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压覆矿业权价值评估
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到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工程用地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并将查询结果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的法律依据包括《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均规定,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以下简称“137”号文)规定“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根据前述规定,压覆矿产资源主要是指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并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情形。压覆矿产资源最核心的影响为导致矿业权人无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勘查或开发利用是认定压覆的核心标准。矿业权人对于“不作压覆处理”的情形应谨慎对待,充分考虑到该情形对探转采或开采安全性等的影响。建设单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需办理压覆审批登记手续,自然资源部门需要对建设单位的压覆事实作出认定。建设单位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一般不需办理压覆审批手续,如双方就压覆事实发生争议,矿业权人应积极收集证据证明压覆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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