确表示放弃要求陈某明父亲作为法定继承人承担本案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
陈某明生前向他人借款,由原告提供保证,经法院审判及执行,原告代为偿还108000元,原告有相应的一系列证据为凭,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代偿后,有权向债务人陈某明追偿。陈某明及被告张某以出具借据的形式确认所欠原告代偿款,并承诺还款,被告张某系对该债务的加入,应与陈某明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现陈某明已去世,被告张某作为共同债务人及与陈某明为夫妻的生存一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应承担清偿义务。被告张某以陈某明借款,由原告提供保证时其不知情,只同意承担一半还款责任的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支付全部代偿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但原告要求支付自2018年10月20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利息,因无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张某庭审中认可出具借据时曾口头承诺一年后按银行利息计算,故本院确定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陈某明生前与被告张某留有房屋等财产,其去世后属其部分应作为遗产可供继承,被告陈某作为陈某明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义务在继承陈某明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判决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七百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支付原告倪某代偿款108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张某支付原告倪某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158元(以10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19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3.85%计算,此后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前述标准另行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陈某在继承陈某明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向原告倪某承担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张某、陈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26元,减半收取1563元,由原告倪某负担322元,由被告张某、陈某负担1241元。原告倪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张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