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呼吁直播打赏限额100元,你同意吗?
人大代表呼吁直播打赏限额100元,你同意吗?——关于网络打赏行为的法律定性,我以前在一期短视频中谈到过。网红通过自媒体直播文艺表演(比如歌唱、舞蹈、乐器等),吸引粉丝观看互动,热情大方的粉丝在平台上充值购买电子礼物(花朵火箭轮船之类形态),再将电子礼物在表演者直播间进行打赏。 本质上,粉丝在平台充值购买电子礼物,与平台成立短视频增项服务合同。粉丝将电子礼物打赏给网红,与街头卖艺的“有人捧个人场、有钱捧个钱场”没有本质区别,或也可称之为“卖艺”,但法律关系不是买卖合同、也不是剧院表演服务合同,而应形成赠与合同关系。 谈及合同,当然最应当强调的是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原则。 平台方的合同目的无疑是希望用户充值购买电子礼物,这些礼物是平台无限可复制的,所以充值人越多,沉淀资金越多,平台可以辗转腾挪的空间越大,利益也就越大。大家可以看下平台的网络借贷利率高的离谱,甚至要高过同期LPR四倍。 粉丝把电子礼物刷给直播主播,直播主播凭此与平台进行分账共享收益。在资本逐利驱动下,平台基于自己利益的考量,就可能放松对充值用户资质和网络直播主播条件的审核尺度。 大家也看到一些案例,比如国企财务挪用资金打赏、未成年人巨额打赏、网红以谈恋爱为名索取财物等实例。有些直播主播在线上与粉丝交流,使用一些精心编排的话术或者诱导性语调,诱使粉丝作出充值和打赏行为。 这个过程,鉴于粉丝对相关交易信息获取能力不足,在网络服务合同和赠与合同上处于相对较弱势一方,容易发生其内心误判并不能表达真实意思。这也是为什么我此前发表那篇短视频后,有些网友私信问我,说是网红直播主播以谈念爱为名骗取资金,该如何维权? 这类事件并不鲜见,我也只能从诈骗或者网络电信犯罪的构成角度,逐一进行分析解答。坦率的讲,大部份情况都是合同关系与诈骗犯罪的中间地带,只能尝试公安报案。但刑事立案标准本来就远高于合同民事纠纷,退而求其次的合同诉讼又往往证据不充分支持解除合同拿回资金,维权难度较大。 正囿于自媒体平台对海量用户数据客观存在难以细致入微的监管,所以更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控制资本贪婪和人心险恶。从利益源头锁定控制风险无疑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 另外不得不提的是,看到许多城市的俊男靓女都在跨入直播大军行列,妄图通过自媒体直播谋求生存发展或者一夜暴富。或许我无权置喙,但我坚持认为我们仍应当更加务实,这需要我们大家和国家一同努力。 综上,这位人大代表的提案,我要举双手赞成,限定直播打赏金额上限,净化网络空间,引导正能量回归实务。嗯,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