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下列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是( )。
甲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抓获--------甲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甲犯危险驾驶罪,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乙为教训他人,持刀将其刺伤后扬长而去,被害人因失血过多死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乙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符合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
聋哑人丙在公交车上扒窃了他人一条价值30万元的项链
丁和弟弟戊共同敲诈勒索他人,丁认罪认罚,戊拒不认罪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聋哑人丙扒窃案件、戊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拒不认罪,均属于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