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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消防设计审查》建筑现行规范疑难点解析——民用建筑(二)

2023-04-19 10:33 作者:老九门一注课堂  | 我要投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

内容涉及建筑、给排水、电气、暖通、结构专业

本文节选自第2.3-2.4章节内容



第一章:建筑现行规范疑难点

2.民用建筑

2.3 防火分区和层数

2.3.1 有顶步行街的最大高度有无具体要求?

答:步行街的建筑高度不应超过 32m,且不应设置在地下室。

2.3.2 步行街外墙是否可做带形窗?相邻商铺之间邻外墙的一侧耐火极限是否需设不低于 1.00h 的实体墙分隔?步行街二层交通连廊是否算外廊?相连疏散楼梯是否可采用开敞楼梯间?

答:步行街外墙应考虑 300 ㎡的分隔,相邻商铺的外墙洞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m 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实体墙。步行街二层交通连廊不可以算外廊,相连疏散楼梯不可以采用开敞楼梯间。

2.3.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3.5 条中的防火隔间、避难走道等连通方式,除应用于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其他场所是否适用?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3.5 条表示的是地下商店超过 20000 ㎡时做了分隔后的连通方式,亦适用于其他建筑场所,其连通的技术要求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 6.4.13 条、第 6.4.14 条及条文说明。

2.3.4 关于疏散楼梯及消防电梯防火分区共用问题2.3.4.1 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疏散楼梯间,是否可以共用?

答:原则上每个防火分区平面应各自具有独立的疏散楼梯。确有必要共用疏散楼梯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一座疏散楼梯最多两个相邻防火分区共用,且需要疏散楼梯进行疏散的楼层,平面疏散楼梯的总宽度不应小于整层建筑的疏散总宽度。

3.对于地下充电桩车库、地下设备用房和非机动车库的防火分区,每层疏散楼梯总数量不应小于每层防火分区总数量+1。

4.除第 3 点提到的防火分区外,对于其他地上及地下防火分区,应按以下情况执行:

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应每个防火分区至少有两座疏散楼梯不与相邻防火分区共用;

2)对于非人员密集场所,至少有一座疏散楼梯不与相邻防火分区共用。

5.共用封闭楼梯间时,应分别以疏散走道接入(2.3.4 图示一);若共用防烟楼梯间,应分别设置防烟前室(2.3.4 图示二),且进入前室及楼梯间的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


2.3.4 图示一
2.3.4 图示二

6.两个相邻的防火分区共用疏散楼梯时,该共用楼梯间计入其中任一防火分区的宽度不应小于一股人流的宽度,即不小于 0.55m。

7.两个相邻的防火分区共用疏散楼梯时,一个前室除通向楼梯间的门外,对于人员密集场所(如商业、餐厅、展览、观演等建筑),门的总数量不应超过 1 个(2.3.4 图示三);对于非人员密集场所,门的总数量不应超过 2 个(2.3.4 图示四)。

2.3.4 图示三(用于人员密集场所)


2.3.4 图示四(用于非人员密集场所)

2.3.4.2 地下建筑的消防电梯是否可以两个防火分区共用?

答:当地下建筑防火分区面积不大于 2000 ㎡,且每个防火分区设置不少于一台的消防电梯确有困难时,相邻防火分区方可共用消防电梯,否则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7.3.2 执行。当共用消防电梯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共用同一消防电梯(包括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的防火分区数量不应大于两个。

3. 共用同一消防电梯前室(包括共用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时,应分别通过独立的防火隔间进入前室,且进入防火隔间、前室及楼梯间的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各防火分区的疏散距离应计算至前室门。

4.两个相邻的防火分区共用消防电梯时,在防火隔间内,除通向前室的门以外,用于人员密集场所(如商业、餐厅、展览、观演等建筑)时,门的总数量不应超过 1 个(2.3.4 图示五、2.3.4 图示六);用于非人员密集场所时,门的总数量不应超过 2 个门(2.3.4 图示七、图示八)。

5.若下沉广场设有消防电梯,连接下沉广场各防火分区均可共用该部消防电梯。

2.3.4 图示五
2.3.4 图示六
2.3.4 图示七
2.3.4 图示八

注 1:防火隔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隔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 ㎡;

2.门与门(门洞边缘)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2m;

3.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

4.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注 2: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净面积、合用前室和楼梯间的加压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执行。

2.3.4.3 剪刀楼梯作为 A、B 两个相邻防火分区的两个安全疏散出口时,其中 A、B分区的一个安全出口是否还可以与 C、D 防火分区共用?如图 2.3.4 图示九。

2.3.4 图示九(×)

答:不可以,剪刀梯仅可以作为两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

2.3.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第 6.0.9 条的条文说明:“当每个楼层设有 2 个及 2 个以上防火分区时,汽车疏散出口应分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当每个楼层只有 1 个防火分区时,2 个汽车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若汽车疏散坡道总数为三个或以上时,可否允许其中两个汽车疏散坡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答:当汽车疏散坡道总数为三个及以上时,汽车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并应分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确有困难时可以允许其中两个汽车疏散坡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2.3.6 地下室的设备房是否可以与机动车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答:原则上不能与机动车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除仅为本分区服务的设备用房外)。当确有困难时,设备用房需要与机动车库设于同一防火分区时,防火分区应按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相关要求进行设计。

2.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只是明确民用建筑内不可以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并未区分丙类 1 项、2 项。商场附属的库房内储存丙类物品有无面积要求?储存丙类 1 项物品时,例如桶装食用油、成品酒类储藏库等,有无具体要求?

答:商(市)场附属的库房应满足以下要求:

1.商(市)场附属的丙、丁、戊类物品库房总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 10%,同时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宜大于 500 ㎡,地下不宜大于 150 ㎡,如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每个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 1 倍。

2. 商(市)场附属库房内可储存丙类 1 项物品(如桶装食用油、成品酒类储藏库等仅限于零售的商品,原材料不在本范围),但应满足以下条件:(1)原则上丙类 1 项物品不应储存在高层建筑的仓库内,确有困难时,丙类 1 项物品可以储存在高层建筑的 24m 以下且不超过五层的楼层内。(2)丙类 1项应与丙类 2项分开储存,丙类1 项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宜大于 350 ㎡,地下不宜大于 75 ㎡,当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 1 倍。

3.当商(市)场附设库房(含丙类 1 项和丙类 2 项)总面积超过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 10%时,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当库房面积不超过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 10%时,可与建筑内的其他房间同处一个防火分区,但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

2.3.8 商业建筑、物流建筑中设置的小型冷藏间(非《冷库设计标准》中的冷库建筑)防火分隔、面积占比、安全疏散等有无具体要求?

答:1.商业建筑中设置的小型冷藏间(非《冷库设计标准》中的冷库建筑)防火分隔、面积占比、安全疏散等应按照民用建筑丙类附属库房的要求执行。

2.物流建筑中设置的小型冷藏间(非《冷库设计标准》中的冷库建筑)防火分隔、面积占比、安全疏散等应按照工业建筑中间仓库的要求执行。

2.3.9 避难层是否需要划分防火分区?是否有疏散距离限制?

答:避难层属于安全区域,规范对避难层的防火分区与疏散距离均无具体要求。

2.3.10 因建设用地紧张,中小学建筑的体育场馆、风雨操场、报告厅或多功能厅有放在地下或半地下的趋势,如何把握这类场所的防火分区设计?

答:该类场所位于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时,即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超过该房间平均净高的 1/3,按以下情形分别把握:

1.当满足下列条件且当 S1 的面积小于 1000 ㎡时,该区域内可不做防火分区划分。其疏散距离的计算可如下图(2.3.10 图示一、2.3.10 图示二)计算至室外安全区域:

(1)室外或半室外安全区域内设有两个不同疏散方向,且可以直达室外首层的楼梯或台阶。

(2)架空空间的净度高出首层室外地坪的高度值(H)×室外区域总周长(L),不应小于半室外安全区域(有顶)的地面面积(即 S-S1)的 25%。

2.不能满足上述室外安全区域的部分,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防火分区及疏散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2.3.10 图示一
2.3.10 图示二

2.3.11 案例:某一个地下污水处理厂,地下污水处理厂水面面积占比较大,火灾危险性比其他地下厂房低,地下建筑面积超过 3000 ㎡,埋深超过 10m,如何划分防火分区?是否可以不设置消防电梯?

答:1.防火分区面积计算时,可参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 第 4.1.1条第 2 款规定,污水处理池等储水池的水面面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其余的防火措施,按现行规范丁、戊类厂房的规定设计。

2.水池部分的深度可不计入地下室消防电梯设置要求的埋深,当地下功能仅为设备功能用房时,可参照本《解析》第一章第 2.5.34 条消防电梯设置的相关规定执行。

2.3.12 地下室的消防水池和生活水池是否应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答:均可以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2.3.13 汽车坡道的面积是否应算入防火分区面积?疏散距离如何计算?汽车坡道是否可以借用相邻车库或防火分区进行辅助疏散?

答:汽车坡道的面积应计算至防火分区面积。另依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第 5.3.3 条,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坡道的出入口可不设置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故坡道疏散距离可按双向疏散设计。

为防止地下汽车库在火灾时汽车坡道充满高温烟气,令到车道处的人员无法向上疏散,当汽车坡道口设置特级防火卷帘时,应设在本层汽车坡道上行处。地上停车库的人员需向下疏散,防火卷帘的安装位置与地下车库坡道相反。

汽车坡道可以借用相邻车库或防火分区进行辅助疏散。

2.3.14 规范中未对部分特殊功能区域的防火分区作出明确规定,如半地下室、地下室的游泳池防火分区面积大于 1000 ㎡,实际泳池水面没有火灾危险性,泳池区域是否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答:参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 第 4.1.3 条第 3 款规定: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其面积可不计入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的防火分区面积内。其中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等内部具有使用人员的场所应进行人员密度计算,计算方法可参照本《解析》第一章第 2.5.49 条的内容或依据可靠的资料提供相应的计算依据。

2.4 平面布置

2.4.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仅规定商业网点首、二层相加面积不应超过300 ㎡,但对上、下层营业用房面积比例未作规定,设计中出现在一层仅设楼梯,二层均为营业用房,此做法是否可行?

答:可行,但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4.11 条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时,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要求,同时疏散距离也应满足规范要求。

2.4.2 月子中心属于什么类别的使用性质?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设计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1.有治疗功能的月子护理中心,应按病房的相关规范进行设计。

2.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月子护理中心,可参照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走道的最小净宽、疏散宽度及疏散距离应按医疗建筑的门诊部的相关要求。

3.月子中心设在商业及其他功能建筑内时,应设置不低于3.00h 的防火墙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功能进行防火分隔,同层不应与其他功能的建筑部位共用安全出口,可共用竖向疏散楼梯。

2.4.3 服务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以及服务各种人群(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教育培训机构的消防疏散是否都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表 5.5.17教学建筑的要求执行呢?是否同时仍需要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 等?

答:应执行,应根据培训人员的年龄(如:幼儿、儿童、成年),执行相对应的相关规范。

2.4.4 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设计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设置层数应符合规范要求,同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及疏散楼梯,疏散楼梯竖向与水平均不可与其他公共建筑合用;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2.4.5 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设计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 的相关规定;同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场所应设置不少于两部的疏散楼梯,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多层及高层建筑均应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两部疏散楼梯竖向与水平均不可与其他公共建筑合用。老年人照料建筑不应与工业建筑或火灾危险较大的建筑,如修车库、集中式变配电房等建筑合建。

2.4.6 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建筑之间有无建筑面积限制?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建筑的投影关系应如何确定?多层住宅建筑与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独立疏散?

答:1.住宅建筑下部可以布置多个商业服务网点,其总建筑面积没有限制,但只允许布置为住宅居民提供便利性服务的杂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以及小区的物业服务设施。2.商业服务网点的分隔单元(不大于 300 ㎡的营业性用房)应全部或部分在住宅建筑投影范围内,反之则应按商业建筑进行设计。3.无论高层还是多层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部分的疏散设施均应各自独立,相关要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4.11 条。

2.4.7 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划分防火分区?

答:应执行防火分区划分,设备专业应按防火分区布置。

2.4.8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梯段宽度与步级高度应按何标准执行?

答:应按住宅的相关标准执行。

2.4.9 宾馆内的办公、商场的设备房等是否也为人员密集场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在规范条文中,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建筑内部的功能场所,主要针对建筑内部的某些房间或区域。比如:宾馆内的餐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客房、办公区域等不属于;商场的营业厅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设备房、办公区域等不属于;体育场馆的观众厅、集散厅等观众聚集空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器材室、运动员休息室等不属于,等等。设计与审查时应客观加以分辨。

2.4.10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4.13 条第 2 款,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如何理解“上一层、下一层”?如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空采用双层板处理,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

答:原则上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因建筑条件确有困难时,可以采用双层隔墙或双层楼板处理,但墙间、板间应留有适当距离,其最小净距离不宜小于 300mm,且双层隔墙及双层楼板均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关于防火隔墙及楼板的耐火极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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