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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紫外线吸收剂清关代理_进口步骤【进口清关不用愁】

2023-08-28 07:59 作者:上海卓鹰进口报关  | 我要投稿

海运紫外线吸收剂清关代理_进口步骤【进口清关不用愁】


紫外线吸收剂是应用最广的一类光稳定剂,按其结构可分为水杨酸酯类、二苯甲酮类、苯并三唑类、取代丙烯腈类、三嗪类等,工业上应用最多的为二苯甲酮类和苯并三唑类。猝灭剂主要是金属络合物,如二价镍络合物等,常和紫外线吸收剂并用,起协同作用。


进口紫外线吸收剂申报所需资质:

一.进出口经营范围

二.海关注册登记

三.签约通关无纸化


紫外线吸收剂清关海关申报所需提交资料:

A、海运提单/空运运单

B、发票

C、装箱单

D、合同

E、产品信息(进口紫外线吸收剂申报要素)

F、协定优惠产地证(如需要享受协定税率)

G、MSDS

H、如是危险品提供一套危险品申报资料


紫外线吸收剂报关流程一般为:

换单——海关申报(可以和话都难同时进行)——缴税——查验(概率)——提货


紫外线吸收剂的一些相关问题

①紫外线吸收剂收货人企业需要什么特别资质么?

②紫外线吸收剂查验了企业应该怎么配合?

③紫外线吸收剂一般贸易征税税率?

④紫外线吸收剂整体的物流成分费用核算?

⑤紫外线吸收剂清关报关时效和时间点?

⑥紫外线吸收剂申报等其他问题


进口紫外线吸收剂清关涉及费用如下


进口紫外线吸收剂海运通关费用:

换单服务费

换单费

监管库费用(如海运拼箱)

报关报检费

查验服务费

海关查验费

滞箱费(如整箱)

港杂费(如整箱)

堆存费(如整箱)


进口紫外线吸收剂空运通关费用:

机场仓库费

报关报检费

查验服务费

海关查验费

其他杂费


本文《海运紫外线吸收剂清关代理_进口步骤【进口清关不用愁】》由我司上海卓鹰/雅盈供应链发布,转载请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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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如何判断进出口货物是否需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一)凡是进出口商务部当年发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目录》(含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易制毒化学品的均需申领许可证。

(二)进出口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第一章第七条)

所称的“混合物”是指:

1.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

2.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的其中一种或几种物项的且物项总含量超过40%的;

3.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无需申请许可。

案例一:某贸易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汽车用品,其中一项商品“汽车用品(清洗剂)”申报的具体成分为“甲醇12%,丙酮10%,甲苯48%、二氯甲烷30%”。按照规定,上述货物甲苯含量已经超40%,应按照要求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进行申报。

案例二:某贸易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汽车用品,其中一项商品“汽车用品(清洗剂)”申报的具体成分为“甲醇12%,丙酮10%,甲苯35%、二氯甲烷30%”。按照规定,上述货物成分中丙酮和甲苯总含量超过40%,应按照要求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行申报。

(三)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清关知识每日学:


出口食品商检电子底账如何申请

(一)出口前申请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组货地的隶属海关申请。申请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二)现场检验检疫

1.现场查验

隶属海关根据系统“检验要求”,对不需要查验和送检的货物,直接实施综合评定;需查验的,实施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感官性状、产品包装、数重量及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等。

2.抽样检验

根据系统“检验要求”,隶属海关对抽中查验送检的货物,在现场查验时抽取样品,并送实验室检测。

3.综合评定

隶属海关对申请出口食品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根据异常情况、风险预警、出口备案、企业核查等信息,结合抽样检验、风险监测、现场查验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a)经评定合格的,形成电子底账数据,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单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b)经评定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口。

4.签发证书

隶属海关工作人员负责拟制证稿,经审核后出具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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