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坚明律师:从四个视角谈复杂刑案辩护思路及策略

黄坚明律师:从四个视角谈复杂刑案辩护思路及策略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坚明
特别声明: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具体个案之前,建议到广强律师事务所官网、金牙大状律师网官网或其他搜索渠道,充分了解黄坚明律师办案风格及成功案例之后再进行委托或付费咨询,以免浪费沟通时间及选择了受托律师不擅长办理的其他领域领域专业律师。
一、某贩毒案一审判决明显涉及机械入罪定案的问题
陈某某被判贩卖毒品罪一案之一审判决最谬误之处包括:一是直接推定张三于2019年5月份之前所购买的涉案毒品全部源自毒品上家李四,二是直接推定张三每次购毒单价就是260元每克,三是直接认定疑犯张三将上述所购毒品全部用于贩卖牟利用途。上述判断明显谬误,且本案有诸多相反证据证实张三在某市本地的购毒成本价是1000元每克,其购毒核心用途是自我吸食,而非用于贩卖牟利。本案单凭再案证据和事实,就足以反证一审判决谬误,也足以反证张三并非贩毒案适格被追诉人。
二、脱离犯罪构成要件判案的做法荒谬
运输毒品犯罪行为,是指实施了使毒品在空间上位移的犯罪行为。被追诉人实施了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不等于被追诉人必然构成运输毒品罪,其主观上应满足故意、明知的入罪要件。明知涉案车上藏毒仍驾驶涉案车辆的行为,可认定其涉案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犯罪行为。这是从一般意义上理解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问题是:单纯蹭车行为、单纯的坐车陪伴行为算运输毒品犯罪行为吗?或者是,主犯下车接收毒品,车上乘客帮忙临时性开车的行为,或者是单纯目击主犯接收且运输涉案毒品的行为,算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吗?从未独立控制过涉案毒品及运毒车辆,但同车上独立接收涉案毒品的主犯,其上车后其全程驾驶车辆运毒的行为属实,能否据此推定同车涉案人员均构成运输毒品罪吗?显然,脱离犯罪构成要件判案的做法明显荒谬。
三、不持毒性质的运毒案违背基本法理
就张三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而言,本案不存在被追诉人张三独立控制涉案毒品及涉毒车辆的犯罪行为,实际涉毒犯罪行为均系李四等人实施的,但整个过程当中,张三确实短暂帮助李四驾驶过涉案藏毒车辆,涉案毒品也确实被藏匿有后备箱,且系他人所存放,张三协助所谓涉毒主犯李四驾驶涉案车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张三、李四涉案行为是否属于共同运毒行为呢?
对此, 被追诉人张三始终坚持这样的观点:“在整个案件当中,我的全部涉案行为仅仅限于不涉毒的受雇租车行为,没有联系过涉案毒品上家,没有涉毒下家,没有控制过或支配过涉案毒品,更不存在独立控制或支配涉案毒品的情况,也不存在帮人运毒之后贩毒牟利的情况,在我自己没有实施过任何直接涉毒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也不存在我事前已收取过大额毒资的前提下,在一审判决已认定我是从犯的前提下,我坚持自己在此案当中的地位和作用最小,也是中途最后才介入此案的,为此我的量刑应最轻,而非判处我十五年有期徒刑,我坚持一审判决对我的量刑太重了。”——某某运毒案辩护词节选。
显然,就张三等多人涉毒一案而言,有的被追诉人实施的涉毒行为是直接涉毒行为,有的被追诉人实施的涉毒行为是间接涉毒行为,有的被追诉人主观上是确切明知,有的被追诉人主观上是不确切明知,是概括性明知,甚至是不明知,进而导致其应承担的罪责应是不一致的。
四、三宗购毒案无罪足以反证购毒必贩卖的结论谬误
陈某某被判贩卖毒品罪一案之一审判决最谬误之处是将张三所购毒品全部推定为贩毒用途,或者是仅仅将其中三宗购毒事实剔除之外,将其余的购毒记录全部认定为犯罪事实,这明显与在案事实不符,与在案证据也不符。核心理由之一是张三于2017年7月份之前存在410克的购毒记录却没有任何贩卖记录的客观事实,就足以证实一审判决认定张三于2017年7月份之前的贩毒犯罪事实明显荒谬。核心理由之二是张三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合计购毒数量是410克,而仅仅涉嫌贩卖1克毒品的客观事实,可恰好反证张三购毒主要目的、主要用途是自我吸食,而非对外贩卖及牟利。这恰好反证一审判决径直认定张三购毒目的是为了贩卖的推定明显谬误。
因此,从辩护思路或对策视角分析,我们可以从被追诉人无持毒犯罪行为、无贩毒牟利行为、无运毒主观故意、一审判决机械入罪等视角进行有效辩护或反驳,或者是设法论证一审判决断案思维明显谬误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