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赔偿金竟然更有利?
导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对劳动法有一定了解的读者可能会知道,这里说的赔偿金就是我们常说的2N。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而言,2N的赔偿金已经相当高了。但是,对于有的劳动者来说不要赔偿金反而更有利。为什么这么说?本期由作者分享一起案例,来告诉各位读者其中的缘由。
案情介绍:劳动者于2018年1月25日入职公司,约定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为17500元,绩效为17500元,总共35000元,2018年11月13日公司单方将其辞退,随后劳动者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合同违法,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仲裁、起诉后,法院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2020年6月5日。
劳动者胜诉后,立即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11月21日至2020年6月5日期间未支付的工资、绩效,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劳动者的请求。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以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也未参加公司的绩效考核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须支付工资及绩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8年12月21日至2020年6月5日期间,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未能到岗工作,劳动者未能参加绩效考核系公司的过错行为所致,现公司以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也未参加公司的绩效考核为由拒绝支付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2018年12月21日至2020年6月5日期间的工资,最后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2018年11月21日至2020年6月5日的工资,共649310元。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合同时,劳动者非常明智地放弃了赔偿金,转而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2020年北京市经济补偿金上限最高为每月35145元,劳动者的工资加绩效为35000元,其工资并没有超过补偿金上限。我们可以算一下,本案的劳动者如果主张的是赔偿金,那么其可以得到的赔偿金仅仅才70000元。(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本案中,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工作时间为10个月,经济补偿为一个月的工资,且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应当赔偿2N的赔偿金,即70000元)但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却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64万元。
虽然法律规定劳动仲裁最迟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审结,但实际上很多时候劳动仲裁审结所需要的时间都超过了60日,更不要说还可能有一审和二审。一旦审理的时间过长,公司又存在违法解除合同情形的,极有可能在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情况下支付大量工资。可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时劳动者不要赔偿金反而更加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建议
有许多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在面临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只想着如何计算赔偿金,但这属于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做法,其忽视了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收益或风险。以上述案件为例,公司不仅要支付64万元的工资,还要为劳动者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还要承担因仲裁、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如果其他员工也有类似的情况,可能引发员工争相效仿,对于公司而言,其受到的损失远不止这64万元。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需要重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计算赔偿金的基数、年限,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可获得的工资作一个比较,看看究竟是主张赔偿金有利还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有利?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先考虑自己到底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如果涉及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计算赔偿金的数额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需要支出的数额(包括工资、社保、律师费等),如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所支出的数额高于赔偿金,那么就要考虑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如果存在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在应诉时提出相应的事实和理由,尽量避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所带来的风险,也可以考虑与劳动者进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