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里的周代婚俗:缺了媒妁之言的男女恋情就一定是野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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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里的《野有死麕》这一篇小诗,历来被学者们看作是男女自由恋爱的野合。之所以有这样的判断,是因为《周礼》中记载,周代已经开始推行媒婚制,男女双方的结合须要经过媒官的中介。
但我们仔细考察周朝媒婚制推行的真实情况,不难发现,媒婚制的施行是存在某些例外的,而《野有死麕》所写的正是这样一种例外。
(上期链接:《诗经》:这首民歌描写了怎样的男欢女爱?引来三位国学大师论争)

野有死麕(jūn),白茅包之。
有女怀春,吉士诱之。
林有朴樕,野有死鹿。
白茅纯束,有女如玉。
“舒而脱脱兮!
无感我帨兮!
无使尨也吠!”
——《诗·召南·野有死麕》

《野有死麕》的卒章经过顾颉刚、胡适和俞平伯三位先生的往复讨论,虽然澄清了其中描写的不是贞女拒绝暴凌的道德演义,而是男欢女爱的幽晦细节。
但三位先生似乎仍未完全跳出郑玄、朱熹的窠臼,至少,他们还是把诗中描写的这场情事视为野合或偷情的。俞平伯先生说:
第一章明明说“吉士诱之”,则非正式缔姻可知。然而数千年来曾无痛快说一句话者,其故良可思。
即如姚际恒见解之弘通,亦必啰嗦引据《昏礼》,不敢说他们野合,而必说及婚姻。此足见《诗经》之尊严入人心太深,虽贤者亦未能免俗。
——俞平伯《读诗札记》
我想,学者们断言《野有死麕》所写不是缔姻而属野合,依据多半来自《周礼》。《周礼·地官·媒氏》载:
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中略)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
——《周礼·地官·媒氏》
这段记载显示,周朝已经开始推行媒婚制的婚议形式。
为此,国家设立了专门掌管男女婚姻的的媒官。一个婴儿,无论男女,自降生三月,取了名字之后就要到官府登记造册,以备将来达到适婚年龄(男子30岁,女子20岁)时经媒官中介而行婚配。所有的嫁娶行为,包括非正式的媵婚都须到官府报备存档,违者将受到惩罚。

《野有死麕》描写的男女结合既无媒妁之言,又无父母之命,学者们对照《周礼》中的规定,自然要判他们是野合。但是《周礼》的规定并非一成不变,它还有一种例外:
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
——《周礼·地官·媒氏》
“奔者不禁”一句说明,虽然媒婚已经是周朝婚俗的常态了,但国家律法仍为那些不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自由婚恋保留了一定的空间。只不过,这样的自由婚恋被严格限定了发生时间——只有在每年的仲春之月,国家律法才会短暂地放松对自由婚恋的限制。
《周礼》这部书,多数当代学者并不相信它是周代礼制的忠实记录。其中很可能揉进了部分后世的想象之辞。但是“仲春之月,奔者不禁”这一段记载却有相当的可信度,因为我们可以在《诗经》中找到印证。
《韩诗》解《溱洧》一篇说:
《溱洧》,悦人也。郑国之俗,三月上巳之辰,于两水上招魂续魄,祓除不祥,故诗人愿与所悦者往观也。
——《诗三家义集疏》
从这里看,周代的郑国每当三月(即仲春)之际,百姓临水祓禊,也就是男女欢会的时节。而这一点,《吕氏春秋》高诱注中也有类似的记载:
郑国淫辟,男女私会于溱、洧之上,有洵吁之乐,芍药之和。
——《吕氏春秋·本生》高诱注


高诱的话再一次证实了仲春之月开放自由婚恋的风俗。但他将此归咎为郑国风俗淫辟所致,却未免太道学气了。
周朝之所以不能全面禁绝自由婚恋而代之以媒婚,主要原因是自由婚恋的观念溯自远古,源远流长。它的社会基础远比媒婚制来得宽泛,来得坚实。
郑国毗邻王畿,位在腹心,自由婚恋的观念尚且如此深重,换做那些远离王畿的诸侯国,男女私定终身的事儿就更是司空见惯了。《墨子·明鬼》篇曰:
燕之有祖,当齐之社稷,宋之有桑林,楚之有云梦也,此男女之所属而观也。
——《墨子·明鬼》
燕、齐、宋、楚诸国之内,青年男女都在三月祀神的季节里自由恋爱,交往婚配。这岂是一句“郑国淫辟”所能解释得了的?
从现代学术的角度看,周人“仲春之月,奔者不禁”的风俗很可能与祭祀高禖的传统观念有关。
在殷、周各族的起源历史上,都有“始祖感生”的传说:殷人相信他们的始祖殷契是母亲简狄吞食了玄鸟(即燕子)的卵,感而成孕;而周人则盛传他们的始祖后稷是母亲姜媛踩中了一个奇怪的大脚印(周人以熊为图腾,所谓“大人之迹”,或许就是熊的脚印),遂有灵儿。
这些无父而生的传说,一方面是先民图腾信仰的表现,另一方面也是母系氏族社会“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群婚制的反映。这些传说中的始祖母们,多被后世部族奉为禖神,按时祭祀。
这类祭祀高禖的活动在水滨举行者为多,还经常伴有行浴求子之事,后来便逐渐演化出了春日会合男女的风俗。

具体到《野有死麕》这首诗,首章“野有死麕,白茅包之”,它所描写的并不一定是年轻的猎人拿着猎获的野味来引诱某个女子。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分析说:
《说文》“丽”字注:“礼,丽皮纳聘。皮盖鹿皮。”又“庆”字注:“(中略)吉礼以鹿皮为贽,故从鹿省。”
(中略)此诗“野有死麕”、“野有死鹿”盖取纳征用丽皮之义(中略),用其皮,非用其肉(中略),《传》、《笺》并以麕、鹿为用其肉,似失其义。
——《毛诗传笺通释》
《野有死麕》的首章描写的很可能是这样一幅场景:一个年轻的男子在仲春欢会的时节里将一张鹿皮当作定情的信物,用白茅仔细包裹起来,带到郊外。他希望在这里遇到自己的意中人。每一年,只有在这个特定的季节里,他才能亲自向心仪的姑娘下聘而无需假手于媒官。
诗的首章写道“有女怀春,吉士诱之”。这里的“有女”,细揣文义,似乎不是特指某个女人,而是泛指有女怀春的时节,男子发出了爱的邀约。

如果说首章的主角是男子,那么转入次章,主角便换到了女子身上:“白茅纯束,有女如玉”。有一位姑娘接过了男子用白茅包裹着的鹿皮,也接受了他的爱意。
诗人以洁白坚贞的玉石来比喻恋爱中的女子,显然他并不将这场恋爱视为见不得人的偷情。双方既然互诉衷肠,结成了爱的伴侣,卒章写道他们的一点家室之欢,想必读者也就能够理解了吧。
参考文献:
孔颖达《毛诗正义》;
《俞平伯全集》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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