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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幕版】2020年瑞达精讲之民法钟秀勇(已完结)

2022-01-22 21:18 作者:Hawaii_Guitar  | 我要投稿

有抗辩权不行使,请求权就没有被阻遏。


√ 违约定金&定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证约定金

      违约定金:作为违反主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并交付的定金,要么丧失,要么双倍返还。

立约定金:作为履行订立本合同义务的担保而约定并交付的定金(预约的违约定金),后果同样是丧失或者双倍返还。

区分的关键在于:到底这一定金意在保证主合同的实现还是保证能成功订立主合同。

成约定金:将定金的交付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的定金。注意: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主要部分的,交付定金与否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解约定金:以定金罚则的适用作为解除主合同代价的定金,本质上是用丧失或者双倍返还定金购买一个约定的任意解除权。

证约定金(附带功能):定金的交付能作为主合同成立的证据的定金。立约定金和成约定金不一定能作为证约定金。


√ 定金罚则适用的要件:

① 主合同有效

② 定金合同有效

③ 义务人根本违约,即因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④ 不存在不可抗力等抗辩事由

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按照比例,对应的定金不予返还,其余作为不当得利返还。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按照比例,对应的定金双倍返还,其余按照不当得利返还。


○ 有名合同的合同漏洞填补规则:

(1)适用510条填补

(2)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或者其他法律关于该类合同的规定

(3)适用民法典511-514条

○ 无名合同的合同漏洞填补规则

仅和有名合同在第二步上有所不同,因为无名合同意味着法律尚未特别规定,因此只能参照适用最相类似的合同的规定。


○ 实践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对于实践合同而言是先合同义务,违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对于诺成合同而言是合同义务,违反产生违约责任。


○ 双务合同:互负义务且对待给付

单务合同:

1)仅一方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同

2)双方均负担合同义务但不对待

注意单务合同的两种类型


单务vs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风险负担


○ 无偿合同注意义务: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双务合同均有偿,而单务合同均有偿。


单务合同可能为有偿合同:约定利息的自然人借款合同(提供借款为先合同义务,提供之后合同成立,此时只有一方有给付义务)


借贷合同可能有偿、无偿,可能双务,可能单务


○ 确定合同=实定合同

给付内容和范围成立时已确定

射倖合同=机会合同,种类效力法定

不要求等价有偿,不会发生显失公平


保险合同是射倖合同、格式合同、双务合同(保险金、保费)、诺成合同


○ 一时性合同and继续性合同

能否通过一次性履行清偿自己对对方负有的责任

继续性合同:不断履行

委托、雇佣、劳务、合伙、租赁、借用、保管、仓储、供应水电气热合同均继续


可让与性不同,一时性无所谓当事人的信赖


○ 预约也可以分为单务预约和双务预约

√ 不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要件:

① 基于有效的合同,合同债务人对合同债权人 负有合同义务

② 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

③ 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未约定第三人对合同债务人享有履行请求权,法律对此亦无规定


√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成立要件:

① 基于有效的合同,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合同义务

② 合同债务人与合同债权人约定,该合同债务由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

√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只突破了主体的相对性,没有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 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只要第三人原因不构成法定免责事由,例如不可抗力,也不构成约定免责事由,就可以请债务人(而非第三人)承诺违约责任。当然,一方违约之后,另一方负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不真正义务。


√ 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成立要件:

① 基于有效的合同,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义务

② 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

③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债权人与合同债务人的约定,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

④ 第三人未放弃该履行请求权,“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 法定解除

(1)一般法定解除:不可抗力、预期违约、二次迟延、根本违约

(2)特殊法定解除:

① 一般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

② 双方均可任意解除:委托合同、不定期的租赁/委托/保管/仓储/肖像或者姓名的许可合同

③ 单方任意解除:承揽合同的定作人、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定期保管合同的寄存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 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例如同业禁止义务)

给付内容包括给付行为和给付效果

有些合同,例如劳务合同中的给付是给付行为,不发生雇佣人所预期获得的利益(给付效果)并无妨碍。当然大部分合同的给付还是给付效果。


√ 违反从给付义务时如果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 支付利息:主给付义务

支付罚金:从给付义务

前者可以用来决定合同类型,后者则可以适用于很多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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