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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柏浪涛关于诈骗罪基础理论理解

2023-01-14 11:02 作者:李旻然01  | 我要投稿

柏浪涛老师关于诈骗罪的基础专讲让我耳目一新,发现之旅不是发现了新事物,而是以新的眼光来发现事物。因为圣经上不是说“阳光之下无新事”,我们所行之事前人已行,后人还会再行,只是每代人对同样事情的观念理解不同而已。 诈骗罪不像其他财产犯罪,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是基于行为人单方的意思而实施的,不和被害人商量的,要么是偷偷摸摸要么明目张胆。诈骗罪则不同,被害人和行为人有意思联络,有沟通交流,在互动过程中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该欺骗行为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被害人产生财产损失。 和其他财产犯罪不同的是,被害人损失的财产未必就是行为人获得的财产,双方之间有对应关系并非相同或相等关系。在双方买卖行为中,甲是买方乙是卖方,甲想以20万的价格买乙的一个明代青花瓷盘,乙用不值钱赝品欺骗甲二十万,但甲的损失不是二十万元,甲的损失是一个价值二十万元的明代青花瓷盘。这个说法有点绕,但逻辑上必须讲清楚,一码事归一码事,专业法律人不是菜市场大妈,不能似是而非。甲在这个交易中真实的愿望是什么?是放弃二十万元的所有权,获得一个明代青花瓷盘,而现在因为乙的欺骗使其无法实现既有的目的,如果二十万元和一个真正明代青花瓷盘摆在甲的面前,甲会毫不犹豫选择青花瓷盘,因此甲的损失是明代青花瓷盘,而乙的获益是二十万元钱。 由上可知,诈骗罪中诈骗罪的成立是被害人的预期目的无法实现,其损失就是预期利益或者说期待利益。无论是双方交易行为还是单方赠予或付出行为均是一样的。双方交易行为容易理解,一手交钱 一手交货,我交钱了货没到手,或者货交了钱没了,交易的目的因对方的欺骗而无法实现,损失了期待利益。单方行为就有点抽象,我看到一个化缘的和尚,给了他钱,这个钱是我心甘情愿给的,我没有想用钱换回什么东西,和尚是真是假钱是否是用来寺庙建设都无关紧要啊。但是,我们认真想一下,我为什么会付钱给他,因为他的一身行头,因为他的说辞和他讲的故事,我作为一个虔诚的信徒要为我佛做点贡献积德行善,这是我的目的我的诉求,也就是我的期待利益,结果我的钱被这个假和尚拿去买豪车养小三去了,我是不是损失了预期利益?这时他当然成立诈骗罪(不管数额只论定性)。行为人以A名义募捐,获得捐款用在B公益事业上,这也使得捐款人的预期目的无法实现,期待利益受损,成立诈骗罪。至于被捐款人忽悠我们这里土豪都捐款5000以上,像你这样的土豪至少都捐10000,后来发现别人最多捐100,这里就不成立诈骗罪,因为你的期待利益没有受损,你捐的每一分钱都按照你原来的希望用在该用的地方了。公益拍卖或者公益认购,其性质具有公益特点,如果超出物品本身价值的款项没有被用在声称的公益事业,其性质也构成诈骗,诈骗数额就是被害人支付的价款减去物品的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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