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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法考民法主、客观题,都会出这个重点考点!|改革热点(一)

2021-05-12 22:09 作者:倾塌少年最易消磨  | 我要投稿
作者:@厚大法考培训官博

@张翔民法 

 

【担保法新规定】之一:担保人的消极条件(1)

甲村委会与乙银行订立保证合同,为本村张三从乙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
(1)保证合同有效否?

回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经查,甲村委会代行本村集体的职能。保证合同有效否?

回答: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但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担保法新规定】之一:担保人的消极条件(2)

(1)如果甲大学从乙银行贷款,并与乙银行订立抵押合同,以教学楼向乙银行设立抵押。该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回答:一言难尽。非营利法人订立的担保合同(保证合同、以公益设施订立的抵押或质押合同)无效;营利性法人订立的担保合同有效。
(2)如果甲大学从乙银行贷款,并与乙银行订立抵押合同,以校领导的专车向乙银行设立抵押。该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回答:不区分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设立担保物权的,担保合同有效。
(3)如果甲大学与丙实验设备厂商订立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约定丙厂商将实验设备交付给甲大学后,在甲大学付清价款前,丙厂商保留实验设备的所有权。该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回答:不区分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以保留所有权方式购入公益设施的,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有效。
(4)如果甲大学与丁融资租赁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丁公司从丙厂商处购买实验设备后,出租给甲大学。该融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
回答:不区分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以融资租赁方式购入公益设施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效。

 

【担保法新规定】之二:担保合同的无效(1)

3、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的价格将机器设备出卖给乙,丙与甲订立保证合同,为甲的价金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如果甲丙的保证合同无效。
①丙有没有保证责任?
回答:担保合同无效的,不存在“担保责任”。
②丙有没有责任?
回答:担保合同无效的,可能存在担保人的“过错赔偿责任”。
(2)如果经查,丙是公益性大学。现乙到期未向甲支付价金,甲可请求乙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回答:担保合同的双方(甲、丙)均应知道,公益法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故对担保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其中,担保人丙的过错为1/2,故丙应对甲不能受偿价金的1/2承担赔偿责任。(注意:丙向甲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乙追偿)
(3)如果经查,甲胁迫丙订立保证合同,丙诉请法院撤销了该保证合同。现乙到期未向甲支付价金,甲可请求乙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回答:丙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无过错,故没有过错赔偿责任。

 

【担保法新规定】之二:担保合同的无效(2)
4、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的价格将机器设备出卖给乙,丙与甲订立保证合同,为甲的价金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如果甲乙买卖合同无效。
①丙有没有保证责任?
回答: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随之无效,故不存在“担保责任”。
②丙有没有责任?
回答:担保合同无效的,可能存在担保人的“过错赔偿责任”。
(2)如果经查,甲乙的买卖合同的无效,是因乙胁迫甲所致,且丙对胁迫之事并不知情。丙有没有责任?
回答:丙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3)如果经查,甲乙的买卖合同的无效,是因乙胁迫甲所致,且丙对胁迫之事知情。
①丙有没有责任?
回答:丙对担保合同的无效具有过错,故应对甲的损失承担1/3的赔偿责任。
②丙对甲承担责任后,可否向乙追偿?
回答:可以。

 

【担保法新规定】之三:担保责任的从属性
1、甲公司从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年利息5%,借期1年。丙公司与乙银行订立保证合同,为乙银行的贷款本息债权提供全额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若丙公司未及时承担保证责任,应承担10万元保证合同上的违约金。
(1)如果甲公司贷款到期后,乙银行向甲、丙公司催要,甲、丙公司均未及时还款。贷款到期1年时,丙公司同意履行保证责任。
①此时,甲公司欠乙银行的本息共计多少钱?
回答:100万元本金+1年期内利息5万元+1年期外利息5万元=110万元。
②丙公司向乙银行偿还了甲公司所欠的全部本息后,又依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乙银行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丙公司能否对自己承担的责任,对甲公司追偿?
回答:丙公司向乙银行支付的10万元违约金,超过了主债务数额,故此部分不得对甲公司追偿。
③丙公司向乙银行偿还了甲公司所欠的全部本息后,又依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乙银行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丙公司的法务了解此事后,应如何处理?
回答:请求乙银行返还10万元违约金。
(2)如果甲公司接到到期后半年时,进入破产程序。此时,丙公司应承担的本息担保责任共计多少钱?
回答:100万元本金+1年期内利息5万元+半年期外利息2.5万元=107.5万元。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担保人有权主张担保债务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

 

 

【担保法新规定】之四:以新贷偿还旧贷(1)
6、甲借给乙100万元,丙与甲订立抵押合同,为甲的借款债权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事实上,甲借给乙的100万元的目的,在于让乙偿还欠丁的100万元借款。
(1)丙能否以甲向乙借款旨在“借新还旧”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回答:原则上,可以。
(2)如果经查,丙与甲订立抵押合同时,已经知道甲向乙借款的目的。丙能否以甲向乙借款旨在“借新还旧”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回答:否。担保人提供担保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担保的主债具有偿还旧贷的用途的,不得再以此为由拒不承担担保责任。
(3)如果经查,原先丁借给乙款项时,丙也为丁提供担保。丙能否以甲向乙借款旨在“借新还旧”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回答:否。当初旧贷发生时,该担保人即为其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得以新贷具有偿还旧贷的用途为由,拒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法新规定】之四:以新贷偿还旧贷(2)
7、甲借给乙100万元,目的在于让乙给丁偿还借款。经查,丁借款给乙时,丙以房屋A向丁抵押,担保丁的借款债权,并于2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1)乙用所借甲的款项,偿还了对丁的负债后,甲能否享有丙所提供的房屋A上的抵押权,作为自己对乙债权的担保?
回答:否。甲并不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具有“取得债权人权利”的效力。
(2)如果乙用所借甲的款项,偿还了对丁的负债后,在房屋A上的抵押权登记尚未注销之际,丙与甲订立抵押合同,约定丙继续以房屋A向甲提供抵押,担保甲对乙的债权,并于9月5日办理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①甲能否取得房屋A上的抵押权?
回答:可以。甲丙达成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②甲于何时取得房屋A上的抵押权?
回答:溯及至2月5日,即丙给丁办理房屋A抵押登记之时。
③经查:丙还与李四订立抵押合同,将房屋A抵押给李四,并于8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在房屋A上,李四的有抵押权、丁的抵押权,受偿顺位如何?
回答:甲优先于李四受偿。甲抵押登记的时间溯及至2月5日,故甲优先于李四受偿。

 

【担保法新规定】之五:第三担保人的债务人抗辩权适用于物保
7、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台机器设备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丙以房屋A向甲抵押,为甲的价金债权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甲向乙交付机器设备后,乙发现质量不符合约定,完全不能使用,遂拒绝支付价金。现甲基于抵押权,主张丙承担担保责任。
(1)丙能否以“甲向乙交付的机器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
回答:可以。乙对甲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第三担保人(人保、物保)均可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
(2)如果丙向甲承担了担保责任,能否向乙追偿?
回答:否。担保人未行使债务人抗辩权,承担了担保责任的,不得享有追偿权。
(3)如果乙明确向甲表示,尽管机器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但仍愿意付款。现甲基于抵押权,主张丙承担担保责任。
①丙能否继续以“甲向乙交付的机器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
回答:可以。第三担保人对债务人抗辩权的享有,具有独立性。
②如果丙向甲承担了担保责任,能否向乙追偿?
回答:可以。债务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的,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的,可以享有追偿权。

 

【担保法新规定】之六:主债权让与通知担保人规则适用于物保
8、甲银行借给乙100万元,丙为甲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以房屋A向甲银行抵押,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甲银行将对乙的1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资产管理公司,通知了乙,但未通知丙、丁。
(1)如果乙到期未向戊公司偿还借款,戊公司能否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回答:否。原则上,主债权转让,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的除外。
(2)如果乙到期未向戊公司偿还借款,戊公司能否请求丁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回答:否。原则上,主债权转让,物上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债权转让未通知物上担保人的除外。

 

 

 

【担保法新规定】之七:主债权额变动、债务人享有抵销权及撤销权规则适用于物保
9、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台机器设备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公司。丙与甲公司订立抵押合同,约定丙将房屋A抵押给甲公司,担保甲公司价金债权实现,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1)如果后来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将买卖价金减少到80万元,未经丙的同意。现乙到期未支付价金,甲公司请求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丙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回答:是。主债额减少的,无论人保还是物保,担保人均应对剩余部分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2)如果后来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将买卖价金增加到120万元,未经丙的同意。现乙到期未支付价金,甲公司请求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丙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回答:丙应承担100万元的担保责任。主债额增加,未经担保人同意的,无论人保还是物保,担保人均对增加的部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如果乙公司的价金债务到期时,乙公司对甲公司的一笔80万元的运输费债权也已到期。
①如果乙公司行使抵销权,后果如何?
回答:乙公司的价金债务减少至20万元,丙仅需承担20万元的担保责任。
②如果乙公司未对甲公司行使抵销权,也未支付价款。现甲公司请求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丙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回答:丙仅需承担20万元的担保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而未行使的,无论是人保还是物保,担保人均可主张在本可减少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4)如果甲公司欺诈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但丙并不知情。
①如果乙公司得知欺诈之事后,行使了撤销权。后果如何?
回答:主合同归于无效,抵押合同也随之无效。丙无过错,没有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②如果乙公司得知欺诈之事后,并未行使撤销权,也未支付价款。现甲公司遂请求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丙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回答:不需要。债务人享有撤销权而未行使的,无论是人保还是物保,担保人均可主张在本可减少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担保法新规定】之八:主债务人破产(1)
10、甲银行向乙公司贷款,本息共计100万元,丙以房屋A向甲银行设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现乙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甲银行申报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1)甲银行在参加破产分配过程中,能否请求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回答:可以。
(2)如果甲银行在破产分配过程中,请求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丙以房屋A的价值,向甲银行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100万元,丙怎么办?
回答:丙可参与乙公司的破产程序,代替甲银行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3)如果甲银行在破产分配过程中,请求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丙仅以房屋A的价值,向甲银行偿还了80万元。
①丙能否参与乙公司的破产程序,代替甲银行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回答:不能。
②如果甲银行通过破产分配程序,又从乙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受偿60万元。丙怎么办?
回答:丙有权请求甲公司返还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即40万元。
(4)如果甲银行通过破产分配程序,从乙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受偿60万元。
①甲银行能否就未获清偿的40万元,请求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回答:可以。
②丙向甲银行偿还40万元后,可否向丙公司追偿?
回答:丙公司都没有了,追偿毛。

 

【担保法新规定】之九:主债务人破产(2)
11、甲银行向乙公司贷款,本息共计100万元,丙以房屋A向甲银行设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现乙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甲银行未申报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1)丙怎么办?
回答: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未申报破产债权的,无论是人保,还是物保,担保人均可以追偿权名义申报债权,即预先行使追偿权。
(2)如果甲银行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丙此事。现破产债权申报期限已经届满。后果如何?
回答: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未申报破产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在无论是人保,还是物保,在担保人本可预先追偿的范围内,担保责任消灭。

 

【担保法新规定】之十:第三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分担请求权
12、甲银行向乙公司贷款,丙以房屋A向甲银行设立抵押,丁向甲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乙公司到期未向甲银行偿还债务,甲银行将丙的房屋A变卖后,偿还了债务。现丙请求丁分担自己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1)经查,丙、丁曾书面约定,任何一方承担了担保责任,有权请求对方承担1/2。
①丙能否请求丁依约分担?
回答:可以。各共同担保人之间约定可以相互分担,或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且约定分担份额的,从其约定。
②丙请求丁依约分担,是否需要先向乙公司进行追偿,再就不能受偿的部分请求丁分担?
回答:不需要。第三担保人之间约定分担比例的,可直接请求分担。
(2)经查,丙、丁曾书面约定,双方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但未约定分担的比例。
①丙能否请求丁依约分担?
回答:可以。各共同担保人之间约定可以相互分担,或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意味着约定了分担请求权。
②丙请求丁依约分担,是否需要先向乙公司进行追偿,再就不能受偿的部分请求丁分担?
回答:需要。第三担保人之间直接没有约定分担比例的,不可直接请求分担,只能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受偿部分,再请求其他共同担保人分担(因未约定分担比例,原则上等额平分)。
(3)经查,丙、丁未书面约定,双方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或可以相互分担,更未约定分担的比例,但丙、丁在同一书面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
①丙能否请求丁依约分担?
回答:可以。各共同担保人在同一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按手印的,意味着约定了分担请求权。
②丙请求丁依约分担,是否需要先向乙公司进行追偿,再就不能受偿的部分请求丁分担?
回答:需要。第三担保人之间没有直接约定分担比例的,不可直接请求分担,只能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受偿部分,再请求其他共同担保人分担(因未约定分担比例,原则上等额平分)。
(4)经查,丙、丁未书面约定,双方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或可以相互分担,也未约定分担的比例,也并非在同一书面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丙能否请求丁依约分担?
回答:不可以。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分担请求权,仅限于三种情形:①约定可以追偿(还约定比例的,直接请求分担);②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还约定比例的,直接请求分担);③在同一书面合同上签字。

 

【担保法新规定】之十一:部分第三共同担保人受让债权
13、甲银行向乙公司贷款,丙以房屋A向甲银行设立抵押,丁向甲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甲银行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丁,并通知了乙公司、丙。
(1)甲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丁,性质如何理解?
回答:理解为,丁向甲银行承担了保证责任。
(2)丁对乙公司的请求权,是履行债务请求权,还是追偿权?
回答:按照“丁向甲银行承担了保证责任”来理解,丁对乙公司享有追偿权。
(3)丁对丙的请求权,是承担担保责任请求权,还是分担请求权?
回答:按照“丁向甲银行承担了保证责任”来理解,丁对丙在如下情况下,享有分担请求权:①约定可以追偿(还约定比例的,直接请求分担);②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还约定比例的,直接请求分担);③在同一书面合同上签字。

 

【担保法新规定】之十二:担保物权的价值代位物的给付义务
14、甲银行向乙公司贷款,丙以房屋A向甲银行设立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房屋A意外失火,丁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1)如果甲银行向丁保险公司通知,要求将保险金支付给自己。但丁保险公司仍然向乙公司支付了保险金。甲银行能否请求丁保险公司向自己再支付100万元保险金?
回答:可以。担保财产价值代位物的给付义务人接到抵押权人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仍向抵押人给付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抵押权人仍有权请求给付义务人实施给付。
(2)如果甲银行未向丁保险公司通知,要求将保险金支付给自己。故丁保险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保险金。甲银行能否请求丁保险公司向自己再支付100万元保险金?
回答:否。给付义务人未接到抵押权人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向抵押人给付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抵押权人不得再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

 

【担保法新规定】之十三:担保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情况下的法院实行担保物权
15、甲银行向乙公司贷款,丙以房屋A向甲银行设立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现乙公司未如约向甲银行偿还债务,甲银行遂起诉法院,主张实行担保物权,丙则以抵押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为由提出抗辩。
(1)如果法院查明,甲银行与丙就此时丙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无异议。法院应如何处理?
回答:当事人对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已经成就的,应当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2)如果法院查明,甲银行认为丙应当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丙认为自己仅应承担部分担保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
回答: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的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告知可以就有争议的部分申请仲裁。
(3)如果法院查明,甲银行认为丙应当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丙认为自己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
回答: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担保法新规定】之十四:股权让与担保
16、甲为A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甲从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并将自己对A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乙银行,并与乙银行约定,若甲偿还了欠乙银行的借款本息,则乙银行应将受让的股权返还予甲。否则,乙银行有权就该股权变价受偿。现因甲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A公司请求甲补缴出资,并请求乙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1)甲与乙银行的股权转让合同,本质是什么?
回答:先让与担保。即甲以自己的部分股权,用作担保自己对乙银行借款债务的履行。
(2)A公司能否请求乙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回答:不能。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法新规定】之十五:不动产抵押合同未办登记的后果
17、甲从乙银行的贷款100万元后,与乙银行订立抵押合同,约定将房屋A抵押给乙银行。
(1)如果抵押合同订立后,甲将房屋A出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①乙银行能否请求甲办理抵押登记?
回答:否。因房屋A已经归丙所有,故抵押合同履行不能,乙银行不得请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②乙银行能否请求甲承担抵押合同上的违约责任?
回答:可以。抵押物因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
③乙银行请求甲承担抵押合同上的违约责任,是否存在数额上的限制?
回答:是。不得超过主债额,及抵押物的价值。
(2)如果抵押合同订立后,房屋A因洪水冲毁。
①乙银行能否请求甲办理抵押登记?
回答:否。因房屋A已经毁损灭失,故抵押合同履行不能,乙银行不得请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②乙银行能否请求甲承担抵押合同上的违约责任?
回答:否。甲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并非出于违约。
③如果房屋A已经投保洪水险,甲已经获得保险赔付。乙银行能否请求甲赔偿损失?
回答:是。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④如果房屋A已经投保洪水险,甲已经获得保险赔付。且甲还欠李四的货款到期未付。乙银行能否主张就保险金,优先于李四受偿?
回答:否。此时债权人的保险金范围内的赔偿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

 

【担保法新规定】之十六: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范围
18、甲银行借给乙100万元,丙公司以机器设备A向甲银行设立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如果丙将机器设备出卖给不知情的李四,并且交付。李四取得机器设备A的所有权,对甲银行的抵押权产生什么影响?
回答:甲银行的抵押权未经登记,不能对抗李四的所有权,故抵押权归于消灭。
(2)如果丙将机器设备出租给不知情的李四,并且交付。李四取得机器设备A的租赁权,对甲银行的抵押权产生什么影响?
回答:甲银行的抵押权未经登记,不能对抗李四的租赁权,故甲银行实行抵押权,将机器设备A出卖予他人时,李四可主张买卖不破租赁的保护。
(3)如果丙还欠张三的借款到期未偿还,张三请求法院将机器设备A扣押。这对甲银行的抵押权产生什么影响?
回答:甲银行的抵押权未经登记,不能对抗法院的扣押。故甲银行在机器设备A的变价上,不得优先于张三受偿。
(4)如果丙破产。这对甲银行的抵押权产生什么影响?
回答:甲银行的抵押权未经登记,不能对抗丙的破产债权人。故甲银行在机器设备A上,不得优先于丙的破产债权人受偿。

 

【担保法新规定】之十七: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适用
19、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公司,约定乙付清价款前,甲保留机器设备A的所有权。甲将机器设备A交付予乙后,甲保留的所有权未办理登记手续。
(1)如果乙将机器设备出卖给不知情的李四,并且交付。李四取得机器设备A的所有权,对甲的所有权产生什么影响?
回答:甲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能对抗李四的所有权,故甲的所有权归于消灭。
(2)如果乙将机器设备出租给不知情的李四,并且交付。李四取得机器设备A的租赁权,对甲的所有权产生什么影响?
回答:甲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能对抗李四的租赁权,故甲在乙迟延支付价金时,不得行使取回权。甲将机器设备A再卖予他人的,李四可主张买卖不破租赁的保护。
(3)如果乙还欠张三的借款到期未偿还,张三请求法院将机器设备A扣押。这对甲的所有权产生什么影响?
回答:甲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能对抗法院的扣押。故甲在机器设备A的变价上,不得优先于张三受偿。
(4)如果乙破产。这对甲的所有权产生什么影响?
回答:甲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能对抗乙的破产债权人。故甲在机器设备A上,不得优先于丙的破产债权人受偿。

 

【担保法新规定】之十八: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适用

20、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甲公司购买机器设备A后,出租给乙公司。甲将机器设备A交付予乙后,其出租人所有权未办理登记手续。
(1)如果乙将机器设备出卖给不知情的李四,并且交付。李四取得机器设备A的所有权,对甲的出租人所有权产生什么影响?
回答:甲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能对抗李四的所有权,故甲的所有权归于消灭。
(2)如果乙将机器设备又出租给不知情的李四,并且交付。李四取得机器设备A的租赁权,对甲的所有权产生什么影响?
回答:甲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能对抗李四的租赁权,故甲在乙迟延支付价金时,不得取回租赁物。甲将机器设备A出卖予他人以变价受偿的,李四可主张买卖不破租赁的保护。
(3)如果乙还欠张三的借款到期未偿还,张三请求法院将机器设备A扣押。这对甲的所有权产生什么影响?
回答:甲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能对抗法院的扣押。故甲在机器设备A的变价上,不得优先于张三受偿。
(4)如果乙破产。这对甲的所有权产生什么影响?
回答:甲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能对抗乙的破产债权人。故甲在机器设备A上,不得优先于丙的破产债权人受偿。

 

【担保法新规定】之十九:向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办理抵押登记(1):向债券受托管理人登记
21、甲公司欲发行公司债券,主管机关要求甲公司为自己发行的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甲公司遂找到丙,丙决定以房屋A抵押,担保甲公司公司债券的本息兑付。
(1)在公司债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债务人是谁?
回答:债务人是甲公司,债权人是广大持券人。
(2)按照一般的抵押规则,丙公司应予谁订立房屋抵押合同?
回答:担保人与接受担保的债权人订立抵押合同。
(3)在公司债券法律关系中,一般的抵押合同订立方式,可能否?
回答:不可能。持券人众多、分散,不可能都在抵押合同上签字。
(4)按照一般的抵押规则,抵押登记应记载谁的名字?
回答:接受抵押的债权人,即抵押权人。
(5)在公司债券法律关系中,一般的抵押登记方式,可能否?
回答:不可能。持券人众多、分散,不可能都记载于抵押登记上。
(6)在公司债券法律关系中,抵押合同如何签订?抵押登记如何办理?
回答:丙公司可与债券受托管理人订立抵押合同,将房屋抵押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
(7)倘若甲公司到期无法兑付债券本息,谁有权行使抵押权?
回答:持券人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均可行使抵押权。
(8)从中可以看出,持券人与债券委托管理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回答:委托关系,债券受托管理人是持券人的受托人。

 

【担保法新规定】之十九:向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办理抵押登记(2):向贷款受托人登记
22、甲公司欲借给乙公司100万元。甲公司将资金存入丙银行,委托丙银行向乙公司发放借款。乙公司以房屋A设立抵押,担保甲公司本息债权的实现。
(1)借款关系中,债权人、债务人分别是谁?
回答:债权人是出借人甲公司;债务人是借款人乙公司。
(2)乙公司能否与甲公司订立抵押合同,将房屋A抵押登记在甲公司名下?
回答:可以。这是抵押权设立的一般规则。
(3)乙公司能否与丙银行订立抵押合同,将房屋A抵押登记在丙银行名下?
回答:也可以。
(4)在(3)的情况下,倘若乙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借款,谁有权行使抵押权?
回答:甲公司、丙银行均可行使抵押权。
(5)甲公司、丙银行是什么关系?
回答:委托关系,丙银行是甲公司的受托人。

 

【担保法新规定】之十九:向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办理抵押登记(3):向债权人的其他受托人登记
23、甲公司欲借给乙公司100万元。乙公司将房屋A设立抵押,担保甲公司本息债权的实现。甲公司委托丙公司与乙公司订立抵押合同,并接受乙公司的抵押登记。
(1)借款关系中,债权人、债务人分别是谁?
回答:债权人是出借人甲公司;债务人是借款人乙公司。
(2)甲公司能否委托丙公司与乙公司订立抵押合同,并接受乙公司的抵押登记?
回答:可以。
(3)倘若乙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借款,谁有权行使抵押权?
回答:甲公司、丙公司均可行使抵押权。

 

【担保法新规定】之二十:抵押物(1):划拨地使用权抵押
24、甲公司从乙银行贷款,并与乙银行订立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约定将“划拨”取得的A地使用权抵押给乙银行,担保自己的贷款本息偿还,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1)甲公司与乙银行的土地A使用权抵押合同,是否因A地为划拨地而无效?
回答:否。土地A抵押合同有效。
(2)乙银行能否取得土地A的抵押权?
回答:可以。办理土地A抵押登记时,乙银行即可取得抵押权。
(3)如果到期甲公司未如约向乙银行偿还贷款本息,乙银行实行抵押权,将A地使用权变价后,所得价金如何处理?
回答:所得价款,首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从而变划拨地使用权为出让地使用权。剩余的价款,乙银行优先受偿其贷款本息债权。

 

【担保法新规定】之二十:抵押物(2):抵押物的续建部分
25、甲公司从乙银行贷款,并与乙银行订立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约定将在建楼房A(建至第10层)抵押给乙银行,担保自己的贷款本息偿还,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现甲公司未如约向乙银行偿还贷款本息,乙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此时,房A已经封顶,共30层。
(1)30层的房屋A,是否是乙银行的抵押物?
回答:10层以下部分,为抵押物。11层以上的部分,是抵押物续建部分,非抵押物。
(2)乙银行行使抵押权,是否有权将30层的房屋A变价?
回答:可以。
(3)乙银行将30层的房屋A变价所的价款,如何处理?
回答:10层以下部分,为抵押物的变价,乙银行有权优先受偿。11层以上的部分,非抵押物的变价,乙银行无权优先受偿。

 

 

【担保法新规定】之二十:抵押物(3):违法建筑抵押
26、甲公司从乙银行贷款,并与乙银行订立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约定房屋A、以及房屋A占有的土地B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银行,担保自己的贷款本息偿还,并办理了房屋、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经查,房屋A为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
(1)甲公司与乙银行订立的房屋A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回答:除甲公司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办理了规划许可证外,该抵押合同无效。
(2)甲公司始终未办理房屋A的规划许可证,乙银行能否取得房屋A上的抵押权?
回答:抵押合同无效,乙银行不得取得抵押权。
(3)甲公司始终未办理房屋A的规划许可证,乙银行能否取得土地B上的抵押权?
回答:可以。土地上存在违法的建筑物,不影响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的效力。

 

【担保法新规定】之二十:抵押物(4):抵押物的从物
27、甲将电视机A抵押给乙,担保甲欠乙的4000元借款。
(1)设:电视机A配有遥控器。甲将电视机A抵押给乙,遥控器是否随之抵押?
回答:是。主物处分时,从物存在的,从物随之处分。
(2)设:甲将电视机A抵押给乙后,因电视机A的遥控器坏了,甲又为电视机A配了一个遥控器。
①该遥控器是不是抵押物?
回答:不是。主物抵押时,从物不存在的,从物不是抵押物,即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②如果甲到期未能偿还乙的借款,乙欲变卖电视机A,实行抵押权。
第一,遥控器是否要一并变卖?
回答:是。主物处分时,存在从物的,从物一并处分。
第二,设:乙还欠李四1000元到期未还。甲能否基于抵押权,就变卖遥控器所得价金优先受偿?
回答:否。遥控器不是抵押物,甲无权优先受偿。

 

【担保法新规定】之二十:抵押物(5):争议物抵押
28、房屋A登记在甲的名下,乙认为房屋A是自己的,与甲多次交涉争吵。现乙向法院提起物权确认之诉。而甲为从丙银行借款,将房屋A抵押给丙银行,担保自己借款债务的偿还,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法院作出确权判决:房屋A归属于乙。该判决已经生效。
(1)甲与丙银行订立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回答:有效。
(2)丙银行能否取得房屋A的抵押权?
回答:法院确认房屋A归乙所有,意味着甲向丙银行的抵押行为,性质为无权处分。丙银行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
(3)经查,乙向法院提起物权确认之诉前,已经办理了异议登记。
①甲与丙银行订立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回答:依然有效。
②丙银行能否取得房屋A的抵押权?
回答:否。法院确认房屋A归乙所有,意味着甲向丙银行的抵押行为,性质为无权处分。因乙已经办理了异议登记,故丙银行应当知道房屋A上存在权属争议,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不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

 

【担保法新规定】之二十:抵押物(6):查封、扣押物抵押
29、甲欠乙银行100万元贷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将甲所有的房屋A查封。一周后,甲将房屋A抵押给丙,用于担保甲对丙欠付的货款。
(1)甲与丙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回答:查封扣押物抵押,抵押合同依然有效。
(2)丙能否取得房屋A上的抵押权?
回答:可以。查封扣押物抵押,符合抵押权成立要件的,抵押权依然可以成立。
(3)丙在房屋A上的抵押权,能否优先于乙银行受偿?
回答:否。查封扣押物抵押,抵押权人只能就查封扣押申请人(债权人)受偿后的剩余部分受偿。

 

【担保法新规定】之二十:抵押物(7):抵押物发生添附
29、甲将一块价值3万元玉石抵押给乙,担保从乙处的借款。抵押后,甲将玉石交丙保管。丙将该玉石雕刻成了一个柏拉图像,价值4万元。现甲、丙对该柏拉图像的归属发生争议,遂诉诸法院。
(1)如果法院判决,该柏拉图像归属于丙,且丙应向甲补偿玉石价值3万元。乙的抵押权客体是什么?
回答:丙应向甲支付的3万元补偿金。
(2)如果法院判决,该柏拉图像归属于甲,且甲应向丙补偿加工价值1万元。乙的抵押权客体是什么?
回答:柏拉图像中的3万元价值。
(3)如果在诉讼中,甲乙约定,对柏拉图像按照3:1的份额形成共有。乙的抵押权客体是什么?
回答:柏拉图像中属于甲的份额。

 

【担保法新规定】之二十一:抵押权期限(1)
30、甲公司从乙银行贷款500万元。丙将自己的房屋A向乙银行设立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丁将自己的股权出质给乙银行,也办理了出质登记手续。现乙银行对甲公司的贷款债权已经届满诉讼时效。乙银行请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均遭拒绝。
(1)丙能否拒绝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为什么?
回答:可以。主债诉讼时效届满,抵押权期间遂告届满,抵押权消灭。
(2)丁能否拒绝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为什么?
回答:可以。抵押权期间的规定,也可适用于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包括股权质权、应收账款质权、知识产权质权。

 

【担保法新规定】之二十一:抵押权期限(2)
31、甲公司从乙银行贷款500万元。丙将自己的房屋A向乙银行设立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丁将自己的股权出质给乙银行,也办理了出质登记手续。现甲公司到期未向乙银行偿还借款。
(1)设:乙银行立即以甲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起诉丙、丁。法院责令甲公司履行债务的判决生效后,乙银行未在执行时效内提出对甲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现乙银行请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均遭拒绝。
①丙能否拒绝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为什么?
回答:可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但未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的,与主债诉讼时效届满具有相同法律后果,即抵押权期间遂告届满,抵押权消灭。
②丁能否拒绝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为什么?
回答:可以。抵押权期间的规定,也可适用于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包括股权质权、应收账款质权、知识产权质权。
(2)设:乙银行立即以甲公司、丙、丁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责令各共同被告履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判决生效后,乙银行未在执行时效内提出对各共同被告的强制执行申请。现乙银行请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均遭拒绝。
①丙能否拒绝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为什么?
回答:不可以。债权人已经在主债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了抵押权。
②丁能否拒绝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为什么?
回答:不可以。抵押权期间的规定,也可适用于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包括股权质权、应收账款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债权人已经在主债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了质权。

 

【担保法新规定】之二十二:抵押物转让(1)
32、甲公司从乙银行贷款500万元。丙将自己的机器设备A向乙银行设立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现丙与丁订立机器设备A买卖合同,约定将机器设备A转让给丁。丙向丁交付机器设备A后,向乙银行通知此事,乙银行表示反对。
(1)丁能否取得机器设备A的所有权?
回答:可以。抵押物转让,无需抵押权人同意,只需通知抵押权人即可。故乙银行的反对,不构成丁继受取得机器设备A的法律障碍。
(2)如果经查,丙与乙银行的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机器设备A在抵押期间,不得转让。但该项约定,并未在抵押登记时予以公示。
①设:且经查,丁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丙与乙银行的该项约定。丁能否取得机器设备A的所有权?
回答:可以。“禁止抵押物转让”的约定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人”。故丁可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同时,抵押人违反约定,抵押权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②设:且经查,丁知道或应当知道丙与乙银行的该项约定。丁能否取得机器设备A的所有权?
回答:不可以。丁为“恶意受让人”,不能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3)如果经查,丙与乙银行的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机器设备A在抵押期间,不得转让。且该项约定,已经在抵押登记时予以公示。丁能否取得机器设备A的所有权?
回答:不可以。“禁止抵押物转让”的约定登记的,受让人不得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担保法新规定】之二十二:抵押物转让(2)
33、甲公司从乙银行贷款500万元。丙将自己的房屋A向乙银行设立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现丙与丁订立房屋A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A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1)丁能否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
回答:可以。本题并无“禁止抵押物转让约定”的事实。
(2)对乙银行的抵押权产生何种影响?
回答:乙银行的抵押权已经登记,且不动产抵押物的转让,不存在“正常买受人”概念,故丁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对乙银行的抵押权没有影响。乙银行在甲公司到期不偿还贷款时,可对已归丁所有的房屋A行使抵押权。

 

【担保法新规定】之二十二:抵押物转让(3)抵押物的正常买受人之一
34、甲公司是销售A型车床的企业。甲公司为从乙银行贷款,将其库房内的10台A型车床抵押给乙银行,并将其汽车抵押给乙银行,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1)如果甲公司将抵押给乙银行的1台A型车床出卖给丙公司,丙公司按照市价支付价款后,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了该A型车床。
①乙公司能否取得该A型车床的所有权?凭什么?
回答:可以。甲、乙并未约定抵押物不得转让。
②对乙银行的抵押权产生什么影响?
回答:甲公司出卖A型车床,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持续销售同类商品的行为,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丙公司支付了合理价款,并依交付取得所有权,构成正常买受人。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买受人的所有权。故乙银行的抵押权消灭,只能就丙公司支付的价金主张提前清偿或提存。
(2)如果甲公司将抵押给乙银行的汽车出卖给丙公司,丙公司按照市价支付价款后,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了该A型车床。
①乙公司能否取得该A型车床的所有权?凭什么?
回答:可以。甲、乙并未约定抵押物不得转让。
②对乙银行的抵押权产生什么影响?
回答:没有影响。甲公司以销售A型车床为业,故其出卖汽车,并非正常经营活动。故丙不构成正常买受人,故只能适用“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对抗规则”。因乙银行的抵押权已经登记,故乙银行的抵押权可以对抗丙公司的所有权,乙银行可对该汽车继续行使抵押权。
③设:乙银行的抵押权未经登记。丙公司取得所有权,对乙银行的抵押权产生什么影响?
回答: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第一,如果丙公司善意(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A型车床上有乙银行的抵押权),乙银行的抵押权不得对抗丙公司的所有权,归于消灭。乙银行只能就价金主张提前清偿或提存。第二,如果丙公司恶意(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该A型车床上有乙银行的抵押权),乙银行的抵押权可以对抗丙公司的所有权,故不受影响。乙银行可对该A型车床继续行使抵押权。

 

【担保法新规定】之二十二:抵押物转让(4)抵押物的正常买受人之二
34、甲公司是销售A型车床的企业。甲公司为从乙银行贷款,将其库房内的10台A型车床抵押给乙银行,并将生产A型车床的B型车床一台也抵押给乙银行,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1)如果甲公司将抵押给乙银行的10台A型车床出卖给丙公司,丙公司按市价支付了价款,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经查,通常一家企业购买A型车床为1到2台。丙公司取得10台A型设备的所有权,对乙银行的抵押权产生何种影响?
回答:没有影响。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的,不构成正常买受人。故只能适用“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对抗规则”。因乙银行的抵押权已经登记,故可以对抗丙公司的所有权,乙银行可对该A型车床继续行使抵押权。
(2)如果甲公司将抵押给乙银行的B型车床出卖给丙公司,丙公司按市价支付了价款,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丙公司取得该B型设备的所有权,对乙银行的抵押权产生何种影响?
回答:没有影响。甲公司并非以销售B型车床为业,出卖B车床并非正常经营活动,丙公司不构成正常买受人。故只能适用“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对抗规则”。因乙银行的抵押权已经登记,故可以对抗丙公司的所有权,乙银行可对该B型车床继续行使抵押权。
(3)如果甲公司将抵押给乙银行的10台A型车床中的一台出卖给丙公司,丙公司按市价支付了价款,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经查,甲、丙公司还约定,如果1年内,甲公司向丙公司返还价金及约定利息,丙公司即应返还该A型车床。丙公司取得该A型设备的所有权,对乙银行的抵押权产生何种影响?
回答:没有影响。甲公司出卖该A型车床给丙公司,旨在仍与担保,故丙公司不构成正常买受人,只能适用“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对抗规则”。因乙银行的抵押权已经登记,故可以对抗丙公司的所有权,乙银行可对该A型车床继续行使抵押权。
(4)如果甲公司将抵押给乙银行的10台A型车床中的一台出卖给丙公司,丙公司按市价支付了价款,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经查,丙公司是甲公司的控股公司。丙公司取得该A型设备的所有权,对乙银行的抵押权产生何种影响?
回答:没有影响。甲、丙公司之间存在控制关系,故丙公司不构成正常买受人,只能适用“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对抗规则”。因乙银行的抵押权已经登记,故可以对抗丙公司的所有权,乙银行可对该A型车床继续行使抵押权。

 

【担保法新规定】之二十三:金钱质权
35、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每月向乙公司发货100件,乙公司每笔收货,均三个月后付款,且乙公司以自己名义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向账户汇入资金,该账户由甲公司实际控制。合同开始履行后,因乙公司欠丙公司的借款到期未还。
(1)经查,甲、乙公司约定,该账户资金用于乙公司价金债务的担保。对该账户内的资金,乙公司能否优先于丙公司受偿?
回答:可以。甲公司对账户内的资金享有质权,有权优先受偿。
(2)经查,甲、乙公司约定,该账户资金用于未来向甲公司支付运费。对该账户内的资金,乙公司能否优先于丙公司受偿?
回答:不可以。甲公司对账户内的资金不享有质权,无权优先受偿。

 

 

【担保法新规定】之二十四:应受账款质权之一
36、甲公司为从乙银行贷款,将对丙公司享有货款债权100万元出质给乙银行,通知了丙公司,并办理了质押登记。现因甲公司未如约偿还乙银行的贷款本息,乙银行基于应收账款质权遂请求丙公司履行债务,而丙公司则以“此时已不欠甲公司债务”为由拒绝。
(1)经查,甲公司对丙公司从未享有债权,但甲公司与乙银行订立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时,丙公司向乙银行书面确认该应收账款的存在。丙公司能否以“从未欠甲公司债务”为由,拒绝向乙银行还款?
回答:否。以应收账款债权出质,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的,不得又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
(2)经查,甲公司对丙公司从未享有债权,且丙公司也从未向乙银行确认该应收账款的存在。丙公司能否以“从未欠甲公司债务”为由,拒绝向乙银行还款?
回答:可以。在办理质押登记时,即不存在该笔应收账款。
(3)经查,丙公司也从未向乙银行确认该应收账款的存在。又查,乙银行办理质押登记时,甲公司确实对丙公司享有应收账款债权。
①如果办理质押登记后,甲公司免除了丙公司的债务。丙公司能否以“从未欠甲公司债务”为由,拒绝向乙银行还款?
回答:不可以。以应收账款债权出质,债务人未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质权人能够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的,债务人不得以已经消灭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
②如果办理质押登记后,丙公司向甲公司履行了债务。丙公司能否以“从未欠甲公司债务”为由,拒绝向乙银行还款?
回答:不可以。因债权质押已经通知丙公司,丙公司仍向甲公司履行债务,对象不正确,故对乙银行的债务不消灭。
③设:甲公司并未将债权质押之事通知丙公司。办理质押登记后,丙公司向甲公司履行了债务。丙公司能否以“从未欠甲公司债务”为由,拒绝向乙银行还款?
回答:可以。因债权质押未通知丙公司,丙公司向甲公司履行债务,对象正确,故对乙银行的债务已经消灭。

【担保法新规定】之二十五:应受账款质权之二
37、甲公司欲贷款修高速公路,与乙银行订立借款合同,并约定待公路修好后,将所收取的过路费存入专门账户,作为借款偿还的担保。
(1)如果甲公司修好公路后,如约将收取的过路费打入专门账户。现因甲公司欠丙公司材料款到期未付,丙公司申请法院冻结了该账户。乙银行能否优先于丙公司对该账户中的资金优先受偿?
回答:可以。公用设施的他将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出质,当事人设立特定账户,质权人可请求就该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
(2)如果甲公司修好公路后,未如约设立专门账户。乙银行如何保护自己的债权?
回答:乙银行有权请求将公路收费权变价,以优先受偿自己的债权。

 

 

【担保法新规定】之二十六:留置权
37、甲汽修厂为乙公司保管设备A,并为乙公司修理汽车B。现乙公司未支付甲汽修厂汽车B的修理费。
(1)甲汽修厂能否留置所保管的设备A?
回答:可以。保管关系与汽车修理关系之间不具有同一性。商事留置权不问同一性,商事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企业基于商事营业行为对债务人企业所享有的债权。本题中,甲汽修厂的修理费债权为商事营业债权,故其留置所保管的设备B,不问同一性。
(2)如果甲汽修厂所保管的设备A,是乙公司从丙公司处租赁来的。现乙公司未支付甲汽修厂汽车A的修理费,甲汽修厂能否留置所保管的该批货物?
回答:不可以。在不具有同一性的情况下,动产非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债权人不得留置。
(3)甲汽修厂为乙公司保管设备A,乙公司未支付保管费,甲汽修厂遂对设备A行使留置权。现乙公司的保管费债务已经届满诉讼时效。
①乙公司能否请求甲汽修厂返还设备A?
回答:否。主债诉讼时效届满,留置权不消灭。
②甲汽修厂是否有权就设备A变价受偿?
回答:否。乙公司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其有权拒绝交付保管费。
③由上述①、②所形成僵局,如何化解?
回答:乙公司可偿还保管费,或要求甲汽修厂变卖设备A变价受偿后,余额返还。总之,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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